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包交钥匙”模式初探
建设工程“总包交钥匙”模式初探
一、 "总包交钥匙"模式的渊源与内涵
"总包交钥匙"模式源于工程总承包。所谓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商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商负责。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2、设计—采购总承包(E-P);3、设计—施工总承包(D-B);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我们本期专题要讨论的"总包交钥匙"模式,就是工程总承包中的"采购—施工总承包(P-C)"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在建设工程中,由总承包商全权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并就工程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所有方面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在项目总成本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总承包商包工期、包管理、包成本,实现向业主交钥匙。在该模式下,总承包商是整个项目建设的主体,也是合约签订的主体,总承包商负责材料设备的采购和具体工程的施工,业主只与总承包商一家签订合同,不直接对接分包商,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所有方面负全责,由分包商原因造成的任何问题都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对业主的免责理由。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我国《建筑法》也"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认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住建部于2011年推出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也由于合同条款没有细化,未能得到广泛推广。本期专题"总包交钥匙"模式是在我国实践工程总承包的首次尝试,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具有开拓意义。
二、 "总包交钥匙"合同的体系架构
"总包交钥匙"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分项专篇、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五部分。
合同协议书部分就工程概况、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工程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大的方面进行约定,是总承包合同的统领文件,在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上位于第一位。
合同专用条款就适用于"总包交钥匙"模式的特殊内容进行约定,但由于在"总包交钥匙"下,图纸、工期、质量、安全、管理、造价、保修等方面的内容较旧模式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都有较大的差异,而且为了强化合同双方在新模式下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又被具体化为数个分项专篇,分别就图纸、工期、质量、安全、管理、造价、保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约定。合同分项专篇在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上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的作用与旧模式下通用条款的作用是类似的,就是在合同协议书、合同分项专篇和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合同通用条款,该部分内容并无特殊之处。
合同附件包括工期模块计划、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实操规程和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在"总包交钥匙"模式下,总承包商负责对分包商进行管理,业主不直接对接分包商,但考虑到总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可能有限,有必要把业主对分包商的管理经验具体化为合同的约定,以资总承包商遵守,实操规程和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就是这样的合同制度设计。总承包商必须按照实操规程完成承包的工作,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总承包商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否则也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既能使业主不介入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从而避免分包商在发生纠纷时直接向业主主张权利,又能确保在"总包交钥匙"模式初步试行、有待完善之时,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满足业主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商的原因影响整个项目工程的工期进度和建设水平。
三、推行 "总包交钥匙"模式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实践中存在甲方独立分包、甲指分包、乙方分包等多种分包形式,且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不合法行为,建设工程发包分包市场十分混乱,而这也往往是导致项目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质量无法保证、造价难以控制的直接原因。此外,在发生问题之后,多方施工主体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业主还可能会面临多方索赔。
"总包交钥匙"模式的创新之处就在于理顺了业主、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工程所负的责任,使得业主无论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是在工程建设完成后,都只与总承包商一家对接,分包商不得直接向业主主张权利,总承包商也不得以分包商原因为理由推却责任。这样,整个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造价和安全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建筑市场的秩序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仍很不完善,总承包商的能力和水平也有限,客观上还不具备将设计环节也纳入工程总承包的条件,所以"总包交钥匙"模式采取的是"采购—施工总承包(P-C)"模式,这一点对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来说也是必要的。
四、推行 "总包交钥匙"模式的可能性
我国建筑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一些著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工程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具备了推行"总包交钥匙"模式的基础。
首先,在施工管理上,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建立了自己的工期管控系统和质量管控标准,该工期管控系统和质量管控标准是企业总结多年房地产开发经验而成,对保证工程工期和质量有重大作用。在"总包交钥匙"模式下,由于是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管理,业主不直接对接分包商,业主无法对分包工程进行过程管控,所以存在由于分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的风险。为防范这种风险,可以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商遵守并严格执行业主的工期计划和质量标准,包括运用该工期计划和质量标准对分包工程进行管控,且自愿接受业主的考核及相应奖励与追责。这样,通过对总承包商施以合同义务的方式来迫使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进行严格管控,可以使整个工程项目的工期和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其次,在分包商的选择上,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建立了自己的品牌库,该品牌库中的分包商是企业多年的优质合作伙伴。在"总包交钥匙"模式下,原则上所有的分包商都由总承包商自主选择,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直接签约,但由此可能会因为分包商水平参差不齐而影响工程质量。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商在业主的品牌库中随机选择分包商,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样限定分包商的范围,既能最大程度地减小鱼龙混杂的分包商市场对工程质量的不利影响,又能使业主在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避免由于直接指定分包商而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在施工企业的选择上,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与"中"字头施工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一点是推行"总包交钥匙"模式的重要基础。在"总包交钥匙"模式下,无论是对业主工期模块计划和质量标准的落实,还是对分包商的具体管理,最终都是由总承包商来完成的,因此总承包商的能力与水平对"总包交钥匙"模式的成功推行有决定性的影响。"中"字头施工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是在工程建设上,还是在工程管理上,都已经具备了很强的能力,这无疑为 "总包交钥匙"模式的推行提供了强有力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