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募基金视角聚焦证监会2023年1月《资管细则》修订要点
从私募基金视角聚焦证监会2023年1月《资管细则》修订要点
01
修订背景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为配合《资管新规》的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18年10月22日,就规范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等证券经营期货机构(统称“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业务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简称《运作规定》,与《管理办法》统称《资管细则》)。2019年,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陆续以内部监管动态的形式发布《<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三)(统称“适用问答"),对《资管细则》执行中的细节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资管细则》实施以来,随着存量资管产品逐步规范整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也进入有序发展的新阶段,结合政策及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证监会继2020年10月发布《资管细则》征求意见稿[1]后,于2023年1月12日正式颁布修订后的《资管细则》。
本文将主要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及运营视角,协助经营机构分类梳理及聚焦《资管细则》的有关修订要点,并基于本团队的一手实务经验提供相关要点解读。
02
修订要点
(一)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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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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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出资缴付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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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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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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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相关费用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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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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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体而言,2023版《资管细则》做出了适应行业发展的整体优化,在进一步规范私募资管业务的同时,也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合理需求给予了积极响应,特别是在监管原则、产品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做出了实质性修订,充分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监管理念。但如要点解读中所述,新规中的部分原则性规定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涉及差异化监管的具体措施、产品扩募规模及频率的要求、投资者出资缴付期的限制等问题,可以预见证监会及中基协也将结合新规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与之配套的实务指导规范,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