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了解破产和解制度吗?
你真的了解破产和解制度吗?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自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以来,法院亦积极通过破产重整与和解推进市场化破产,响应中央决定。但是,有些媒体对重整与和解不甚了解,如将标题取为"淮北市审结安徽首例房地产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案",明显将和解与重整混为一谈。今天,本文就来重点谈一谈破产和解制度及其与重整的区别。
一、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生效后以了结债权债务的法制制度。有学者称之为"强制和解",因为这种和解并非需要每一个债权人同意,而是由多数表决通过,实质上是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的和解,有别于民法上的和解。
前述的债权人会议由和解债权人组成,该和解债权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无担保债权人)。当然,如债权人放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亦为无担保债权人,亦属和解债权人自不待言:

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规定"和解",但是,该和解制度与整顿相混淆,定位不准,不具有独立性,而是附属于整顿程序。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后,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整顿,在整顿申请提出之后,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的草案并与之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将和解单独列为一章,其程序要件如下:

前言所提的"淮北市审结安徽首例房地产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案",实则是一宗破产和解案。
在湖州中院2017年通报的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四大典型案例中,一家房地产企业最终通过和解程序,获得新生,避免被清算注销:
二、和解与重整的区别
当前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重整的消息层出不穷,如"违约王"东北特钢重整,云南省属重点企业"云煤化"重整、辽宁辉山乳业等六家公司重整、昔日百强房企光耀集团重整等,本文不再对重整多作介绍,着重谈一谈和解与重整的区别:
一
价值体现
与重整相比,破产和解制度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程序简单
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相比,其程序要简单地多。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对企业的营业保护是一个重要任务。为达此目的,法律允许几乎一切关系人参与重整程序,如有担保的债权人、无担保的债权人、股东、员工、重组方等。
漫长、混乱、相当复杂,只有主要参与者及其他们的律师们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运用他们的商务、法律和谈判的技巧和知识,这一制度才会适当地运转。
——美国学者菲利普·波尔
而破产和解程序只在债务人与无担保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协商,法院的参与程度也不够深入,和解是一种简单、耗时相对较少的程序。
费用较低
如前面所分析,重整程序繁杂,牵涉面广泛,也带来了高昂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中介机构费用、财产处置税费等,而和解程序因债权人组单一,破产费用从理论上比重整费用低。
适用企业范围
一般认为,重整程序适用于大型的公司,如果将所有有再生希望、规模大小不同的企业都同样适用重整程序,将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而大型公司过于复杂,当事人之间很难依靠和解制度的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从制度适用范围来考察,对小型企业采用和解制度更具有合理性。
当然,并非中大型企业就不适用于和解制度,在担保债权人较少,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然也适用,司法实践亦有大型企业破产和解的案例。
如安徽省首例破产和解:

再如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和解:

再如温州市首例破产和解:

二
具体体现
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和解与重整具体区别如下:
破产原因

破产和解的原因与破产清算的原因一致,均由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除前述原因,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是破产重整的原因。
启动主体

和解仅能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但重整则既可由债务人申请,也可由债权人申请,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亦可向法院申请。
效力范围

和解范围仅限于无担保的债权人,即和解债权人,而重整的范围及于全体债权人。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影响

和解范围限于无担保的债权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但在法院受理重整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核心文件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全体无担保债权人关于偿债、债务减免安排的一致协议,重整计划不单涉及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甚至还会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而和解协议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
核心文件清理债务范围

和解协议仅涉及无担保债权人,即只对普通债权进行偿债处理,而重整计划不单单涉及普通债权,还涉及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优先债权,税收债权和职工债权,重整计划的执行将切实解决债务人全方面债务问题。
核心文件草案形成时间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就需要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而重整计划草案则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在重整期间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核心文件生效要件

和解协议必须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而重整计划采用分组表决,在特定情况下即便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亦可裁定批准,即法院"强裁";而对债权人会议或者表决组通过的标准,均采用"出席人头过半"+"代表债权绝对多数"的双重标准。
核心文件的约束力

结合和解与重整的效力范围,不难理解经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而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另外,对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而对在重整程序中的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无论债务人处以何种破产程序之下,债权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核心文件的执行监督

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生效后,管理人需向债务人移交财产与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管理人不对和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团体可对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进行监督;而重整计划规定有监督期,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满,管理人还需提交监督报告。
三、结语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下,困境企业通过市场化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已蔚然成风。但是,很多企业及企业管理者可能只知道破产重整却未知破产和解,或虽知和解,并不了解其与重整的差别,在面临困境时,企业除了通过破产重整走上复兴之路,也可考虑通过与无担保债权人谈判,通过破产和解这种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的方式来消除债务危机。

参考
资料
[1] 《费会平|<湖州法院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白皮书2014—2017>发布会发言稿》,http://www.sohu.com/a/201526230_689962.
[2] 《淮北市审结安徽首例房地产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案》,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7/10/30/007739217.shtml.
[3] 《2013年温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http://www.fae.cn/kx934.html.
[4] 袁荃,《四川省西昌宁远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五户关联企业破产和解案》,民事司法评论公众号.
[5] 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
END
1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试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