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年:海关执法现状与企业维权策略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年:海关执法现状与企业维权策略
一、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现状与趋势
今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开展30周年。[1]凭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风控手段,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智能化,查发侵权货物的效率得到显著提升。根据海关发布的数据,2023年全国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7万次,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6.21万批、8288.94万件,相较2022年均有所提高(详见下图)。
图1 近10年中国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批次与数量统计 (数据来源:海关发布)
执法效率的提升还直接体现在海关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的案例数量上。以上海海关为例,2021年上海海关公布的知识产权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共122起,2022年共91起,而2023年达到了289起[2]。
图2 近3年上海海关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统计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其中,海关处理商标权保护案件的数量最多。从上海海关公开的执法数来看,去年其惩处的289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行为就占据了284起,占比98%;而截止至2024年4月23日,今年上海海关公布的42个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例均由商标侵权引起[3]。上述处罚所涉侵权货物多出口向非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国际知名品牌的运动产品、奢侈品和工业组件等为主。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与依职权保护,主要区别如下:
1. 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提供侵权嫌疑货物的线索,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需提前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4](当然,从实践经验来看,提前进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可进一步加快申请保护的流程。)而为了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申请扣留,权利人需向海关提交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的价值的等值担保金[5]。该担保金将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此外,依申请扣留货物的扣留期限较短,若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则必须放行涉案货物[6]。
2. 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自主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和调查处理等程序的执法模式。[7]
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相应地,权利人所需提交的担保金较少,最高不超过10万元。[8]若为多次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的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提供总担保进一步降低总体维权成本。[9]
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货物的时间最长可达50个工作日,这主要是因为海关会对相关货物是否侵权进行实质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货物确实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由海关对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海关无法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则应当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方。
根据我们的观察,伴随着大数据分析等智能执法工具的发展,近几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仍以依职权保护为主,其中大部分为口岸海关收到风控中心提示指令后扣留。海关近期发布的数据也可印证我们的观察,2023年全国海关在货运渠道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批数和数量分别占货运渠道扣留总数的98.97%、99.68%。[10]当然,在海关较难通过依职权保护的情况下(例如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我们建议权利人积极收集侵权嫌疑货物的物流信息,争取通过依申请的方式把侵权货物扣在进出口口岸一线,以避免侵权货物流通对权利造成的影响,也更有利于取证。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注意要点
1. 事前——积极备案知识产权
如上,海关依职权保护仍是主流模式,而海关启动依职权保护的前提是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申请备案的流程如下图:
图3: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流程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申请备案的适格主体,被许可方可以登记为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人,但无法直接申请备案。[11]备案后有关情况存在更新的,权利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对原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2. 事中——记住几个关键数字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在海关送达发现嫌疑侵权货物通知之后,需注意以下关键时间节点:
3个工作日。权利人须在海关通知其存在侵权嫌疑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要求海关扣留的回复,若要求扣留的,还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12]。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货物扣押申请的同时还会提交一份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的相关说明,该说明对于海关认定货物是否侵权有重要影响。
30个工作日。海关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自扣留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货物是否侵权的调查与认定。在此期间,海关可能还会再次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关说明。
50个工作日。权利人应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等手续。若海关在此期间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海关将放行相关货物。
3. 事后——起诉、申请仲裁
实践中,若涉案货物是否侵权在实施或法律上争议较大的,海关作为主管进出口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侵权或不侵权,相关争议还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因此,企业在接收到存在嫌疑侵权货物的通知时,就应当对相关诉讼、仲裁工作有所准备。
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定牌加工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所谓涉外定牌加工,指我国加工企业接受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委托,按照其要求加工产品,贴附其提供的商标,并将加工的产品全部交付给境外委托人的合作模式。就其中所涉及的贴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这一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见解。尽管最高院在早期的案例中[13]均认为受托人在定牌加工模式下贴附商标的行为无法起到标识作用,不能构成对商标权人权利的损害,但在2019年最高院某案[14]审理中重申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解释时不应当对某一个具体的环节进行割裂处理。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贴附商标的行为,只要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在地方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争议也持续至今。在此情况下,建议品牌方和从事定牌加工业务的企业在涉及相关争议时制定充分的诉讼策略,积极准备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四、进出口收发货人合规要点
1. 对报关文件进行审慎审核
国际贸易行业中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方除了跨国交易的相对方,还有可能是受交易方委托提供服务的货物代理人。货物代理人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合理审核,若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报关手续,则在法律上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责任。[15]因此,如果委托人一方货物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被海关扣押或被权利人起诉的,货物代理人极有可能因未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而被判定为帮助侵权,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6]
实践中,还有不少货代公司在接受委托前都曾被实际货主告知获得过货主关于知识产权授权真实有效的承诺,但是在相关货物被海关扣留后,货代再次找到货主要求提供相关授权文件时,货主却难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在我们曾经代理的类似案例中,A货代代理B货主出口某运动品牌毛巾,虽然A在报关前已向B索要通关货物的商标授权文件,但未能留意到该文件的授权主体实为国内的冒牌公司,最终A被海关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建议货物代理方在报关之前对委托人所提交的授权文件、知识产权登记文件等进行审慎的核实。
2. 积极争取减轻处罚或免罚
海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处罚措施一般较为严厉,货物一旦被认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均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除此之外还可开处罚款。[17]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海关将与公安等刑事侦查部门协调处理。但在过往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当事人是否为初次违法、是否配合海关调查、是否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以及是否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谅解等因素,都会影响海关最终的处罚决定。此外,当事人还可关注从今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相关规定,通过及时改正争取免予处罚[18]。
3. 对错误扣留行为寻求救济
权利人对货物的扣留申请存在不当时,货主可以要求权利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9],对应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所造成的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在实践中,法院在考虑知产临时措施损害是否成立时,会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错误申请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纳入考量[20]。
[注]
[1] 1994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始
[2]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fdzdgknr8/423510/shgk78/423512/423513/index.html
[3]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fdzdgknr8/423510/shgk78/423512/423513/a3cce05e-3.html
[4]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5]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6]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7]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 https://www.cfsn.cn/news/detail/22/24384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13] 例如(2014)最高法民提字第38号和(2016)最高法民再339号
[14] (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
[16] 详见(2021)粤73民终4482号判决书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20] 详见(2020)粤03民终6586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