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承诺进入“三重约束”阶段:企业签约和维权应当关注什么?
政府招商承诺进入“三重约束”阶段:企业签约和维权应当关注什么?
这些年,围绕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
企业最常见的困惑是:当初政府承诺的补贴、奖励、土地、厂房、税费优惠、配套设施、独家经营权,后来为什么兑现不了?政府能不能以“政策调整”“审计整改”“原承诺不合规”“财政困难”为由不再履行?如果企业已经投资、建厂、购置设备、招聘人员、进入运营阶段,损失到底应当由谁承担?
作为一名处理政企招商引资协议诉讼的律师,笔者的一个明显感受是:地方招商引资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过去很多招商项目更关注“能不能签下来”“投资额有多大”“项目看起来是否漂亮”。但现在,招商承诺不再只是招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一纸协议,而是同时受到行政协议规则、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财政纪律和正确政绩观责任追究规则的共同约束。
换句话说,地方政府招商承诺正在进入“三重约束”阶段:第一,要看这份协议是否构成行政协议;第二,要看其中的优惠、排他、补贴、资源配置等安排是否经得起公平竞争审查;第三,要看承诺是否具有财政承受能力、是否符合规范招商和正确政绩观要求。
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招商不能做,也不意味着企业不能主张政府承诺。相反,规则越清晰,越要求企业在签约和维权时把问题看得更准、证据留得更完整、请求设计得更专业。
一、第一道关:这份招商协议到底是不是行政协议
企业和政府签订的协议,名称可能叫《投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协议》《产业扶持协议》《项目落地协议》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但协议名称并不决定它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规定第二条还列举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行政协议类型。
因此,判断一份招商引资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不能只看它是不是写了“合同”两个字,也不能只看里面有没有民事合同条款。更关键的是看三个问题:
第一,签约主体或实际承诺主体是谁。是行政机关直接签约,还是国资平台、园区公司、招商公司代表政府推动项目?即便表面上是平台公司签约,也要进一步看政府是否实质参与项目承诺、审批、资源配置和后续履行。
第二,签约目的是什么。是单纯商业交易,还是为了实现产业引入、园区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资源配置等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目标?
第三,协议内容是否包含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比如政府承诺给予财政补贴、产业奖励、用地支持、行政审批协调、排他性经营安排、特许经营权、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这些往往已经超出普通民事交易范围。
协议性质判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影响诉讼路径、起诉期限、审查标准和请求设计。企业如果一上来就把所有问题都当成普通合同纠纷处理,可能会错过行政协议案件中的关键救济路径;反过来,如果所有政企合作都简单贴上“行政协议”标签,也可能忽视其中由国资平台、项目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企业而言,发生争议后的第一步,不是马上计算损失,而是先判断:我面对的是普通合同纠纷、行政协议纠纷,还是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交织的复合型争议。
二、第二道关:招商优惠是否经得起公平竞争审查
招商引资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往往不是“项目能不能落地”,而是政府为了吸引项目所作出的特殊承诺。
例如,给某一家企业特定补贴、税费返还、用地优惠、厂房优惠、资源倾斜、独家经营安排,或者承诺排除其他竞争者、指定上下游交易对象、给予特定要素成本优惠。这些安排在招商谈判中看似常见,但在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下,都需要被重新审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围绕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设置审查标准。
这对招商引资有直接影响。因为很多招商政策本质上就是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产业扶持、财政奖励、土地厂房优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特许经营、园区准入、指定交易、排他合作等安排,都可能触及公平竞争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并不等于一句话否定所有招商优惠。地方政府仍然可以依法依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但这种支持必须有规则、有边界、有程序,不能变成对特定企业的不合理利益输送,也不能造成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更关键的是,公平竞争审查对政企纠纷会带来一个现实问题:当项目发生争议后,政府一方可能会提出,原来的补贴、奖励、返还、独家安排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因此不能继续履行。
对此,企业不能简单回答“白纸黑字写了就必须给”,也不能轻易接受“政府说不合规就一笔勾销”。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区分三个层次:
第一,原承诺是否确实属于需要接受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
第二,相关条款或政策如果存在合规瑕疵,会影响协议效力、政府行为合法性,还是只影响后续履行方式;
第三,即使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调整或合规整改不能继续按原方式履行,企业已经基于政府承诺形成的合理信赖和实际投入,是否仍应获得补偿。
这三个问题不能混在一起。公平竞争审查可能影响招商承诺的合法性评价,但并不当然消灭企业已经形成的信赖利益。
三、第三道关:招商承诺还要经得起财政纪律和正确政绩观检验
最近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信号,是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违反正确政绩观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并公开通报五起政绩观偏差典型案件。
