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L再现江湖—不良贷款的缘起缘灭
NPL再现江湖—不良贷款的缘起缘灭
NPL为何物?让商业银行闻风丧胆,让银行从业人员望风而逃;却让资产管理公司异军突起,一统江湖。它就是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银行放贷后收不回债权而形成的包袱,资产管理公司低价接盘后借助担保物资产价值飙升摇身一变成了大元宝。
如果将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约视为看对眼的一对情侣修成正果领到的结婚证,不良贷款也许就是婚后家庭生活经营不善留下的倒霉孩子。咋办呢?
方案一:耐心再教育,父母双方都倾注更多的心血——银行给展期和降息,借款人加强管理,精简成本,提高产品,打开销路。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债务重组。
方案二:家长是管不了了,送军校去好好训训,也许能脱胎换骨——拍卖清收并进行核销,不能一直砸手上啊。
方案三:家里实在养不起,送人吧——债转股,能找到好人家收养吗?去了能改邪归正吗?不好说,但总算是脱手了。接手的一家也是千挑万选,没准找个天赋异禀的,将来培养成世界冠军。
看来,不良贷款这个坏孩子也不是没得救,出路多多,变数也不少。世界各国流行的处置方法也不外乎以上几种,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剥离措施,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颁布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由于不良贷款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宏观经济及政策的影响,财政注资消化不良贷款也是很常见的政府调控和救助方式。更流行的是通过证券化和交易中心模式来消化不良贷款,这越来越多的成为上述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模式的重要补充。
从剥离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建立政策性银行到化解城市信用社及城商行风险,我国不良贷款的化解已经历了几轮风雨。在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指导下,新一轮的不良贷款处置又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不良债权转股等多元化的处置渠道逐步打开,为不良资产的激活注入了新的催化剂。《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为不良贷款处置市场上的各家金融机构框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我们将在本文中探讨一下不良贷款处置的目的、方式和实践。
一、不良贷款处置的目的
与九十年代政策性债转股解决银行技术性破产的问题不同,当前中国市场上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在1.7%左右,资本充足率达到13%以上,拨备覆盖率也超过250%,理论上处于安全线以内,通过债转股处理不良化解风险也许还不是银行的当务之急。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在背负着沉重的负债且无力进一步融资的境地下,借款企业亟需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降低财务杠杆和优化债务结构。
指导意见将"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作为债转股的实施宗旨,将"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长期目标。由此可见,不良贷款处置的社会功能和覆盖面已经由消减银行不良贷款风险扩展到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将金融风险防范的堤坝推向了实体经济资产端,而不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腾挪倒换。
没错,这才回归正途啊!不良贷款处置不应该仅仅视为给坏孩子的父母减负,更应该以教化孩子重新融入社会为根本目标。孩子当初走得不正,也许有其自身的问题,但不能排除大环境不好以及父母的溺爱娇宠是更重要的原因。
指导意见中强调的"市场化原则"和"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更是将本轮的不良贷款处置明确定位为困难企业向市场筹资转型。因此,这不再是限于商业银行圈的话题,将被纳入到债转股的企业债务也可能超出了商业银行按照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的范围,一些尚未逾期的借款或已经被银行通过贷款展期进行债务重组的借款都可以在债转股的交易中拨开雾霾、重焕青春。
二、不良贷款处置的方式和实践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很多种分类,我们可以从处置发起主体的角度将其分为(A)商业银行批量处置存量不良贷款,包括打包出售或证券化;(B)围绕大型借款企业展开的债务重组或转化,包括下文重点展开讨论的债转股。
(一)债转股的基本结构
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实施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如果实施机构是银行现有或新设的机构,其"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指导意见"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如果将实施机构视为债转股交易的核心环节,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其一、定价机制: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实施机构联结资金端和资产端,其对转让对价的专业性把握,借助专业机构的通力合作达成买卖双方的价格合意将成为债转股成功之关键。
其二、资金筹集:指导意见规定"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由此可见,实施机构绝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汇聚多方投资主体的集团军,随着多方投资主体的积极参与,优秀的实施机构所持有的优质债转股方案有望成为资方追逐的对象。
其三、多方协作:为了方便实施主体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多方债权人可组建债委会统一管理债权,避免多头协商,降低交易成本。从实施主体自身的角度,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可开展合作,形成合力。
(二)债转股的实践操作
随着债转股大幕拉开,首先破土而出的武钢集团、云南锡业和中国一重方案有着突出的共性:资产管理公司介入承担不高,主要由银行下属子公司设立的基金作为实施机构。也许是因为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中各家资产管理公司获利丰厚,各家银行对于建立和使用下属实施机构完成债转股积极性很高。农业银行于2016年11月公告称其拟全资设立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专司债转股业务,主要经营和办理与债转股相关的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持有、管理及处置转股企业股权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其他各家大型商业银行也已纷纷采取同样举措,可见,银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主导债转股交易是本轮市场化债转股下的一大突破。
为促进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本轮债转股,银监会于2016年10月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放松了对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一是允许各省增设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允许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对外转让,且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中伦最近参与的几单不良贷款处置交易中,既有传统的资产拍卖债务清收,或贷款展期更新担保,也有在资产重组基础上安排的债转股,由于项目尚处于进行过程中,我们不能披露交易的具体信息,以下仅就交易中遇到的几方面法律问题与大家分享:
其一、资产的选择:如果将不良贷款处置的最终目的定位于救助困难企业,企业在债转股前对自家资产负债的整理工作必不可少,理清待转债务的头绪、向待投企业装入优良资产是交易双方共同的述求。投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场后的尽职调查工作是交易结构设计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在资产划转、债务承接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中,不仅需要律师把控交易文件,更需要详尽的税收筹划。
其二、资方之间的关系:资方包括了原债权人和新投资人。首先要处理好原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有些交易中相当复杂,包含的债权种类繁多:有担保的和无担保的,涉诉的和不涉诉的,境内的和境外的,财务性的和经营性的,集团内的集团外的等等。因此,理顺了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债转股交易就成功了一半。
其三、投资安排:债转股成功的另一半则是转股安排。定价问题是首当其冲的核心商业条件,却常常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多番变更和调整,在各方的不断博弈中才能最终达成。如果投资人不是原债权人的下属公司,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进一步增加定价难度。由于投资人常常是多方的,投资人之间的份额和主导权需要通过实施主体的章程性文件进行明确约定。另外,如同所有的股权投资交易一样,退出机制永远是需要在投资前就商定的重要事项,这不仅会反射到投资价格的调整,也会成为投资人是否决定注资的关键影响因素,需要在股权投资协议中进行详细的约定。
以上内容是我们对新一轮不良贷款相关法规的解读和对实践案例的分析,今后,我们在具体项目落地并达到可披露状态后,将针对其中的交易细节和经验总结与各位读者再作进一步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