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网络游戏行业的法律监管现状
把脉网络游戏行业的法律监管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中国游戏类应用数量约138万款,在移动类应用程序中占比达30.7%。2018年,中国网络游戏(包括客户端游戏、手机游戏、网页游戏等,下同)业务收入约1948亿元,较2017年增长17.8%,虽然业务收入增速较前几年有所放缓,但用户规模总体还是呈现快速增长态势[1]。本文旨在对网络游戏行业的法律监管及涉及的资质许可进行初步分析。
一
网络游戏行业监管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网络游戏行业从大方向来说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目前在中国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下: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生效日期 |
文件编号/ 发布部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2016-02-06 修订并生效 |
国务院令第291号 |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 |
2016-03-01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3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2017-09-01 |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
4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
2005-03-20 |
信息产业部令[2005]第33号 |
5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2011-01-08 修订并生效 |
国务院令第292号 |
6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2017-12-15 修订并生效 |
文化部令57号 |
7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2016-03-10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
8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
2006-03-01 |
公安部令第82号 |
9 |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
2013-12-01 |
文市发[2013]39号 |
10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2017-12-15 修订并生效 |
文化部令第57号 |
11 |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17-05-01 |
文市发[2016]32号 |
12 |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2015-07-02 |
文市函[2015]627号 |
13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
2009-09-28 |
新出联[2009]13号 |
14 |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
2009-09-07 |
中央编办发[2009]35号 |
15 |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
2005-07-12 |
文化部、信息产业部 |
16 |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9-11-13 |
文化部 |
17 |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
2004-05-14 |
文市发[2004]14号 |
18 |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
2007-02-16 |
新出音[2007]129号 |
19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 |
2009-04-24 |
国办发[2008]79号 |
20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
2009-07-01 |
新出厅字[2009]266号 |
21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2016-08-01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22 |
移动游戏内容规范(2016年版) |
2016-05-24 |
音数协字[2016]第005号 |
23 |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
2016-07-01 |
新广出办发[2016]44号 |
24 |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7-02-15 |
文市发[2007]10号 |
25 |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 |
2007-04-15 |
新出联[2007]5号 |
26 |
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8-30 |
教体艺[2018]3号 |
27 |
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
2011-10-01 |
新出联[2011]10号 |
28 |
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
2014-10-01 |
新广出办发[2014]72号 |
29 |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 " 实施方案 |
2011-01-15 |
文市发[2011]6号 |
30 |
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
2007-01-25 |
公通字[2007]3号 |
31 |
关于净化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 |
2005-06-09 |
文市发[2005]14号 |
32 |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 |
2010-07-06 |
市函[2010]74号 |
33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立即查处"黑帮"主题非法网络游戏的通知 |
2009-07-24 |
文化部 |
34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 |
2005-01-11 |
新出音[2005]25号 |
35 |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9-06-04 |
文市发[2009]20号 |
36 |
关于印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的通知 |
2010-11-16 |
办市发[2010]33号 |
37 |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宣传推广活动监管的通知 |
2015-04-13 |
文化部 |
38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
2016-12-01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39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2008-01-31 实施 2015-08-28 修订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
40 |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6-09-02 |
新广电发[2016]172号 |
41 |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8-08-01 |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42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
2017-03-10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43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增项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6-05-27 |
新广电办发[2015]109号 |
44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2017-01-01 |
文市发[2016]33号 |
二
行业资质要求
网络游戏企业通常会向用户提供社交论坛、虚拟游戏货币出售、照片和视频上传及播放、游戏下载或电子商务等服务,根据中国相关监管规定,可能涉及的资质许可有如下几类:
(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1. 分类
根据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通过固定网络、移动网络及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均增值电信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将增值电信业务分类具体划分如下:
其中,与网络游戏相关的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两个子项:
增值电信 业务类型 |
业务内容 |
备注 |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 |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 |
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
经营性电子商务业务属于B21类增值电信业务。 |
|
B25信息服务业务(ICP) |
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
ICP和SP分别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与"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证的业务种类会注明"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SP证的业务种类会注明"仅限移动网信息服务"或"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APP业务内容无需申请SP证(SP证适用于短信、彩信、定位等服务业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区分标准取决于是否"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行为包括:在其平台上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采取只有会员可见某些信息的收费会员制、对加盟商收取加盟费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 |
定义 |
备案/许可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
许可制度,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站ICP经营许可证)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
备案制度 |
网络游戏公司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即B25类)《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 关于APP业务
虽然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常见问题解答》,"APP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许可"[2],但是经咨询北京市、重庆市、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其均表示目前尚无针对APP(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APP及自营或第三方电商平台APP)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资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认为移动游戏APP业务可以申请ICP许可证,将会审核网上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但对APP是否必须办理ICP许可证不置可否;只有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认为若APP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5信息服务业务,必须申请ICP许可证。由此可见,对于APP业务是否需申请ICP许可证,目前通信主管部门并没有统一且明确的意见。
(二)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1. 分类
互联网文化活动也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互联网文化 服务类型 |
定义 |
备案/许可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
许可制度,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
备案制度 |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17年12月15日修订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经咨询广东省文化厅,母子公司均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业务的,子公司须独立申请办理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母公司不得授权子公司使用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根据2015年8月28日修订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下称"《互联网视听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1. 分类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分为四大类共17种,具体如下:
类别 |
互联网视听 节目服务 |
业务界定 |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
指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定制指委托其他机构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并供其播出的行为。 |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
指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
