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合伙人刘育琳律师主持周五沙龙详解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
2009-06-15
2009年6月12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育琳律师在北京办公室为本所律师及其他员工作了题为《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关于财税[2009]59号文的解读》的讲演。上海、深圳、广州和武汉等各分所实现了全程视频直播。
刘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财税、公司法律实务经验,详细介绍了财税[2009]59号(即2009年4月30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在具体法律实务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等。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在企业重组情况下,即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所得税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59号文件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免税或者递延纳税处理)的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