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之主权重组机制初探
境外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之主权重组机制初探
背景:境外工程业务中的应收账款回款问题
虽然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但是作为整体业务流程核心环节的资金以及回款问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始终是中国企业在几乎每一个境外工程项目中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首先,由于越发竞争激烈的境外工程项目,业主会在EPC合同(下称为“商务合同")中对于自身比较有利的支付和结算条款(例如较长的宽限期、更为严苛的付款条款或者是更轻的迟延付款责任)进行谈判。该等条款使业主在工程项目的结算上掌握更大的主动权,也使业主有更大的可能逾期支付。
其次,项目所在国以及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不稳定,也在某些程度上影响着业主的支付能力。在新冠疫情之后,世界整体的经济形势仍然存在相当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业主的支付能力。
实际上,境外工程项目中的应收账款回款问题并非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在过往操作中,承包商一般会寻求买方信贷(即业主作为借款人)以及卖方信贷(即由承包商自身作为借款人)的融资模式,落实项目资金并且实现项目回款。但是鉴于目前国际工程业务的竞争越发激烈,除非是关于项目所在国国家民生的重大项目,否则业主没有特别强的意愿采用买方信贷的形式为项目提供资金;而如果采用卖方信贷的话,一方面承包商(或者承包商的母公司)仍会承担第一位的还款压力,且承担业主无法支付价款的风险;另外一方面,如果项目没有中信保提供的针对当地国政府风险的承保支持,实际落地的可行性不高。
对策:独辟蹊径的主权重组机制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团队最近协助若干家中国承包商企业,通过主权重组机制,在不同的国别完成了在商务合同项下对于业主应收账款(包括未来应收账款)的重组,逐步建立起一条解决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重组的新途径。所谓“主权重组机制",是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包括未来应收账款[1])的债务人由原先的项目业主转化为当地国政府,继而实现将该等普通债权“主权化"的一种安排。在主权重组的模式下,承包商将直接与主权国家签署一份授信协议或者延付协议(统称为“债权协议")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化为国家主权债务。通过该等安排,我们认为至少能够发挥以下三点作用:
1. 对于原债权的重述和增信。主权债务重组的首要作用就是对于原先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进行重述和增信。我们认为这两点都是伴随着应收账款转让的结果而自然发生的。首先,由当地国政府承担该笔应收账款债务的先决条件就是当地国政府需要对于拟承担债务的金额进行确认。如果针对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那么双方需要在债权协议中明确具体债权金额;如果针对的是未来的应收账款,那么双方需要明确应收账款确认的机制(具体请见下文的分析)。此外,如果应收账款承担的主体从业主调整为当地国政府,那么相当于是对于该笔应收账款进行了“主权增信",这样也有利于该笔债务在未来的清偿。
2. 优化企业的财务表现。主权重组机制的第二个作用,就是通过该等重组安排,承包商一般会针对该笔应收账款给予主权国家一定的宽限期。所谓“宽限期"是指将原先已经到期应付的应收账款延期至未来特定的一个(或者若干)时点进行支付(具体延期的时限取决于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这个宽限期不仅将给予业主以及主权国家同意续作债务重组业务的商业动机,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优化承包商财务报表的作用。尤其是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已经是到期应付的状态之时,如果无法在特定期间内完成收款,那么承包商的财务报表中可能需要对于该等未实收的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而这往往会对于承包商的当年利润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3. 衔接其他融资模式。在上述两点作用的基础上,主权重组机制的第三个作用就是可以为承包商后续衔接其他融资模式寻求更多的可能性。因为此时的应收账款已经转化为主权债务。在完成该等重组之后,承包商可以在后续结合市场的偏好寻求,更多再融资的可能性,例如卖方信贷、应收账款转让、甚至是包括境外若干资产的资产证券化。
但是,需要承认的是,主权重整机制并非适用于任何的境外应收账款。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控制外债始终是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当地国政府一般也会对于需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应收账款进行筛选,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与以下项目类型相关的应收账款往往会得到当地国政府的优先考虑:(1)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的行业(例如军品行业、或者是政府信息技术建设);(2)具有重大国家民生意义的行业(例如水电站的建设等);以及(3)对于当地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货物进口。
精粹:主权重组机制之“任督二脉"
想要成功落地主权重组机制,关键是要打通其中的“任督二脉",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在债权协议中处理三组关系:与当地国的关系、与商务合同的关系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以下我们将对于三组关系进行逐一分析:
1. 与当地国的关系。与当地国的关系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当地国的签署主体;(2)签署主体的授权签字人;以及(3)当地国承担主权债务的内部法律流程。首先,我们在法律上需要关注的是根据当地国的法律,如果需要由当地国承担债务的话,债权协议需要由哪一个主体进行签署。根据我们的经验,大部分的情况下该等协议由当地国的财政部(或者类似部门)进行签署[2]。其次,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地法律确认具体的签字人是否已经获得了代表该等主体进行签字的签字授权,相关的条款不仅会放在债权协议的陈述和保证条款中,也会放在先决条件条款中,由我们委托的当地律师进行审查。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特定国家承担主权债务的流程(重点是是否存在任何的审批程序)。一般而言,一国承担主权债务的前提是需要首先将债务金额纳入国家预算,并且就该等预算首先获得有权机构的相应审批。
2. 与商务合同的关系。与商务合同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与商务合同之间的结算衔接机制;(2)债权协议项下的债权和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区分和切割。首先,债权协议需要处理的和商务合同之间的首要问题,就是在经过什么样的流程之后,承包商可以认可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由当地国政府承担。这个问题在被转让债权是未来债权的前提下将会变得至关重要。取决于当地国具体流程的区别,我们理解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业主确认商务合同下的账单金额;(2)业主将账单报送给当地国政府;以及(3)当地国政府对于账单进行审核和确认。虽然步骤相对明确,但是其中涉及的问题并不少。例如,当地国政府对于账单是否可以进行实质审查、还是仅仅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又如,如果业主(或者当地国政府)对于账单的审核并不及时,那么承包商可以享有哪些救济措施?这些都是在债权协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除上述问题以外,在债权协议中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机制,即当地国政府在债权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绝对性。换言之,当地国政府在债权协议项下开始承担主权债务之后,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承担某些责任或者支付某些款项(例如在质保期内业主向承包商进行索赔),那么该等责任的承担或者履行不会影响当地国政府在债权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如果该等债权已经确认的话)。
3. 与其他机构的关系。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债权协议中还需要处理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与中国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以及(2)与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前者主要体现在债权协议的转让条款中,为了确保债权协议可以进一步的转让,因此在债权协议中需要约定相对宽泛的转让条款以及设置担保的条款,以便在将来该等债权可以由承包商转让给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进行中信保的投保以及理赔。除此之外,在债权协议中也需要处理和IMF等金融机构的关系。一方面,需要结合当地国的法律明确,通过债权协议承担额外的主权债务是否符合IMF对于当地国的外债控制要求;另外一方面,IMF往往也会要求当地国政府共享相关的外债信息。
结尾:境外工程项目回款的新尝试
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境外工程项目应收账款的主权重组机制只是中国承包商在境外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回款问题上的一种新兴尝试,我们相信该等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中国承包商境外债务回款难的问题,或者是给予该等问题的处理更多可能性。我们也希望与更多的中国企业就该等机制进行深入交流,以便能够利用该等机制为中国承包商在境外项目的债权保障问题提供更为有效的方案。
[注]
[1] 为行文便利,后文将仅提及应收账款,但是其中的内涵也包括未来应收账款。
[2] 为便于行文,我们假设签署主体为相关国家的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