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与职务犯罪的边界
法人犯罪与职务犯罪的边界
公司法人与高管之间的关系,如同航船和水手之间的关系一样微妙。一旦涉入经济犯罪这种危机时刻,既有同舟共济、相爱相生的热血剧,也有相互倾辄、相虐相杀的宫斗剧。其实对于责任与后果,法律早有定论,只不过大家依然会纠结:什么情况下应该追究单位的责任,而什么情况下又只向公司高管问责?公司高管的领导责任是否会导致刑事责任,高管个人的职务犯罪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为法人单位犯罪?进而,在相关犯罪中法人与高管之间在财产责任上如何区分?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二者的概念上开始逐一梳理。
一、法人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
在经济犯罪中,法人(单位)犯罪与公司高管的职务犯罪之间既有明显区别,又总是相互勾连。
法人犯罪是指体现法人组织意志,为了法人利益而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它是随着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法人作为市场主体走上社会舞台而兴起的犯罪。1842年,英国判例法通过Birmingham v. Gloucester Rly Co.一案判定法人未尽法定义务而获罪,有关法人的刑事责任理论开始正式登上英美法系的历史舞台。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则于1994年第一次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法人犯罪。我国刑法使用是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中的单位,不仅包括公司、企业等各类具有独立法律拟制人格的法人,还包括部分其他组织。例如,司法指导性文件《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可见,单位犯罪涵盖了法人犯罪,但毋庸置疑,法人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主流。
而职务犯罪,一般是指法人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个人犯罪活动,接近于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193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一书中首先提出的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概念,即拥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职务犯罪通常是自然人的个人犯罪,而法人犯罪是法律拟制的人格化组织犯罪。二者的内涵既有区别,又有交叉。
- 区别之一:主体不同。法人犯罪的主体是法人,犯罪活动体现法人的整体意志,以法人的名义实施,获益的是法人。而职务犯罪是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个体行为,利益归属为个人。
- 区别之二:对象不同。法人犯罪的对象具有外向性,一般侵犯社会利益与他人利益,而职务犯罪一般侵犯单位利益和职务的廉洁性,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等。
- 区别之三:刑事责任不同。根据刑责自负的原理,法人犯罪中单位是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员是代单位受罚,一般只承担较轻的处罚。职务犯罪中行为人自行承担完整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由刑和财产刑,处罚一般比类似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要重。
- 区别之四:民事责任不同。法人犯罪中,应当追缴法人违法所得,公司高管不用承担退赔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连带责任,也不用承担法人犯罪的附带民事责任。而职务犯罪中,虽然法院一般判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但是实践中,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先由法人代偿,最终再由法人向被告人追偿。
区别 |
法人犯罪 |
职务犯罪 |
主体 |
以法人名义实施犯罪活动,获益的是单位 |
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个体行为,利益归属为个人 |
对象 |
一般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 |
一般侵犯单位利益和职务的廉洁性 |
刑事责任 |
单位是处罚对象。相关责任人员是代单位受罚,个人一般只承担较轻的处罚 |
行为人自行承担完整的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追缴法人违法所得,不会追缴高管的财产,高管也不用承担法人犯罪的附带民事责任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先由法人代偿,最终再由法人向被告人追偿。 |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法人组织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裁等高管职务犯罪行为,可能被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属于法人犯罪,又属于职务犯罪,这是两类犯罪相互交叉重叠的部分,如下图:
二、法人犯罪,总要有人"背锅"
单位犯罪的总体追责原则是双罚制。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仔细梳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发现,法人犯罪有时可以不处罚单位,但总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规定,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单位犯罪的,只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等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可替代性和主权特征,豁免其刑事责任是各国通例。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行为的,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例如有的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实施窃电行为,本应构成盗窃罪,但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追究单位责任,那么怎么办呢?对此,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例如基金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只能认定相关组织、策划、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对公司,不能判处罚金,只能追缴违法所得。
4、法人变更的,追究原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法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所以,不论是否追究法人的责任,但相关负责人和实施人员的"锅"是背定了。虽然总有人代单位受罚,在具体处罚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一律要负刑事责任,还要具体分析。
三、法人犯罪中高管的领导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根本原则,是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法人犯罪中,直接从事犯罪活动的员工,即直接责任人员,其主客观一致性比较明确,也是法人犯罪关键一环,通常是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而企业高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主客观一致性的原则在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
(一)高管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1、决定。讨论并做出决策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
- 2、批准。知晓犯罪活动的后果,仍然审批、同意涉及犯罪事项的行为;
- 3、授意。发起、提起犯罪意图,主动指使或者暗示下属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
- 4、纵容。明知下属从事犯罪活动,或者下属汇报后仍然默许、不制止犯罪活动继续实施的行为。
- 5、指挥。策划、引导、分配任务以推动犯罪实施的行为。
- 6、参与实施。直接参加部分犯罪活动推进和落实的行为。
以上行为是典型的企业高管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高管一但负刑事责任,一般都是主犯,因为高管在法人中的地位,体现法人意志,决定了犯罪活动由个人行为转化为单位行为这一关键性演变。
