信息技术、电信、传媒与娱乐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中伦开始积极参与信息技术、电信、传媒及娱乐业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在业内树立了卓越的声望。中伦的主要从业律师多年来一直被亚洲法律与实务(Asia Law & Practice)评选为此领域的亚洲杰出律师,并被Chambers & Partners重点推荐。

中伦在信息技术、电信、传媒及娱乐业务方面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基础电信、互联网/电子商务和其他增值电信、新媒体、广告、电视/电影和电台、平面媒体和出版、音乐/演艺、主题乐园、彩票、软件、集成电路、芯片设计等。除了与此相关的一般公司、融资、投资、并购、上市和知识产权等业务外,中伦更能够直接协助客户对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设计业务合作法律结构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客户在业务发展中遵守中国法律和监管要求。

荣誉/客户评价

  • 中伦信息技术/媒体/电信业务名列Chambers Asia Guide 2009第一级别。

代表业绩

  • 深圳市茁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兰馨亚洲投资集团对茁壮网络的跨境投资项目(2008,代表融资方)
  • 为巨人网络牵头投资社交网络我要网(51.COM)提供法律服务(2008)
  • 2007年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企业债券项目(5亿元)发行人律师
  • 美国红杉资本中国基金、英特尔资本委托的我要网(在线社区)私募融资项目(2007)
  • 红杉资本投资悠视网和我要网项目(2006)
  • 代表日本广告企业博报堂Hakuhodo和跨国广告集团Omnicom子公司TBWA在法律限制情况下通过CEPA安排在广州设立外商独资广告公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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