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助力THOM BROWNE获广东高院二审改判,获知产维权高额判赔
中伦助力THOM BROWNE获广东高院二审改判,获知产维权高额判赔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就中伦代理的汤姆布朗公司诉东莞某服饰公司等三家主体(以下合称“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广东高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作出重大调整,认定被告存在全面模仿。
“THOM BROWNE”作为服装界奢侈品牌之一,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突出使用“TB THOM”构成商标侵权,广东高院改判新增认定被告突出使用“TB THOIVI”等标识亦构成商标侵权,改判认定被告使用“NEW YORK”构成虚假宣传,改判认定某佛山分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擅自使用“THOM BROWNE”的“红白蓝竖条”“同色四条纹”“TB”标识构成仿冒行为的判决。
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令被告赔偿500万元。广东高院采纳了中伦律师主张的计算方式,根据被告销售额*利润率*贡献率的违法获利计算公式,判令被告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702万余元,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一审中主张的合理开支55万余元,两项合计758万余元。
中伦律师在二审阶段全面复盘了案情,系统性补充提交证据,全面梳理、核算了被告销售数据,不仅有力回击了被告的上诉和答辩理由,而且层次清晰、依据充分地论证了己方上诉理由,为上述改判奠定了扎实基础。
中伦合伙人马远超、律师金恬昕为本案二审阶段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中伦合伙人颜娟及律师金恬昕、徐畅为本案相关商标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服务,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陈婧雯、钱鹏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