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企业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概要: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四部分内容,对应突发环境事件从前期预防到发生处置再到信息公开的全流程。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风险问题呈多发、高发态势,环境风险源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形势依然严峻,因环境风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愈发频发,如"3·21"响水重特大爆炸事故更是危害极大。因此,企业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能有效帮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及应急响应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保证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
一.
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标准化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一)环境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企业应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对企业内部环境风险源、风险特征等进行评估,分析环境风险现状,形成风险清单,划分等级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三级。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风险等级分别评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以等级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其次,近三年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在已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最高等级为重大。因此,为避免企业环境风险评估被确定为高等级而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监管,除涉及生产工艺、风险物质和风险受体外,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应当梳理环境合规风险点并提前有效排除,避免因环境违法行为而被环境行政处罚,从而被提高环境风险等级。
(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
企业应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确定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突发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并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信息台账,将每次排查的原始表格、治理情况等归档保存,档案资料至少保存5年。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过程中可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邀请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需要注意的是,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与环境风险评估两者是紧密相连的,隐患分级依据的是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并且隐患排查的第一项往往就是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在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多地曾经或正在开展全省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明确要求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建立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构建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力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涉及的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者未及时消除已经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应急准备能力标准化建设
企业在风险控制能力建设的基础上,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应急准备能力,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并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为后续可能发生的应急处置提前准备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应对方案。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能力建设
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修订应依据相关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导则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其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尾矿库企业及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应当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从上述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几乎所有需要编制环评文件或者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均应当具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能力。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且在发生环境风险重大变化、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能力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企业环境应急专/兼职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开展上岗培训。企业应通过应急演练等方式开展培训效果评价,及时完善培训课程,加强培训考核。
(三)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能力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环境应急物资包括个人防护物资、围堵拦截物资、应急处置物资等,环境应急装备包括应急装置、应急交通、应急通讯、应急电源等,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应急预案等法定文件中明确种类和数量。企业应建立与应急物资、应急装备供应商的联系渠道,保证及时补充事故情况下的应急供应。
(四)应急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
首先,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备、水污染物超标报警设备等,并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其次,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监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五)应急准备涉及的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不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标准化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结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分级方法和环境安全隐患分类方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分为涉水类、涉气类和其他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能力建设
第一,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内外部应急联系方式;明确信息报告的要求和流程,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告;掌握最不利情况下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单位、人群分布及其通讯方式等。
第二,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进行初报,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示意图。
(二)涉水类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涉水类应急处置最为重要的是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尽量不让污染物外排至外环境。相对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主要包括:第一,企业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事故废水缓冲收集系统和满足容量的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发生时废水不外排。第二,企业应根据已识别出的环境风险源,设置事故废水截流、转送、缓冲、分流回流设施等,以保证在应急情况下事故废水能输送至应急事故池等储存设施。第三,企业应充分了解区域及单位的污水应急储存设施情况,必要时采取措施将事故废水转输至相关单位。
(三)涉气类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涉气类应急处置能力主要包括:第一,企业应针对主要风险源类型,在厂内配置相应的减缓、消除、降低风险的物质、物料和设施,并根据不同有毒有害气体的性质,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第二,企业应保证事故状态下事故火炬的完全燃烧。
(四)其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其他应急处置能力主要包括:第一,企业应对可能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采取有效的阻隔或防渗措施,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控制及减缓措施。第二,企业应具备固体废物属性识别、收集和暂存能力。事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自行处置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应充分了解具有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单位,建立处置单位名录,纳入合格供应方名录。
(五)应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等规定,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企业信息公开能力标准化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企业若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往往始于某些看似微小的隐患,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又是企业应急能力的不足所导致。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对应的就是环境应急能力,指的就是为满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及应急响应要求,企业应具备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信息公开等能力。为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的严重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需要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即"环境应急能力合规",而为达到合规要求,企业应当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