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合规三部曲(三)丨 出口合同碳条款重构:十大法律风险与碳成本传导条款设计
CBAM合规三部曲(三)丨 出口合同碳条款重构:十大法律风险与碳成本传导条款设计
本系列前两篇文章系统梳理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BAM”)的制度框架,并结合中国出口企业的实操场景,整理了切实可行的申报指引。值得注意的是,随着CBAM全面落地实施,其影响已不再局限于合规申报,而是逐步传导至跨境交易合同的谈判与履约之中。
具体而言,为规避自身风险,欧盟进口商正通过各类合同条款,将CBAM项下的义务系统性地向出口商进行转移。不少中国出口商由于未能充分识别合同中关于碳成本分摊、碳数据交付等苛刻约定,在履约过程中频频陷入被动,甚至引发跨境争议。
基于此,作为“CBAM合规三部曲”的收官篇,本文立足中国出口企业的交易实践,梳理出口合同中频发的法律风险,并围绕碳成本分担、数据提供等核心问题,提出相应的合同条款设计方案,旨在助力企业完善出口合同风控体系,优化碳资产配置,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管理。
一、溯源与定性:CBAM合规压力的传导路径
CBAM制度项下,购买、持有及清缴CBAM证书,以及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主体均为欧盟境内的授权申报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1],即欧盟进口商或经其授权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换言之,中国出口企业原则上并非CBAM义务的直接承担主体,更不因出口行为当然承担购买CBAM证书或缴纳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
然而,欧盟法上的法定义务主体并不当然决定贸易合同中的责任分配。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在不违反准据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提供、核算配合、成本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作为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进口商,其往往将有利于其自身的内容纳入标准合同文本,并通过违约责任安排强化合同约束力。
据此,CBAM背景下出口合同的谈判重点,已由传统的质量、价格、交付期限等商业条款,逐步延伸至碳排放数据管理、碳成本承担及持续合规义务等新型合同安排。
二、防患于未然:十大核心法律风险剖析
结合当前跨境贸易合同的实际条款来看,进口商往往并非通过单一条款转移风险,而是倾向于构建一整套权责安排。结合经验,中国出口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典型风险:
1. 供应链碳排放数据难以追溯
实务中,欧盟进口商普遍要求出口商提供全链条供应链碳数据,并承担数据不合规引发的全部合同责任,这也是中国出口商在磋商阶段最需要重点防范的核心风险。该风险在钢铁、铝业、化工等长流程制造行业尤为突出,因CBAM明确要求完整追溯上游原辅材料的隐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2],即便出口企业自身生产端碳数据完备,若上游供应商碳管理能力不足、无法出具合规碳数据,或拒不配合溯源报送工作,企业仍会出现供应链“数据断链”,构成合同违约。
2. 适用惩罚性默认值推高成本
若无法按期提交有效数据,欧盟将强制适用行业最高默认值核算碳排放量,[3]该默认值通常显著高于中国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将直接推高欧盟进口商应缴的CBAM成本。基于此,欧盟进口商普遍会在合同中设置兜底追责条款,明确约定若因出口商未能按约提供合规、完整的碳数据,导致进口商产生额外CBAM成本、遭受行政处罚或衍生其他损失的,全部损失均由出口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 第三方核查等成本转嫁
欧盟进口商提交的碳排放报告必须经由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由于该强制性核查要求涉及第三方机构审核服务费、现场核查人员差旅等大量显性及隐性支出,不少进口商往往在实务中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出口企业全额承担上述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核服务费、人员差旅等全部合规成本。核查费用的产生源于欧盟监管,但其受益方是进口商,出口商并未直接受益。进口商将此费用全部转嫁给出口商,在商业逻辑上并不公平。
4. 碳成本重复计算
