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新维度——域外境内ESG政策法规面面观
企业发展新维度——域外境内ESG政策法规面面观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是三个基于价值的评估因素,即考虑业务和投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公司治理是否完善等。联合国在2006年责任投资原则(PRI)中提倡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整合在一起,并提出了新的投资理念——ESG投资,旨在引导投资者将影响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之中。[1]随着"30·60"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国际社会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持续关注,国际与国内投资人均对企业的ESG事项给予高度关注,如贝莱德公司将可持续投资置于其战略的核心,承诺将对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投资增加一倍,对(被投资公司)管理层在ESG事项上的不足之处提出反对意见,推动企业披露气候风险信息等,ESG治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愈发重要。本文从辨析ESG与耳熟能详的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企业社会责任)的区别与联系出发,简要介绍英美两国ESG法规政策,梳理国内ESG相关法规政策,以期为企业初步了解ESG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一
CSR与ESG的区别与联系
对于CSR与ESG的关系,专家学者观点众多,主要体现在ESG与CSR定义的涵盖范围、企业提高ESG与CSR的动力与衡量方法三个方面。
(一)ESG与CSR定义的涵盖范围
来自北德克萨斯大学、匹兹堡大学等机构的研究者认为,ESG是指企业和投资者如何将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整合到他们的商业模式中;CSR是指企业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成为更好的企业公民。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区别是ESG明确包括治理,而CSR间接包括治理问题。因此,ESG往往是一个比CSR更广泛的术语。[2]
ISO 26000利益相关方全球网络(SGN)副秘书长殷格非认为,ESG的发展不但不会取代CSR,反而会是促进CSR新一轮发展的强大动力。殷格非指出,ESG是CSR对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要求,也是CSR在金融业的具体表现,指金融业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融入到金融业务。[3]
(二)企业提高ESG与CSR治理能力的发展动力
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的MacNeil与Esser认为,CSR的发展关注道德责任与问责,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社会责任提高绩效的潜力变得更加清晰。相比之下,企业提高ESG治理能力的动力是担心其环境、社会、治理三个因素对投资者的风险和回报影响,即使ESG和CSR经常在学术话语中被同化并且它们的目标可能重叠,这种方法的差异也是根本性的。[4]
|
CSR |
ESG |
关注要点 |
伦理责任和义务 |
投资组合的风险与回报 |
驱动因素 |
企业实体 |
机构投资者和投资链 |
实现方式 |
董事会决策 |
融入投资组合决策互动 |
衡量指标 |
无 |
较多,且具有不同的管理人、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各种评分也增加了其复杂性 |
信息披露 |
主要为非财务报告(NFR) |
主要通过CDP、CDSB、GRI、IIRC、SASB等可持续性框架披露报告 |
(三)衡量方法
Marissa Dean博士认为,CSR和ESG两者不可互换。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如何跟踪和衡量公司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公司自愿评估他们将社会和生态责任计划融入运营方面的成功程度。这里的重点主要是实施这些倡议,而不是跟踪它们的影响。相比之下,ESG侧重于如何衡量和量化这些努力。通过使用多种指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排名和评估,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和客户切实表达他们如何管理供应链、人权记录、碳印记(carbon imprint)、公司治理等。[5]
二
域外ESG法规政策简介
英国与美国对ESG的研究与实践较早,两个国家ESG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各有其特点。英国对ESG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尽职管理守则(UK Stewardship Code)》等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与上市公司披露要求中,美国对ESG的规定则主要体现在《证券法》的披露要求中。
(一)英国ESG法规政策介绍
英国对于ESG的政策规制始于《职业养老金计划(投资和披露)条例(Occupational Pension Schemes (Investment) Regulations)》(2005)和《养老金保障基金(投资原则陈述)条例(The Pension Protection Fund (Statement of Investment Principles) Regulations)》。这两项条例将社会、环境和道德纳入作为考量因素。随着十几年间的发展,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及伦敦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不断出台各种针对ESG的法律法规或者修订并增加有关ESG的相关规则,英国已然形成了较为完善和全面的ESG法律框架。该框架涵盖的主体范围非常丰富,包括各类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养老基金等。
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2018年7月修订的英国《公司治理准则(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规定:premium-listed公司应报告其公司治理如何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该准则还在一定程度上扩展到ESG的其他方面,比如要求公司"为更广阔的社会做出贡献",并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对于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则主要适用Wates原则(Wates principles)。该原则规定,2019年1月后,如果一家英国的注册公司拥有超过2,000名雇员或者营业额超过2亿英镑,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20亿英镑,则该公司在其董事会报告中必须披露公司治理结构,且未上市公司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公司治理安排的声明。
除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特殊监管要求外,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则从公司治理角度对董事职责作出规定,要求董事作出决策时应兼顾利益相关者及决策对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企业运营中对环境和社会的长期影响。2013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证券市场上市企业需要提供人权信息。此外,伦敦证券交易所自2016年起连续三年发布《ESG报告指南(ESG Reporting Guide)》,旨在帮助各类经济实体规范ESG信息披露,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高质量、易量化和公开透明的ESG信息
