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香港合同法的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香港合同法的不可抗力
自2003年沙士在香港爆发疫潮,十七年后的今天,香港再次受到疫情影响,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蔓延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商品交易均承受严重冲击。根据香港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公布资料,截至2022年10月31日为止,单计香港累计确诊个案数目已高达1,913,942人,而累计死亡个案数目亦逾万人。内地多区采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和工厂出产受到影响,生产能力下降,随着劳动力状况不稳定,很多生产及商品交易会出现延误。
根据各大消息报道,中国海洋石油(0883)于2020年初宣布对部分天然气合约启用「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对部分供应商已表明暂时不会接收天然气。疫情为商业环境带来了不确定性。鉴于这些担忧,一些公司开始质疑疫情是否可能被解释为不可抗力事件,从而使它们或其商业伙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在香港合同法的层面来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又有怎么样的解释及应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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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不可抗力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不可抗力原则的观点有着显着的区别,在香港所采用的普通法系下,法例并没有定义或规定不可抗力原则,而大陆法对于不可抗力则有所定义。
香港合同可以包含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缔约方可因合同中明确订立的某些干预事件发生而免于履行合同。这类不可抗力条款一律受普通法原则(common law principles)和合同解释规则(contractual interpretation rules)所约束,而且在一般没有这一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原则如受挫失效(frustration)或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将适用于质疑合同的有效性。
反之,根据大陆法,即使在合同未作相当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原则在发生此类干预事件的时候也具有法定基础,并有可能产生免除履行责任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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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上述提到香港法例对于不可抗力原则并没有定义,法庭判例亦没有解释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例如香港案例Sun Wah Oil & Cereals Ltd. v. Gee Tai Trading Co., Ltd[1]中,香港上诉法院认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仲裁:适用标准条款"毫无意义,如果没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在香港法下并没有不可抗力的"标准条款"可供适用。因此,缔约方若想撇除争议,透过启动不可抗力免除合同义务,该合同必须规定一项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其中得列举免除或推迟履行义务的触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天灾、战争、暴动等双方不能预期的事情。
在启用不可抗力条款时,依赖条款的一方必须证明:
(i)发生了不可抗力条款中所提及的其中一项触发事件,并且该方因该触发事件而被阻止、阻碍或延迟履行合同;
(ii)合同的不履行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造成的;及
(iii)该缔约方并没有可采取的合理步骤来避免或减轻事件及其后果。
条款的措辞将是法庭裁决的首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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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受挫失效(Frustration of Contract)
若合同并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的履行性将受合同受挫失效法则(doctrine of frustration)的影响。在香港合同法下,当各缔约方签订合同的基础是一些基本的事情将继续存在,而在合约结束及没有任何一方违约之前,发生了一个使履行无法或只能以与预期完全不同的方式进行的事件,导致合约无法如约定履行,此时,"受挫"法则将可能成为免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理由。例如在经典英国案例Taylor v Caldwell一案中,原告举办音乐会的场地被大火烧毁,使得演出无法进行。此案的当各缔约方签订合同的基础是音乐会的场地于音乐会举行之时将继续存在,但这场大火构成了使履行无法的事件,导致合约无法履行。
不过,由于判定合同受阻而导致的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是一项重大的决定,应用受挫法则一般需要较高的证据门槛。在Li Ching Wing v Xuan Yi Xiong[2]一案中,当时淘大花园沙士疫情严重,香港政府对公寓所在的淘大花园实行隔离措施,租客因此试图以合同受挫为论点避免租约,但最终法庭认为,"租约没有因隔离令受挫,原因是租客仅不能使用该住所2年租期中的10天租期,并没有实际改变双方在订立租赁时合理地预料(reasonable contemplation )的义务。"这次裁决显示了在一般情况下,受挫法则是很难被成功地援引来解除商业合同的,因此,缔约方不应简单地将受挫法则视为风险管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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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病毒的爆发是不可抗力事件吗?