CBAM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出口产品在原产国已经实际支付的碳价(Carbon Price Paid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予以相应扣减[4],以避免同一碳排放重复承担碳成本。然而,该项扣减并非自动适用,而是以满足欧盟关于碳成本真实性、实际支付、可追溯及可核验等要求为前提。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配套衔接安排,或国内碳市场机制与欧盟认定标准衔接不畅,出口商可能无法顺利抵扣,从而双重承担碳成本。
5. 碳价和汇率波动风险
CBAM证书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配额价格始终保持联动。[5]由于EU ETS价格受欧盟能源政策、市场供求、宏观经济环境及气候政策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波动性——仅过去半年间,每吨价格高点达到92欧元,而低点仅63欧元,因此CBAM成本亦具有持续变化的特点。除碳价波动外,大部分国际贸易合同仍以欧元或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当合同约定出口商承担全部或部分CBAM成本时,企业除承担碳价上涨风险外,还可能同时承担汇率波动带来的额外成本,形成“碳价风险+汇率风险”双重敞口。
6. 数据合规风险
出口商向欧盟进口商提供的碳排放数据往往涉及企业的能耗水平、产能利用率及生产工艺参数。此类数据可能触发中国法下的“重要数据”认定标准。若出口商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未经安全评估或备案直接跨境传输,将可能面临中国境内的行政处罚风险。
7. 商业机密泄露风险
实践中,为提高核查效率,部分欧盟进口商或第三方机构可能进一步要求企业提供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参数等信息。上述信息虽然可能有助于验证排放数据,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构成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一旦相关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进入欧盟进口商、第三方核查机构或其他主体控制范围,出口企业对信息的实际控制能力将明显降低,即使合同约定保密义务,也难以杜绝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不当利用的现实风险。
8. 争议解决条款劣势风险
实践中,欧盟进口商倾向于约定适用其所在国法律,并由当地法院专属管辖。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此类安排一方面将导致企业在争议发生后面临较高的应诉成本,包括境外律师费用、证据翻译认证费用以及跨境执行成本等;另一方面,当地司法机关在CBAM规则解释上可能倾向于本土进口商,增加裁决不确定性。
9. 回溯审查与期限责任风险
鉴于欧盟主管机关可在四年审查期内随时回溯核查CBAM申报[6],若发现数据错报、漏报或资料瑕疵,有权重新核算、追缴差额,并处以罚款[7]。进口商通常希望通过合同建立长期追偿机制,如约定凡因历史交易数据存在问题导致其未来承担额外成本、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时,均有权向出口商追偿。据此,中国出口商可能在货物交付、货款结清甚至合同履行多年后,仍持续承担不确定的合同责任。
10. 规则变动风险
CBAM制度目前仍处于持续完善过程中,其实施细则、配套规则及核算方法可能根据欧盟气候政策及产业政策的发展不断调整。对于长期供货协议而言,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监管规则与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规则可能并不一致。如果合同未对法律变化风险作出安排,当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能围绕新增成本由谁承担、合同价格是否调整以及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问题产生争议。
三、破局与重构:碳成本传导条款的设计与谈判博弈
面对欧盟进口商成套落地的风险转嫁条款,中国出口商不能仅采取被动防御的应对思路,而是应当围绕风险识别、权责划分、成本管控尽快搭建一套体系化的合同风控方案。
1. 建立碳成本分担机制
碳成本分摊条款是CBAM项下谈判的核心,也是交易双方纠纷高发的核心条款。碳成本分配遵循合同自治原则,如果适用模糊笼统的表述,极易导致出口企业承担超出自身可控范围的风险,就此,中国出口企业应当在签约或谈判时坚持分层明确划分权责:
第一,区分法定责任与合同责任。CBAM申报、证书清缴是欧盟进口商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概括条款全部转嫁给中方;出口企业仅对自身承诺范围内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无需承接进口商全部合规义务。