对于机构投资者,2014年英国法律委员会颁布《投资中介机构的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ies of Investment Intermediaries)》,明确ESG因素应当成为受托人考量的一部分。2019年10月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修订的《尽职管理守则(UK Stewardship Code)》明确机构投资者应当考量ESG及气候变化相关要素,从而保证它们的投资决策符合机构投资者客户的要求。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还有《现代奴隶法案(2015)(Modern Slavery Act 2015)》,其要求在英国开展业务且总营业额达到3,600万英镑或以上的大型商业组织发布年度声明,说明他们已采取哪些行动以确保其业务和供应链未发生奴役。根据该项法案,"奴役或人口贩卖"包括被迫强制劳动、劳役和贩卖人口进行剥削等行为。此外,在2019年4月6日以后,大型雇主应当依据《平权法案(2010)(Equality Act 2010)》强制披露其性别薪酬差距。
(二)美国ESG法规政策介绍
美国ESG监管政策主要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就注意到环境风险对企业财务表现的负面影响,于是1977年通过的《证券法》S-K条例建议上市公司对环境问题可能带来的金融或法律风险进行披露。2010年,SEC建议上市公司就气候变化可能对其商业带来的风险予以披露以警示投资者,并发布气候风险披露的指导方针。在2020年8月,SEC修改了S-K条例的第101项、第103项和第105项,这些款项与公司业务、风险因素及法律程序有关。在SEC的推动下,纳斯达克于2017年发布首版《ESG报告指南》,并于2019年发布2.0版指引,增加对人权、强制劳工、数据安全及纳税等社会议题,使ESG信息披露覆盖更为全面。
此外,2021年4月《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ESG Disclosure Simplification Act)》在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获得通过。该法案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向SEC提交的年度文件中披露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的相关事项。该法案还将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在其委托投票说明书(proxy statement)中披露公司对ESG指标与长期业务绩效之间的关联关系的看法。
三
国内ESG法规政策介绍
尽管CSR、ESG等理念在中国起步相对较晚,但随着十几年间各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行业协会等陆续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中国也初步形成了ESG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体系。
(一)监管机关
目前对于ESG的监管政策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7年,人民银行出台《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021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的主要目标,并要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证监会也出台相应规则:2018年9月,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特别增加了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的内容,其中第95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2021年6月28日,证监会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相较于2017年修订版,新版本将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责任单独列为一个章节,更加体系化的要求公司披露ESG信息。
(二)证券交易所
除监管机构以外,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所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最早可见于2008年5月,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较为全面的细化了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涉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事项。随后,上交所又连续发布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扶贫工作信息披露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这些文件逐步完善了在主板和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保护、扶贫工作、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通用的信息披露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对于ESG信息的披露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则。2020年,深交所陆续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这些文件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形成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与国际主要市场的ESG信息披露发展保持同步,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ESG评级,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三)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
相对于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仅关注ESG的信息披露,对于相关投资也发布了各种指引和意见。2017年9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投资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共同向参与对外投资的中国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发起《中国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倡议》(下称"《倡议》"),提出参与对外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应借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在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ESG因素。[6]2018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下称"《研究报告》")和《绿色投资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研究报告》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和绿色发展内在要求出发,构建了衡量上市公司ESG绩效的核心指标体系,对投资机构、上市公司,以及监管机构均有应用价值和重大意义。《指引》界定了绿色投资的内涵,明确了绿色投资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方法,意在树立绿色投资行为规范。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发布了相应的报告指南,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4.0(CASS-CSR4.0)》。其在继承了指南1.0-3.0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吸纳了最新的社会责任政策、标准、倡议和广大社会责任领域同仁的思想智慧,致力于推动社会责任报告的价值管理。
结语
通过梳理英美两国与ESG相关的法规政策并与国内法规政策对比可发现,国内主要对上市公司的ESG治理能力提出要求,主要体现在证监会披露规则与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要求较少,且强制性披露要求更多限于环保(E)领域,与英美的ESG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国内投资者会更加关注公司在ESG领域的表现,监管部门也可能会对公司ESG治理能力以及ESG信息披露提出更加全面的要求和标准。建议企业提早布局,增强ESG治理能力,为企业在"30·60"双碳目标时代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