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措施、细化程序、保障权利、强化执行——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明确措施、细化程序、保障权利、强化执行——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3月23日,国务院颁布第803号令,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是对2021年生效的《反外国制裁法》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规定》共分为二十二条,重点明确了反制措施的内涵和种类,细化了反制措施的决定、实施和保障程序,加强了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并强化了《反外国制裁法》执行和执法保障。现简要解读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立法目的
1、法律依据:以《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为基础,构建系统性反制法律框架,明确"以法制法"的应对逻辑。
2、基本原则:突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反制裁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直接挂钩。
反制触发条件
对于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在《反外国制裁法》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协助、支持行为作为反制的对象。有基于此,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相关责任组织和个人(以及与其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和/或组织),可以被列入反制清单,被实施反制措施。
• 适用情形:
《规定》明确了两类可以触发反制清单、反制措施的行为:
(1)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华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
(2)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的。
• 主体扩展:不仅针对直接实施者,还可将与相关组织、个人关联的实体纳入反制清单,体现"连带责任"的反制效果。
反制措施决策执行体系
《规定》在《反外国制裁法》的基础上,对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决策、执行体制机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1、决策主体
(1)主体:国务院相关部门
(2)机制: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
2、组织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反制措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做出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决定,收到决定的部门依职权实施。
3、调查和磋商
《规定》首次明确了《反外国制裁法》项下的行政调查权利和对外磋商权利,为有关反制措施的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提供了程序和实体性的保障。未来有关部门可能会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调查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则。
4、信息公开和透明机制
《规定》以突出位置强调了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保障的规则。这既是行政程序相关法规的规定,也符合相关国际规则的惯例和要求。
• 在作出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时,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
• 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决定的,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反制措施的分类实施
(1)出入境管制:由外交、移民部门执行出入境及其相关证件相关的反制措施。这分别对应了不同类别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管辖权限。
(2)查封、扣押、冻结:由具备行政执法权的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分别实施,表明反制措施可以涵盖的财产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
(3)财产种类:除了动产、不动产外,《规定》进一步明确财产范围包括现金、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4)禁限制交易和合作:覆盖教育、科技、金融等全领域,特别提及数据与个人信息管控,反映数字经济时代特点。《规定》还列举了禁限制交易和合作的范围包括“法律服务”,即未经同意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列入反制清单的实体提供法律服务。
(5)明确其他必要措施的范围:《规定》整合了其他法规、部门规章中涉及反制措施的规定和手段,并予以明确可以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的类型包括:
• 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 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
• 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
• 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
• 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 处以罚款
调整程序和方法
1、反制措施的调整
反制措施可调整,包括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但需要公开发布并及时更新,以便社会公众知晓并遵守。
2、反制措施的实施
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决定,收到决定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职权实施。
3、暂停、变更或取消反制措施的条件
• 评估反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后,做出反制措施决定的部分可以暂停、变更或取消反制措施;
• 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和个人提出申请,说明改正行为、消除行为后果的事实和理由。
4、反制措施效果评估
建立反制措施后评估机制,强调政策实效导向。
责任追究与司法保障
1、国内追责
• 不执行反制措施的实体,可责令改正、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 对执行外国歧视性措施的实体,可约谈、责令改正,并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赋予国内公民、组织民事诉讼权,形成"公私协同"维权路径:对执行外国歧视性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实体,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反制司法干涉
• 将外国通过诉讼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行为纳入反制范围;
• 明确反制措施对象范围包括直接责任实体及其关联个人和实体;
• 对于参与上述诉讼和判决执行的实体,除了上述类型的反制措施外,还可能实施包括强制执行财产在内的更加严厉的反制措施;
• 禁止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上述诉讼判决。
3、法律服务支持
鼓励律所、公证机构参与反制裁法律实践,为我国个人和组织提供反制裁合规法律服务,提升我国相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
司法协助需依国内法及国际条约办理,既维护司法主权,又避免国际义务冲突。
结语
《规定》延续和发展了《反外国制裁法》的核心原则,进一步明确和丰富了程序性、实体性规则。该《规定》通过细化《反外国制裁法》的操作路径,强化了中国应对国际博弈的法律工具箱,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与救济渠道。
1、防御性立法:以反制为核心,不主动制裁,体现"后发制人"策略。
2、聚焦新问题:针对外国通过诉讼活动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直接和有效的法律工具。
3、全链条管控:从入境、财产到交易活动,构建立体化反制措施。
4、非对称应对:通过关联制裁扩大威慑范围,通过国内外联动保障反制效果。
5、财产化适配:明确财产和财产权利范畴,纳入数据、个人信息等新兴业类,契合全球化竞争新领域。
根据相关经验和规则理解,笔者提出相关合规建议供国内外企业参考:
第一,及时了解、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
第二,禁止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反外国制裁法》认定的外国对华限制性限制措施,或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
第三,禁止参与可能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诉讼,不执行上述诉讼做出的裁决;
第四,完善内部合规管控制度和操作,将《反外国制裁法》和《规定》相关的法律要求和义务内化到制度和操作当中;
第五,了解国家政策,识别和关注可能涉及《反外国制裁法》的外国国家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以及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诉讼活动;
第六,调整相关合同制裁条款,明确相关交易在中国境内出现外国制裁法律与中国法冲突时,优先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