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投资法律实务:医疗机构投资注意事项
赴日投资法律实务:医疗机构投资注意事项
近年,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升级,供应链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日本市场,或者把日本纳入全球化战略的一部分。该趋势受中美关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推进速度越来越快。叠加疫情好转之后的日元汇率情况,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赴日投资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潜力。
然而,盛况之下,多数项目并非一帆风顺;与投资落地接踵而至的是各种各样的问题,既有文化差异的碰撞,又有政策的不确定性,当然也不乏对当地法律法规不了解导致的纠纷。我们深耕日本法律市场近20年,在协助中国投资人投资落地日本的同时,也为日本现地法人的“向下扎根,向上生长”而不遗余力。
为帮助赴日投资的中国投资人防患于未然,我们拟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日本投资实务,总结赴日投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我们的经验予以分享。
新冠疫情结束之后,投资收购日本当地医疗机构的需求显著增加;所涉行业范围广泛,包括整形美容、细胞治疗(干细胞及免疫细胞)、体检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医疗器械、健康食品和药店等。
然而,由于医疗服务直接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可能涉及到社保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等;日本与其他多数国家一样,对医疗机构存有诸多特殊的法规和监管机制。同时,由于大多数中小型医疗机构(如,诊所)通常与其院长、主治医生密切绑定;因此,能否与该等关键人物(key person)进行有效且顺畅的沟通,往往成为左右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
以下结合我们近期的实务经验,梳理了中国企业投资日本医疗机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困惑,以供有意投资该领域的企业予以参考。
一、日本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
日本《医疗法》(以下简称“医疗法”)对于医疗机构并无明确定义,而仅对提供医疗的设施进行了规定;其包括医院、诊所、养老保健设施、疗养院、配处方药的药局等其他设施(第1条之2)。其中,医院、诊所、养老保健设施及疗养院可以法人化,设立为“医疗法人”(第39条)。
医疗法人按照医疗法之规定又可分为社团医疗法人或财团医疗法人。现行实务中,约99%的医疗法人采用社团法人形式设立[1]。因此,下文主要以社团医疗法人为例进行介绍。
(1)社团医疗法人的分类
根据股权的有无,社团医疗法人分为有股权的医疗法人和无股权的医疗法人。不管是否有股权存在,社团医疗法人属于非营利性的医疗法人,按照日本法律规定不得向投资人、社员进行利润分配(分红)[2]。
①有股权的医疗法人
有股权的医疗法人指在其章程中规定了退出时请求返还出资款及解散时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股权事项的医疗法人[3]。
这一类型的医疗法人是1950年创设医疗法人制度时,为了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重塑医疗体系的历史产物。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为全面贯彻医疗法人的非营利性,2006年医疗法修订后,自2007年4月1日起已不允许新设有股权的医疗法人[4]。但是,在此之前已经设立的有股权的医疗法人仍可合法存续。此外,有股权的医疗法人可以转化为无股权的医疗法人,但反之则不可。
另,截至2024年3月底,现存的医疗法人中约有62%仍为有股权的医疗法人[5]。
②无股权的医疗法人
无股权的医疗法人指通过“捐赠”金钱等资产设立,章程中没有规定前述股权事宜的医疗法人。该医疗法人解散或出资人希望退出时,出资人无权请求返还或分配剩余财产。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归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医疗法人和其他医疗提供者所有[6]。
自2007年4月1日起,无股权的医疗法人成为新设社团医疗法人的唯一组织形式。
(2)社团医疗法人的组织机构
社团医疗法人应设置社员大会、理事、理事会及监事[7],相当于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及监事;各机构的构成等如下:
①社员大会
社团医疗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社员组成的社员大会,社员原则上为3名以上[8]。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社员”类似于公司中的股东,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员工。但是,与股东不同的是,成为社员并非必须对医疗法人进行出资,且社员在社员大会中的表决权与其是否出资及出资额多少无关,均为一人一票[9]。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给国内投资人带来困惑或误解。
关于社员的资格,具有能自行行使表决权的辨别能力的自然人[10]或非营利性质的法人[11]均可以成为社员。但是,株式会社等营利法人虽然可以向医疗法人出资,但不能成为该医疗法人的社员。此外,社员本身不需要具有医生等资格。
在实务中,实际出资人如果是自然人(通常是开设医疗机构的医生),通常会亲自担任社员;若不亲自担任,则委托具有信赖关系的人(如其配偶或亲属等)出任社员,以实现对医疗机构的控制。
②理事及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团医疗法人的业务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设置3名以上理事;其中1名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12]。需要注意的是,理事长原则上应从具有医生或牙医资格的理事中选出[13]。
