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善始,以善终:社会组织合规退出之道与启示
由善始,以善终:社会组织合规退出之道与启示
一、现象与数据:社会组织增长的阶段性见顶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72,119个,其中有社会团体380,985个、基金会9,80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81,333个。尽管社会组织整体存量规模依旧可观,但增量端增长较为缓慢,行业发展正式迈入结构优化的全新阶段。
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2020年至2024年,全国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均曾出现年度负增长,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数,在2022年至2024年间呈逐年递减态势(见图1)。

图1:2020-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
来源:民政部《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基金会方面:在2020年至2024年间,基金会数量增长速度也在逐年放缓(见图2)。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最新统计,2025年,全国注销(含撤销)基金会数量首次超过新成立基金会(见图3)。

图2:2020-2024年基金会情况
来源:民政部《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图3:2016-2025年新成立与注销/撤销基金会数量
来源:微信公众号“CFC中心网”《年度新数据|拐点已至?2025年注销/撤销基金会数量首次超过新成立基金会》
在民政部门持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同步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大背景下,三类社会组织正在共同面对新的选择与挑战。为了与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保持一致,凡是寻求长期存续并发挥效用的社会组织,均应持续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对于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自身使命,趋向终止的社会组织,也要善始善终,依法开展清算活动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上述背景下,社会组织为何注销、如何注销、怎样适应新局面,成为了当下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为何注销:社会组织注销的内外原因和法定事由
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组织注销是内部发展瓶颈与外部环境动因交织作用的结果;从法律层面看,社会组织作为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法人,其注销事由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实践层面:社会组织注销的内外原因
1.社会组织注销的内部原因
在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完成了自身的宗旨和使命,在业务上不再具备存在的必要,便主动寻求终结。
社会组织的“善始善终”自然是十分理想的情况,但与此同时,还有许多社会组织的注销并非在计划之内:有些是资金支持不足难以维系,有些是内部治理不善陷入僵局,还有些则是关键前置批准或资质申请或延续受到挑战或因违法违规活动受到处罚使得运营和存续受到影响。[1]这些都成为促使社会组织注销的重要因素。
2.社会组织批量注销的外在原因
外部的因素同样不容忽视。一些社会组织虽已尽力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却仍走向衰败,直至注销。应当承认,在监管趋严与经济压力并行的情况下,部分社会组织盘活有限资源着实存在现实的困难。
基金会中心网对此分析道:“2024年10月,民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2024年12月,民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慈善组织检查和执法工作,尤其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上半年,民政部部署开展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诸多政策因素叠加,直接加快了清理‘僵尸型’基金会和违法违规基金会的进程。”
事实上,有关社会组织领域行政监管是否过严的争论长期存在。对此,我们认为,大力扶持与严格监管的政策本身是并行不悖的。只要法律规范足够细化,执法标准足够明确,合理的监管亦可以是实现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的重要方法。
(二)法律层面:社会组织个体注销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可能基于法人解散或法人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法人解散既可能是基于章程规定、权力机构决议等主动事由,也可能是因为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被动事由。鉴于设立社会组织需要依法登记,根据《民法典》第72条之规定,社会组织完成注销登记时即为终止。
由于我国尚未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组织的治理方面形成一部统一立法,社会组织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分散。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法人,其注销事由除总括性地见之于《民法典》《慈善法》等有关法人终止的规定外,还散见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销事由并不全然相同,需要分类讨论:
1.社会团体注销事由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这是社会团体主动注销的事由。社会团体被动注销,即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其原因可能是骗取登记、登记后一年未开展活动,[3]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事由[4]。
2.基金会注销事由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主动注销的事由是“(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5]其被动注销的事由,除了“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6]外,还包括“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等违法情形[7]。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事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了九项注销事由:“(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8];(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4.慈善组织注销事由的特别规定
根据《慈善法》之规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既可以是基金会、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若一家社会组织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则其注销事由即应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包括:“(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注销:社会组织的合规退出方法论
本部分就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作出解析,以期为社会组织依法完成清算、处理剩余财产并办理注销登记提供参考。
(一)社会组织注销的一般程序
鉴于我国社会组织相关法律规范相对分散,做好社会组织注销工作,有必要综合运用各项法律制度,既要把握好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共性问题,又要有所区别地适用其各自注销程序。根据《民法典》《慈善法》及三项社会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一般性流程广泛适用于各类社会组织,值得特别关注:
1.依法完成清算工作