第二,按过错源头划分成本承担主体。因出口企业提供不实碳数据产生的额外CBAM成本,可考虑视情况让步,但进口商逾期申报、错报数据、擅自修改碳资料等自身过错引发的额外支出,应当明确由进口商自行负担。
第三,增设境内碳成本抵扣机制。若产品在国内已缴纳碳配额成本,合同应约定在核算出口方应付碳成本时,优先扣除欧盟认可的境内碳抵扣金额,避免企业承担双重碳成本。
2. 合理限缩责任范围
CBAM相关履约责任存续周期长、影响变量复杂,叠加碳价持续浮动的不确定性,若合同未对出口方责任边界作出严格约束,企业将长期背负不可预估的赔付隐患。对此可从三层维度设置风险约束:
第一,限定赔付损失类型。企业仅对自身违约直接造成的CBAM额外成本与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进口商提出的利润损失、市场机会损失、商誉减值、额外融资成本等间接损失,应当审慎约定分摊规则,杜绝无限兜底赔偿条款。
第二,设置赔偿封顶限额。可结合单笔合同总额、年度采购规模或固定比例划定最高赔偿额度,锁定企业风险敞口,实现赔付成本可控可预判。
第三,合理限制责任追溯期限。综合产品类型、交易周期与欧盟监管规则约定合理的责任存续期,拒绝货款结清后长达数年的超长追偿条款,减少长期保管碳排放台账的管理成本,避免履约完成后遗留持续性合规负担。
3. 兼顾数据出境合规要求
碳数据条款是CBAM项下贸易合同新增核心内容,拟定条款需同步适配欧盟碳核查规则与我国数据出境监管要求:
第一,划定数据交付范围,恪守最小必要原则。合同中应当明确出口商仅提供完成CBAM申报、核算、第三方核查所需的必要资料,拒绝无限制、开放式的数据提交义务。
第二,约束数据使用用途。约定进口商仅可将获取的碳数据用于CBAM申报及配套法定合规事项,严禁用于市场调研、供应链优化、竞品研发等无关用途。
第三,扩大保密义务覆盖范围。约束进口商、其关联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合作顾问等全部数据接触方,同时明确数据存储期限,履约结束后需返还或销毁全部资料,未经出口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发碳数据。对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核心商业秘密,另行设置更高等级保护条款。
第四,增设数据出境合规前置条件。出口商提供碳数据的前提是全程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若因监管规定需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由此产生的合理交付顺延,不构成违约。
4. 预留规则变动空间
CBAM具有明显的动态监管特征,因此合同不应仅关注签约时适用的规则,更应充分考虑未来法律变化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企业可在合同中增加法律变化(Change in Law)条款,明确当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合同履行成本显著增加或履约方式发生重大调整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启动重新协商程序;在重新协商期间,可结合交易特点约定继续履行、部分履行或暂缓履行相关义务。此外,还可进一步约定协商未果时的价格调整机制、解除权安排或其他替代解决方案,如引入“碳价汇率联动调整机制”,当碳价涨幅超过X%或汇率波动超过Y%时,触发价格重议程序,以提高合同的持续履行能力。
结语:从被动防御到主动合规的战略升维
CBAM的本质,不仅是欧盟的碳监管工具,更是全球供应链碳定价权的重新分配。在这场重构中,贸易合同不再只是交易凭证,而是中国出口企业守护利润边界、定义合规底线、守护数据主权的核心法律工具。面对进口商系统化的风险与成本转嫁,中国出口企业更需跳出被动合规思维,将碳成本分担、履约风控、数据边界管理等合同策略落地为常态化合规体系。唯有持续优化碳管理与风控能力,才能在绿色贸易重构中完成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博弈的转型,让碳合规能力成为中国制造出海的核心竞争力与坚实壁垒。
[注]
[1] 详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第5条。
[2] 参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第7条及附件4(Annex IV)。
[3] 参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第7条第7款。
[4] 参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第9条。
[5] 参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第21条。
[6] 参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第21条第2款。
[7] 参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