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势待发 | H股“全流通”全面推开
蓄势待发 | H股“全流通”全面推开
2019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现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为配合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工作,中国证监会亦在其网站发布了《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H股"全流通"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核关注要点。
笔者此前已对H股"全流通"试点过程中的重点事项、相关业务操作进行了总结梳理,详见《温故知新 | H股"全流通"来势汹汹,业务操作通关攻略必读》。本文旨在介绍《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以下简称"《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相比较《中国证监会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相关事宜答记者问》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等进一步突破或明确的事项,并以视图的方式协助读者了解H股"全流通"参与主体及减持操作流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及中国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H股"全流通"涉及的相关参与主体、减持操作流程如下:

(一)参与主体
H股"全流通"涉及的相关参与主体很多,除股票持有人外,主要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境内证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
H股"全流通"机制下,境内股东不会出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完成跨境转登记后的股份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登记于H股公司的股东名册,以中国结算香港的名义登载于香港结算的账户系统。
(二)减持操作流程
境内股东应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经由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传递至上述证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相应的证券交易,境外交收资金由中国结算划回境内。H股"全流通"机制下,境内股东仅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增减持在香港联交所流通的股份。
(一)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不设家数限制和完成时限
H股"全流通"试点要求H股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
《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明确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满足外资准入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可自主决策,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全流通"。
(二) H股公司"全流通"后向境内主体增发的股份仍为内资股,H股"全流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包括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160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根据前述规定,除非经国务院批准,H股上市公司无法向境内主体发行H股。同时,试点的规则并未明确H股公司"全流通"后向境内主体增发的股份类别。上市公司往往存在员工股权激励需求,业界对H股"全流通"试点完成后,H股上市公司向境内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增发的股份是内资股类别还是H股类别进行了不少探讨。"全流通"试点期间,国务院授权的试点企业只有3家,如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增发内资股用于员工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并没有权限批准前述内资股转换为H股,相关激励股份无法流通,将无法达到激励效果;直接发行H股又不符合《特别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答记者问》明确了H股公司"全流通"后向境内主体增发的股份仍为内资股,H股"全流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包括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加之中国证监会已获得国务院批准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这就为完成H股"全流通"的H股上市公司在向境内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增发的内资股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内资股转为H股指明了方向。
(三)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提出"全流通"申请。"
参加试点的三家企业中,联想控股采用的是部分"全流通"的方式,而中航科工、威高股份采用的是全部流通的方式。试点时,相关规则并未明确是否可采用部分"全流通"的方式,而《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明确指出拟申请H股"全流通"主体可采用部分全流通的方式,这就给H股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份股东带来更灵活的选择,亦为未申请流通股份保留在境内A股上市提供了可能。由于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后,不得再转回境内,在申请H股"全流通"前设计一个合适的流通方案尤为重要。
(四)明确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
《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H股公司申请‘全流通’的,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行政许可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H股公司可单独或在申请境外再融资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
H股"全流通"试点时,相关规则未明确适用何种行政许可程序。应适用的行政许可程序明确后,H股"全流通"申请将会更加顺畅。除前述行政许可程序外,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还应在其申请文件中对是否符合H股"全流通"实质条件进行充分阐述。
境内A股IPO的审核时间较长、减持限制较多,而H股IPO的审核时间、锁定期相对较短、减持较为容易。过往拟上市主体放弃H股IPO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内资股的流通性问题,而目前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申请H股IPO时一并提出"全流通"申请,这无疑将给拟上市主体提供多一种布局资本市场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