另外,医疗法人的“院长”与“理事长”是一对近似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责任的范围不同。院长是医疗实务的负责人,而理事长是法律上的负责人。在只有1-2名医生或牙医常驻的小诊所中,理事长兼任院长的情况比较常见。
③监事
监事是医疗法人的监督机构,同样也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须设置1名以上[14]。监事负责监察医疗法人的财务和业务执行等情况,每年需制作审计报告并提交给社员大会和理事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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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投资日本的医疗机构
(1)收购医疗法人
如上1所述,医疗法人在分红、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方面与公司有所不同,由此导致收购医疗法人通常操作与收购公司也存在较大差别。
医疗法人的收购实务中,一般通过①收购医疗法人的出资份额后,承继医疗法人的法人格(类似于股权收购),或②受让医疗法人的整体业务后重新注册新的医疗法人来实现收购(类似于资产收购)。
承继医疗法人的法人格的情况下,往往通过变更医疗法人的社员、理事及监事等完成对医疗法人的控制。如果该医疗法人是有股权的医疗法人,由于该股权并不存在实物股票,因此仅通过变更该医疗法人保管的出资人名单即可完成出资人的变更;与之相反,无股权的医疗法人并无出资人概念,不需要变更出资人名单。
整体业务转让的情况下,需要重新登记注册新的医疗法人,程序上相对比较繁琐。
(2)收购MS法人
为了克服医疗法人不得营利,不得分红等弊端,日本多数医疗法人的出资人会通过设立可营利性的MS法人,再通过合同对价设计(由医疗法人与MS法人签署一系列的服务或商品的采购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医疗机构的部分利润转移到MS法人;最终实现向MS法人股东分红的目的。
MS法人是Medical Service法人的简称,通常以株式会社、合同会社等形式存在。MS法人一般从事医疗法人无法从事的不动产租赁、药品和医疗器材的管理、研发等与医疗相关的营利性业务。通过让医疗法人专注于医疗业务,而将其他经营相关的业务委托给MS法人,可以实现医疗和经营的业务分离,提高业务效率。
在收购医疗法人时,如存在与其相关联的MS法人,一般需要将医疗法人和MS法人合并收购。但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医疗法人的非营利性,其理事、监事原则上不得兼任MS法人的董事和监事[16]。
三、注意事项
(1)确保院长和主治医生继续留任
院长和主治医生是医疗机构运营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人物。该等关键人物对于收购的态度,直接决定着收购的成败。因此,在收购医疗机构的过程中,买方应尽早与该等关键人物进行沟通。
在卖方是医疗机构的院长或主治医生时,可以通过包括分期付款在内的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设计来对卖方进行一定时间的绑定,以期医疗机构的平稳过渡。但是,特别是在收购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时,多数主治医生可能不是卖方;如何确保该等主治医生在收购完成后能够继续在医疗机构工作是需要事先考虑的问题。
实务中不乏在收购完成后,由于经营理念以及管理文化等不同导致大批医生辞职的失败案例。
(2)尽职调查
与公司收购一样,在买卖双方就收购达成基本意向后,买方通常需要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法务、财务及税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与公司收购不一样的是,除了医疗机构的特殊资质(开业许可、开业备案、保险医疗机构指定申请等)以外,医疗机构与MS法人之间的交易是否正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员及业务的混同等将是尽职调查的重点和难点。该等问题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税务问题,往往不存在统一的判断标准;另外,实务中每个地方的主管机关还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各个专业团队之间的积极沟通和配合尤为重要。
[注]
[1]https://www.mhlw.go.jp/content/10800000/001266062.pdf
[2]《医疗法》第54条、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关于明确医疗法人的盈余用途》。另,除直接分配利润的行为外,设定的租金远高于附近土地和建筑物等,表面上不是分配盈余,但实际上视为分配利润的行为也被禁止。
[3]https://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0800000-Iseikyoku/0000084153_3.pdf P2
[4]https://www.mhlw.go.jp/shingi/2007/11/dl/s1105-2b.pdf P28
[5]https://www.mhlw.go.jp/content/10800000/001266062.pdf
[6]《医疗法》第44条第5款、《医疗法施行规则》第31条之2。
[7]《医疗法》第46条之2第1款。
[8]《医疗法》对社员人数并无强制规定,但厚生劳动省发布的社团医疗法人章程示范条款中指出,社员应尽量在3名以上。
https://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0800000-Iseikyoku/0000205243.pdf P5
[9]《医疗法》第46条之3之3第1款。
[10]通常仅要求完成义务教育即可。
[11]https://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0800000-Iseikyoku/0000080739_6.pdf P4
[12]《医疗法》第46条之5第1款、第46条之7第2款第3项。
[13]《医疗法》第46条之6第1款。另,在日本法律上,一般医生(内科、外科等)与牙医是不同的国家资格,通常牙医的门槛要比其他医生低一些。
[14]《医疗法》第46条之5第1款。
[15]《医疗法》第46条之8第1项~第3项。
[16] 《医疗法》第7条第7款、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关于确认医疗机构的开设者及非营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