(二)高管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在特定的情况下,高管涉及到犯罪活动某一环节中,例如在单位行贿的相关请款单上签字,或者在涉案资金、项目的调拨审批会议上参与讨论,表决,是否就成为"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应该看高管主观上有没有明知的故意,客观上有没有实施决定、批准、授意、纵容等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对违法活动不明知。这里的明知,不是指高管明知下属汇报的活动是不合法的,而是指对违法犯罪活动事实本身是否知晓。例如,某企业为了感谢客户长期的合作而以"回扣费"为名给予对方负责人重金。只要负责审批的负责人知道这笔讲课费是感谢费即可构成明知,即使该负责人没有认识到给对方感谢费是违法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如果下属在汇报时隐瞒了相关钱款性质,该负责人只知道这是一笔正常的业务往来,那么则不构成犯罪。
2、对于违法活动没有参与。知道或者怀疑企业中部分人员在进行输送利益的不法行为,但是没有参加讨论、决策,自己的行为与最终利益输送的结果之间没有任何作用力、推动力,那么也就缺乏客观违法行为,不够成犯罪。例如上述回扣费案例中,市场部人员实施了行为,而分管后勤的副董事长没有参与决策、讨论,所以他就与该事实之间没有事实上的联系,属于"吃瓜群众"类型。
3、对违法活动没有纵容、默许。高管不仅对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积极明确的支持和参与行为,也没有纵容默许、听之任之的隐蔽行为,后者虽然隐蔽,但是如果下属就相关事项进行请示、汇报后,有义务加以制止而不予纠正、制止,默许违法行为的发展,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4、没有获利。是否获得犯罪活动的利益、是否分得好处,也是考察高管对下属的犯罪活动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某些情况下,获得直接的利益可以反证高管的参与和支持,如果没有获取利益,可以间接说明高管和违法犯罪活动之间没有经济纠葛。
5、案发后没有包庇犯罪等"次生违法行为"。某些高管在案发前没有参与犯罪活动,却因为案发后积极帮助掩饰罪行,瞒报情况,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包庇、滥用职权等罪名,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管在下属涉及犯罪活动后应当正确、及时应对,避免次生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人犯罪中,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所以,高管的领导责任与刑事责任不是一回事。
四、高管的"逆袭":高管职务犯罪转化为法人犯罪的情况
企业高管涉及的职务犯罪责任类型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内向型的犯罪,就是侵害企业自身财产权的犯罪,例如贪污、职务侵占等。这类犯罪本身侵害对象是法人,这时高管是站在法人的对立面,其所犯职务犯罪就是典型的个人犯罪,不可能转换为单位犯罪。二是外向型的犯罪,即高管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行为,例如高管为企业虚开发票,或者向其利益相关方进行贿赂,这时高管通常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它的行为就是单位行为,个人职务犯罪有可能转化成为单位法人犯罪。什么情况下高管的行为由法人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按照单位犯罪的标准进行细致区分,即高管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获利是否归属于单位。
由法人承担责刑事任的情形。公司高管利用职务权限,通过正常工作流程,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利益归于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例如公司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让财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入账冲抵公司成本的,利益归于公司,这种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如公司经理为了提升公司业绩,利用公司的账户,将公司钱款打入受贿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
不应当由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实践中,具体要分析单位工作的具体流程,资金的流向等细节问题,才能确定高管的行为,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同样是上面的行贿案例,如果公司经理将公司钱款先转移到自己名下,然后取出现金行贿客户,客户对经理个人的业绩多有照顾,这个行为就不能看成是体现单位意志、代表单位的名义并且利益归于单位,只能认定为个人犯罪。
五、法人与高管的财产责任的区分
法人犯罪与职务犯罪中的财产责任如何划分,也是司法处理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犯罪中的财产责任,主要指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刑的执行。财产责任的划分,总体上遵循罪责自负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责任的实体划分上,也体现在司法程序上,包括侦查阶段的查封扣押、判决阶段的追缴、退赔违法所得,以及财产刑的执行各个阶段。
首先,在法人犯罪中财产责任主要由法人承担。法人犯罪案件中,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应当向法人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应当责令退赔;同时,以法人资产作为罚金刑的基础。公司的高管个人财产不应当为作为法人罚金刑和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对象,高管仅承担判处个人的罚金。程序上,采取扣押、查封等财产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区分单位财产和个人财产;执行时,已经明确属于单位犯罪,应对不当查封的个人财产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其次,高管职务犯罪的财产责任首先应当由个人承担,与法人财产无关。高管职务犯罪,例如高管收受贿赂,职务侵占等等,对个人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高管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可能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替代责任、连带责任等。例如高管利用职务骗取客户财产,高管的犯罪行为可能在民事上被视为职务行为,单位可能会承担替代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如,金融公司的职员利用单位的场地和形象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在被害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时,金融公司可能会因为表见代理、共同侵权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视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等。单位确实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刑事程序中不能处理单位财产。
程序上,严格区分二者的财产责任也变得更加迫切。最近,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提出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彰显法治精神。涉及刑事程序中的财产处理内容包括:1、保障企业民生,能够活"扣"就不能死"扣"。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2、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3、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4、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这些为我们今后维护当事人利益提供了支撑。
所以,无论是法人犯罪还是高管职务犯罪,企业的财产责任更大,而高管的人身责任更大。法人及其高管防范刑事风险,均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包括重大事项和重大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财务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的建设等等,明确责、权、利的划分,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自身和高管群体的长远利益。而当面临突发的刑事案件时,企业和高管都需要及时、全面地考虑法人与高管的刑事、民事责任,仔细甄别相关事实和法律,才能全面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