通报中提到,有的地方脱离实际任性用权,有的违规举债搞“政绩工程”,有的盲目招商引资,都是政绩观偏差的典型表现。相关案例涉及财政承受能力不足仍盲目建设、违规举债、重签约轻落地、招商项目实际落地率低等问题。
这说明,地方招商引资的评价逻辑正在发生变化。
过去,一些地方更看重签约金额、项目数量、仪式效果和短期政绩。现在,政策越来越强调项目是否真实落地、是否符合地方产业基础、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备财政承受能力、是否能够产生实际效益。
这对企业既是风险,也是机会。
风险在于,那些高度依赖领导拍板、会议纪要、口头承诺、超常规补贴、未批先建、财政兜底、手续后补的项目,未来的不确定性会明显增加。政府后续可能以审计整改、财政不可承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纠正错误政绩观为由,调整甚至停止履行。
机会在于,规范招商并不否定企业合法权益。相反,越是强调正确政绩观,越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尊重企业基于政府承诺作出的合理投入。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中,也已经出现了依法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信赖利益损失的案例。即便合作协议中的部分利益分配条款被认定无效,如果其他条款已实际履行,企业基于政府合作安排已经投入,仍可能依法获得信赖利益补偿。
这就是企业维权时必须抓住的核心:政府内部责任追究、审计整改、政策调整,并不当然等于企业无权主张补偿。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证明政府承诺存在、企业信赖合理、投入真实发生、损失与政府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外资政策释放的信号:仍然要招商,但招商必须更规范
2026年6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这份文件释放了两个方向的信号。
一方面,中国仍然强调稳外资、扩大开放、提升投资便利度。《行动方案》围绕扩大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外资管理提出多项措施,并提到服务业、金融、医疗、生物技术、外资研发中心、数据跨境流动等重点领域。
另一方面,稳外资并不意味着地方可以无边界承诺。《行动方案》第九项提出,要统筹做好外资项目规范招引,加快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政府部门要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做到重信守约;第十项提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这两项放在一起看,非常关键。
它说明未来地方招商不是不做,而是要在“鼓励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之间建立清单化规则;不是不承诺,而是要依法承诺、审慎承诺、能够兑现;不是只重视外资企业感受,也要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防止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出现不公平竞争。
对外资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中国仍有招商和开放窗口,但不能只看地方政府给出的优惠条件,还要看这些条件是否具备政策依据、审批程序、预算来源、公平竞争审查基础和持续履行能力。
对内资企业来说,也不应认为外资政策与自己无关。因为外资项目规范招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承诺兑现这些规则,本质上会反过来塑造整个地方招商引资的行为边界。未来内资和外资企业面对的政府招商规则,会越来越趋于统一、透明和可审查。
五、给企业的几点实操建议
第一,签约前先审查承诺来源。
企业不能只看招商部门给出的条件,也不能只看会议纪要或领导讲话。要核查承诺主体是谁,是否有法定权限,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是否有预算安排,是否需要上级审批,是否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环保、能耗、产业准入等程序。
第二,把优惠承诺写成可执行条款。
“政府负责协调”“给予支持”“积极争取”“按政策享受优惠”这类表述,在纠纷中往往很难执行。企业应尽量把承诺写清楚:支付主体是谁、金额如何计算、条件何时成就、期限是什么、资金来源在哪里、迟延履行怎么办、政策变化如何补偿。
第三,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和财政承受能力。
如果协议涉及独家经营、排他安排、特定补贴、要素价格优惠、税费返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指定交易等内容,企业应当要求政府说明政策依据和审查程序。对于重大财政承诺,还应关注是否列入预算、是否有专项资金、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
第四,履行过程中持续固定证据。
招商纠纷往往不是签约后立刻爆发,而是在几年后项目停滞、补贴拖欠、政策调整、审计介入时集中出现。企业应持续保存招商文件、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投资凭证、建设资料、审批文件、付款记录、项目进度、政府协调记录、审计意见和政策变化材料。
第五,发生争议后先做“三步判断”。
第一步,判断协议性质:是民事合同、行政协议,还是两者交织?第二步,判断政府抗辩:是财政困难、政策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审计整改,还是公共利益变化?第三步,设计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支付款项、确认行为违法、赔偿损失,还是补偿信赖利益?
只有把这三步走清楚,企业才不会陷入“政府说不合规,企业只说要履行”的简单对抗。
结 语
地方招商引资正在从“拼优惠、拼速度、拼签约金额”,转向“看合规、看落地、看财政承受能力、看政府承诺能否依法兑现”。
对政府而言,规范招商不是降低招商效率,而是提高项目质量,减少后续争议,维护政府公信力。对企业而言,面对政府招商承诺,也不能只问“有没有写进协议”,还要问:这是不是行政协议?有没有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财政和程序能不能支撑?如果未来政策调整,我的投入和信赖利益如何保护?
未来的政企招商纠纷,可能不会只围绕一份合同展开,而会同时涉及行政协议、市场竞争、财政纪律、政绩责任、政府诚信和信赖利益保护。
企业越早理解这套规则,越能在签约时降低风险,在履行中留好证据,在争议发生时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