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代理委托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终审胜诉
中伦代理委托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终审胜诉
近日,中伦代理委托人在一起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获终审胜诉。深圳中院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停止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涉案企业字号并共同赔偿70万元的判决。
本案围绕“茵某尼”塑形内衣商品名称展开。2023年7月起,委托人获授权使用案外人第25类“茵某尼”商标,持续、大量、公开使用该标识,经线上宣传、省级代理、美容院渠道打开市场;后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2024年初,三家关联公司在同类内衣商品及电商平台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以“官方正品”“美容院同款”宣传,其中一家将“茵某尼”登记为企业字号,抢注“茵某尼”注册商标,诉讼期间以其他类别注册商标恶意投诉委托人微信公众号并抢注近似公众号。
中伦项目组以“即便注册商标权不在、商品名称权益仍持续”为思路起诉,以生产合同、销售发票、代理合同等构建完整证据链。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标识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判令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字号并共同赔偿70万元。二审认定,委托人持续公开使用已形成市场识别力,对方他类注册商标不构成正当依据,诉讼期间平台投诉超出正当维权边界,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表明,经营者真实、持续使用形成的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权益,不以注册商标为前提;商标抢注人即使注册成功,其权利亦无正当根基,相关混淆行为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合伙人马东晓、律师程泽亚为本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