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某文化公司诉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中超公司"】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北京某文化公司上诉,维持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最高院认为,中国足球协会独家授权中超公司行使足球赛事商业权利,中超公司又部分转授权映脉公司独家行使其中赛事图片经营权,均是中国足协和中超公司行使民事权利的体现。权利的排他性或者排他性权利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排他性权利的不正当行使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大陆中超联赛期间该赛事图片市场。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独家授予环节、独家(商业)销售环节中,均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即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最高院的上述判决内容与上述立法精神相符。
本案中,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远超作为映脉公司代理人,历时三年,全程提供了搜集证据、论证分析、制定策略、参加庭审等法律服务,最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一审、二审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