当社会组织注销的事由出现,其便需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是社会组织的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关于社会组织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应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司法》,社会组织清算过程中,其财产应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债务。
2.依法处理剩余财产
社会组织财产经过上述清理后,剩余部分的处理应当分情况讨论。《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类似的规定也见之于《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亦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3.按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项社会组织条例对于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有同样的规定,即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具体程序性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规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处不作展开。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地方性法规为各自区域内的社会组织提供了具体注销操作指南,例如《云南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辽宁省社会组织注销办法(试行)》《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等。
(二)强制清算程序的适用
如前所述,清算是社会组织注销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原则上讲,社会组织注销时均应依法自行清算。但实践中,总有一些社会组织虽已出现注销事由,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展清算活动,尤其是一些出现被动注销事由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已经名存实亡,却无法正常注销,退出市场。
《民法典》第70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即为社会组织强制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慈善法》也规定,若慈善组织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不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不履行职责,则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需要说明的是,强制清算与自行清算只是在启动方式上有所区别,在清算组工作方式以及具体的注销流程上并无区别。
在近年的实践中,社会组织强制清算程序已被多地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用于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工作中,浙江义乌、湖南长沙等地均已探索出成功案例。
(三)破产程序的适用
关于社会组织资不抵债时能否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问题,我们认为理论上是可行的。首先,《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其次,《民法典》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如果说上述规定为社会组织适用破产程序保留了可能性,提供了基础,《民办教育促进法》则进一步证实了破产程序适用于民办学校类社会组织的可行性,其规定,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在大量社会组织面临“僵尸型”困境、难以注销的背景下,破产程序无疑可以为其中符合条件的组织提供突破僵局的另一路径。
四、破局与启示:社会组织如何适应行业新态势
当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局面,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行业的担忧。但从积极和长远的角度看,一定时期内的数量波动或许正是社会组织实现优胜劣汰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对广大依然踌躇满志的社会组织而言,若要在新机遇与新挑战并存的时代保持生存并谋求发展,一方面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灵活调配内部资源以应对市场变化;另一方面则要格外注重依法依规开展活动,通过熟练运用法律规范,将合规转化为自身优势。结合前述有关社会组织注销原因的分析,我们从合规角度,将部分值得关注的要点梳理如下:
(一)主体资格与登记备案合规
“骗取登记”是社会组织被撤销的事由之一。如果一家社会组织自始不符合登记设立条件,存在的合法基础就会受到挑战。依法登记设立并及时据实更新章程、理事、分支机构等备案事项,是社会组织合规存续的重要前提。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合规
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同,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时刻重视财务管理。作为非营利法人,还应额外注意依法控制行政支出的比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收入进行分红或高风险投资等事项。
(三)业务活动与项目运作合规
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注意不超出其自身宗旨及业务范围。若项目涉及接受捐赠或其他合作事项,应事先签订协议,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妥善保存项目资料和档案。
(四)信息披露与公开透明合规
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是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事项,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章程、年度报告、接受捐赠情况等资料,应注意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终止退出与清算注销合规
社会组织若因使命完成、经营困境等确需终止退出,需严格依规推进清算注销全流程。按规定成立清算组,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开展资产清查、债务清偿等清算工作,剩余财产需严格按法律规定,禁止在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之间分配,而应按照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要求,继续用于公益性目的。
结语
社会组织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结构优化,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行业发展新态势,存续的社会组织当以注销案例为鉴,将合规要求融入主体资格、财务资产、业务运作、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确需终止退出的社会组织,亦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好清算工作、规范处置剩余财产、全程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实现有序退场。
唯有形成依法登记、合规存续、有序退出的行业生态,社会组织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价值,做到由善始、以善终,为公益愿景的实现更坚实、可持续地支撑。
[注]
[1] 根据《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全年,民政部门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7,987起,行政处罚7,894起。
[2] 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
[3] 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
[4] 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31条。
[5] 见《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6条。
[6] 见《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1条。
[7] 见《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1条、第42条。
[8] 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