|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
|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不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影视、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
|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
指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 |
|
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
指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收看、收听的服务。轮播指将单个视听节目制成品反复播放,或将若干个视听节目制成品组合在一起,按固定顺序在互联网上反复轮流播放,且每一轮的播放时长不超过60分钟的播放活动。 |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
指以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
|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
|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网络剧(片)的服务。 |
|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
指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
|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
指采购、收集、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方面的专题节目(包括个人DV作品),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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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
指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 |
|
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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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
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 |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
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包括:(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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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完整转播是指保留频道标识,不在节目信号中插播内容,不修改、删减任何原有频道的节目内容和图文信息。 |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第一类第三项或第一类第四项)的服务。 |
|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
上述类别以外的属于"非节目类视频"。例如,网站用户上传普通家庭影像、风光、宠物等视频,不受"节目类视频"规定限制。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目前要求较高,自《互联网视听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实施以来,只有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单位才能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互联网视听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因此,2008年1月31日以后,非国有企业如须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无法以新申请方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只能通过收购已持证公司的方式取得资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017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责令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梨视频等网站关停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整改,原因在于该等网站"在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且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对此,新浪微博回应,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
(四) 网络出版许可
1.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指发行商,研发和发行是游戏企业经营的两个环节,发行类似出版的概念,二者可以视为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实力强大的游戏公司,如腾讯可以既做研发又做发行),应当具备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条件,其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包括: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2.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制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包括游戏等原创数字化作品在内的网络出版物的网络出版服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3.网络游戏产品上网的审批备案
国产网络游戏 |
进口网络游戏 |
国产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取得电子出版物号(游戏版号)[3] |
进口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取得电子出版物号(游戏版号)。[4] |
国产网络游戏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5]
|
进口网络游戏上网运营前还应先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6]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删减了"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规定。经咨询文化和旅游部网络市场监管处,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无需备案。 |
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或更新内容,必须重新履行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手续。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7]但是,经咨询文化和旅游部网络市场监管处,该处目前并不处理相关业务。 |
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8]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信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出版国产或进口网络游戏作品审批规定,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经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若游戏运营单位不具备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或互联网游戏出版资格,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对其游戏进行编辑、加工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内容审查。
三
网络游戏企业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一)未取得涵盖相应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二)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根据《互联网视听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业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四) 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五)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如上文所述,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如上文所述,出版网络游戏需取得软件著作权、游戏版号,上网后需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处罚如第(五)点所述。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七) 传播色情低俗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系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刊物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9]
(八) 未完成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全力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应承担的网络游戏用户注册信息识别等工作;其次,按流程及时报送需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再次,严格将经实名验证证明是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由包括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工信部在内的多个政府部门于2007年联合颁布通知,规定中国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须实施防沉迷合规系统全力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根据防沉迷合规系统,未成年人(定义为18岁以下的游戏玩家)持续在线游戏时间3小时及以内被视为"健康",3小时至5小时被视为"疲劳",5小时及以上被视为"不健康"。倘发现网络游戏玩家的在线游戏时间达到"疲劳"水平,游戏运营商须减少网络游戏玩家的一半游戏内利益的价值,倘达到"不健康"水平,则减为零。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7月25日发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指明由于受制于硬件、技术及其他因素,防沉迷合规系统暂时应用于所有除手机游戏外的所有网络游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出版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阐明采用防沉迷系统及实名验证程序的证明文件应暂时适用于发布除手机游戏外的网络游戏。
【注]
[1]数据来源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商业模式创新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
[2]该系统的主办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详见https://tsm.miit.gov.cn/pages/PublicMoreInfoList.aspx 。
[3]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16年5月颁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2016年7月1日施行),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需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2016年9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顺延〈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有关工作时限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75号),将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时限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需要提交《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
或《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以及著作权证明材料及著作权人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定的《移动游戏内容规范》审核申请出版的移动游戏内容,填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并在预定上网出版(公测)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将此表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4]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5]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第十三条
[6]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第十一条
[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第十四条
[8]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版权局原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13年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9] 如非以牟利为目的,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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