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WTO与贸易救济律师团队协同欧盟律师代理太钢上诉欧盟法院
中伦WTO与贸易救济律师团队协同欧盟律师代理太钢上诉欧盟法院
2015年11月20日,山西太原不锈钢股份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of the EU)正式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欧委会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使用美国作为"替代国"不符合欧盟的反倾销法规规定;在损害调查中没有客观审核"因果关系",导致反倾销措施的裁定不符合欧盟反倾销法规关于损害认定的规定。
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中伦律师事务所贸易法团队代理太钢应诉倾销与损害的抗辩,尤其是在关于如何选择"替代国"的问题上,太钢认为美国并不是一个合理的适宜于比照中国涉案企业的"替代国"。但是,欧委会并没有接纳太钢的申诉理由,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更没有客观审视考虑太钢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抗辩。在损害问题上,欧委会认为太钢(中国、台湾)的进口产品是导致欧盟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完全忽略国际市场的镍价波动、全球不锈钢产业的整体下滑、各个主要市场的不景气给欧盟产业所带来的冲击。
按照欧盟的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所涉及的当事方可以在欧委会发布终裁裁定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欧委会在调查程序中是否违反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伦的主办律师蒲凌尘认为,中国钢铁企业近两年在全球各个出口市场频频受到进口国产业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起诉,中国出口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太钢公司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在不同的出口市场受到了11起反倾销调查,出口受到了严重阻碍。而在某些调查程序中,进口国的调查机构有很明显地违反WTO法律的做法,违反本国法律的规定,片面地实施贸易保护措施。
蒲律师强调,"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替代国’的选择是人为拉高中国应诉企业倾销幅度的唯一手段。而其他承认中国市场经济的WTO成员,也在使用其他的法律条款,譬如‘特殊市场状况’提拉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中国应诉企业面临多样化的法律条款使用,应诉举证负担加重,调查所涉及的法律与技术问题也趋于复杂化。本次上诉的焦点就是涉及所有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所遇到的‘替代国’问题。2016年以后,欧盟、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印度、土耳其等WTO成员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否改变确立中国应诉企业的正常值确立方法 – 即放弃使用‘替代国’,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