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注册制下的首发上市规则(科创板VS创业板)
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注册制下的首发上市规则(科创板VS创业板)
2020年6月12日,创业板注册制全套规则正式出台。深交所自2020年6月15日起开始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的在审企业材料,自2020年6月30日起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的相关申请。创业板注册制的推出恰逢科创板开板即将一周年之际,相信在科创板的审核经验基础上,新一批创业板注册制下的上市公司很快将登上舞台。
本文旨在对注册制下科创板和创业板首发上市规则的主要异同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项目 |
科创板 |
创业板 |
板块定位 |
1、基本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推荐行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3、科创属性:3项常规指标+5项特别指标 |
1、基本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2、负面行业清单: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点评:在板块定位上,创业板的范围更为宽泛,想象空间更大,即使是从事传统行业的企业,但可以定位为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满足板块定位。 |
||
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
||
披露文件和底稿上传要求 |
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
|
点评:两个板块的披露文件范围、时点、要求和底稿上传时限一致。 |
||
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
上市标准 |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
点评:科创板的第一套标准对标创业板的第一套和第二套标准,但略有不同。在创业板的第一套标准中,没有科创板第一套标准中"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要求,但仍高于原创业板"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的要求。创业板第二套标准和科创板第一套标准中的后半部分完全相同,相信也会是未来多数企业选择的上市标准。创业板的第三套标准相较于科创板的第四套标准而言,对预计市值的要求更高。同时,创业板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但未对尚未产生收入的企业开放。 |
||
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
发行条件 |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点评:创业板和科创板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违法事项、重大诉讼仲裁的要求一致。就最近两年发行人的主要人员变化而言,科创板增加了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要求,创业板对此则未设定条件。 |
||
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
点评:总体而言,创业板对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更高,要求该等企业已经具备盈利能力。 |
||
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 |
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点评:总体而言,创业板对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的上市标准更高,要求该等企业已经具备盈利能力。 |
||
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
审核程序 |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本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时限内。 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二个月。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
点评:中介机构回复反馈问题的期限均为三个月,但创业板进一步缩短了交易所受理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即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同时,创业板对暂缓审议的期限和次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
||
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
财务数据有效期 |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股说明书完成本次发行。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股说明书完成本次发行。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三个月。 |
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
股份锁定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
点评:创业板和科创板对未盈利企业的股份锁定均有明确要求,且除核心技术人员外,对其他主体的锁定要求一致。除常规首发上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外,科创板更注定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相应地,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减持也存在限制。 |
||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保荐机构跟投规则 |
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创业板未盈利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红筹企业以及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企业,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为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其他企业的,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二)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三)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四)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点评:在科创板保荐机构全面强制跟投的试行经验下,创业板对此有所调整,不再强制保荐机构对所保荐的全部企业强制跟投,仅对存在特殊情况的4类企业要求强制跟投,不符合4类特殊情况的企业不得跟投。 除此之外,两个板块对保荐机构的跟投比例、最高金额限制及限售期的要求相同。 |
||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
高管及核心员工战略配售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
|
点评:,科创板和创业板对高管、核心员工参与首发战略配售的股份数量限制、持股期限、持股方式的规定相同。 |
||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
具体核查及披露要求差异 |
点评:目前的科创板审核问答和创业板审核问答各32条,其中27条基本重合,5条内容为两个板块独有规定,分别是研发投入、市值指标、科创板定位、依靠核心技术生产经营、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科创板)和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的理解、审阅报表、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劳务外包(创业板)。由于目前的科创板审核问答是在一年前发布的,是在当时中国证监会首发问答的基础上根据科创板的特点有所调整和放开,而新推出的创业板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是在中国证监会本月新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基础上根据创业板的特点进行了相应调整,大部分内容是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基本要求一致的,因此不排除后续科创板审核问答的相关条款也会迎来一波修订,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创业板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趋同。本文对目前两个板块重合条款部分的主要区别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
|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
||
1、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 答: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竞争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
1、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 答: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
|
点评:除论证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外,创业板还要求披露未来的安排和避免措施,与中国证监会本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一致。 |
||
2、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2、发行条件规定"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且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
点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再强调未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竞争性业务。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更讲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再要求直接将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与中国证监会本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一致。 |
||
3、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 |
3、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红筹企业的对赌协议中存在优先权利安排的,应如何进行处理和信息披露? 答:(一)对赌协议的一般规定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二)红筹企业对赌协议优先权利特别安排 红筹企业向投资机构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股份或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优先股),发行人和投资机构应当约定并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并于上市前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普通股。投资机构按照其取得优先股的时点适用相应的锁定期要求。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优先股的入股和权利约定情况、转股安排及股东权利变化情况,转股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及财务报表等的影响,股份锁定安排和承诺等,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优先股投资人入股的背景及相关权利约定进行核查,并就转股安排和转股前后股东权利的变化,转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相关承诺及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获准发行上市后,应当与投资机构按照约定和承诺及时终止优先权利、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应当在向本所提交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申请中,说明转股结果及其对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及财务报表等的实际影响。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优先股转股完成情况及其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
点评:创业板对原有的对赌协议的范围有所延展。虽然科创板项下的对赌协议是指估值调整条款,但事实上,IPO申报前通常中介机构会对财务投资人的全部特殊权利条款进行梳理、清理,不仅限于估值调整条款。创业板对此进一步明确扩展到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同时,创业板在本条问答里新增了关于红筹企业对赌协议优先权利特别安排的内容。 |
||
4、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三)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三)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
点评:创业板不再要求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三类股东"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对集中竞价方式产生的"三类股东"不再要求对特定人员持有权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
5、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部分科创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此类发行人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或者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可以在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后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 |
5、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针对此类企业,在审核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
点评:创业板未对股改时(或报表追溯调整后)存在未弥补亏损需运行三年的限制进行豁免。 |
||
6、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 (二)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
6、新证券法实施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 (二)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 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
|
点评:创业板对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本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一致,原则上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全部由发行人的员工组成,公司员工组成的持股计划按1名股东计算,不再采用"闭环原则"确定股东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