在2003年沙士爆发期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沙士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也有法院判例确认沙士构成不可抗力,所有由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将可以不可抗力作为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当然依赖方仍须证明直接因果关系。就现在的疫情,人民法院很大机会会效法2003年沙士的判例,相同地定义冠状病毒的疫情为构成不可抗力。事实上,中国商务部认可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目前正在应要求向受病毒爆发的影响在华企业发放不可抗力证书。企业能否依靠不可抗力证书来宣布不可抗力将取决于对事实的仔细分析和不可抗力条款的措辞。
然而,在香港法律体系下,要分析疫情爆发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能否援引此以免除缔约方的义务,就首先必须看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有的话,疫情爆发是否可以定义为不可抗力则取决于合同条款的措辞。
不可抗力条款根据不同的起草方式可能会有所出入,其中许多不可抗力条款会包括一系列的具体事件清单。一般事件清单会包括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天灾(acts of God)、战争(act of war)、政府干预(government intervention)、暴动(riots)、或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等一般事件,但有的条款未必有具体包括疾病、流行病或检疫(epidemic)为不可抗力的事件。冠状病毒的爆发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它既有机会包含自然灾害的成分,即病毒本身,也有机会包含政府行动的成分,即包括隔离措施和为应对爆发而采取的其他措施等,这些都对不可抗力条款的可启用性造成不确定性。所以,在不可抗力条款对传染性疾病没有明确指明的情况下,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更加困难。
香港没有一套完整的针对不可抗力解释的案例判决,有着悠久历史的英国法相比起来却丰富的多,英国法作为香港法律源头,这对香港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英国法律,只有阻止(prevent)而不仅是阻碍(hinder)缔约方履行义务的事件才是真正的不可抗力事件,否则只会被判为为方便而终止(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在Thames Valley Power Ltd v. Total Gas & Power Ltd[3]一案中,由于合同的履行只是变得"经济上更加繁重",天然气供应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并不判以适用来免除合同义务。所以,譬如香港政府对于冠状病毒实施了局部封关,送货人员出入有所限制,货物不能从正常途径按时或以正常成本运送,缔约方必须证明该政府政策在没有其他途径运送货物的情况下阻止了运送,使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并不能仅仅是因无利可图或利润低而寻求终止合同,因此,声称该政府政策使货物运送成本高于正常水平一般不会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其合同义务。
此外,由于不可抗力条款无法具体规定所有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缔约方可在某些具体事件发生时以事件"超出合理控制"(beyond reasonable control)为理由援引该不可抗力条款。在Channel Island Ferries Ltd v Sealink UK Ltd[4]一案中,判决任何条款中包括提及"超出有关当事缔约方控制范围"事件的措辞,只供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避免其运作或减轻其结果的缔约方才能作为依据。然而,有些情况即使已可确定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也不代表条款可立即产生作用。在Seadrill Ghana Operations Ltd v. Tullow Ghana Ltd[5]一案中,尽管事实上加纳政府实施的"暂停钻探"是既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这并不是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原因,故不被判可免除义务。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封关及隔离等措施令访港旅客大减,香港零售业和旅游业首当其冲,其中最受重创为藥物及化妝品、珠寶首飾、鐘錶及名貴禮物等销量,其总銷貨價值于2020年已跌逾40%。对于经营此等类别业务的零售商,持续多年的疫情无疑他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沉重压力,部分零售商因无法支付昂贵租金而被追讨,其中包括Sunbroad Holdings Ltd v A80 Paris HK Ltd[6]及The One Property Ltd v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td[7]案中的被告。
在Sunbroad Holdings Ltd v A80 Paris HK Ltd一案中,被告主要业务为售卖美容设备和用品,例如护肤品和美发产品,因欠下逾港币90万元租金而被提诉,被告提出疫情令租约受挫失效作为其中一项抗辩理由。法庭裁定疫情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了双方在签订租约时可能合理考虑的合同权利和/或义务的性质,由始至终被告依然可以在该处经营零售店而不受限制,因此否定了这抗辩理由。
而在The One Property Ltd v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td ,被告经营连锁高档次手表零售店,同样因欠租而被起诉。聆案官在判词中指出,业务的商业可行性应是被告作为租客的风险,而并不构成租约的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由于疫情并没有妨碍租约的共同目的,因此受挫失效法则并不成立。
换而言之,法院一般在判决不可抗力时都会设定较高的门槛,确保除裁定不可抗力外没有其他方法实际地履行合同义务。疫情爆发和相关政府措施,如指示延长公共假期、关闭企业等,确实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合同和相关义务都会自动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依赖方都需要证明由于疫情的爆发出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导致他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缔约方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必须考虑条款的措辞,以及一切可避免或补救的事情。具体合同和合同义务是否真正符合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等客观要求还须由法庭判决。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传染性疾病为不可抗力事件,那么一般缔约方将需要证明冠状病毒爆发使合同受挫失效(frustrated),从而令合同义务无法履行。而要判断合同有否受挫失效将取决于合同义务履行的实际情况和疫情的影响,这亦将是一个由法庭来判断的问题。然而,香港法院对于这方面的解释难以预测,所以在合同沉默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很难确定地适用。
客户在考虑疫情爆发及其延伸出来的不可预测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时,应该考虑一切会对约定交易情况有所影响的问题。例如,事件有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吗?如果合同可以在不对一方或其他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履行,则疫情很难被认定为是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譬如一缔约方指因银行不开放柜台服务导致无法履行付款义务高几率不足以构成合理理由;但如因为政府封关而导致无法出席约定地点将有机会触发不可抗力的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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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不可抗力无效的风险?
经过这一疫后,如果签订新的合同,条款草案应确保明确而全面,以涵盖诸如目前冠状病毒爆发等不测事件,例如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包含"流行病"或"疫情"等一词,无疑有助于进一步论证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详细的不可抗力条款可包括检疫、入境和出境限制、各种政府政策、流行病以及对政府实施的各种运输限制等为不可抗力事件。当然,双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缩小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若已签订合同,客户应该审查适用的不可抗力条款,以确定条款允许的内容以及是否涵盖当前情况。此外,有些不可抗力条款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报告有时间限制,所以应确保已满足条款规定的通知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客户应该考虑是否有其他方法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可及时寻找替代买家或供应商等以减轻损失,但亦必须了解另一方的权利,例如对方拒绝与替代方合作而终止合同或要求赔偿的权利。此外亦应该最大化地提供或获取关于不可抗力索赔的信息,包括时间、受影响的程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预计结束时间。
[注]
[1] [1993] HKC 132
[2] [2004] 1 HKC 353
[3] [2006] 1 Lloyd's Rep 441
[4] [1988] 1 Lloyd's Rep 323
[5] [2018] EWHC 1640 (Comm)
[6] [2021] HKCFI 1422
[7] [2022] HKCFI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