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中伦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根据2012年第一次合伙人大会的决议,中伦律师事务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2012年4月9日,北京市司法局以京司发[2012] 128号批文,批准了中伦的改制申请。2012年4月17日,就本次改制已完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变更登记。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