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型项目投资实务简析
日本大型项目投资实务简析
前言
随着中日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中国企业在日本开展可再生能源、不动产开发等大型项目投资日趋活跃。日本法项下项目结构设置复杂,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有效实现风险隔离、税务优化与融资便利,是境外投资人面临的重要课题。而搭建合法、灵活、低税负并具备风险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境外投资结构设计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日本法律框架为例,结合实务经验,从营利法人SPC、信托等主流结构出发,解析其设立路径、法律特征及适用边界,提示若干合规关注点与结构设计建议。
一、大型项目运营模式简介
在项目型投资中,投资者往往存在以下核心诉求:
风险隔离:减少项目风险的外溢;
融资便利:引入第三方资本、提升资产流动性;
税负优化:减少重复征税、合理安排利润分配;
退出机制:为未来转让、并购或清算预设路径。
为实现上述目标,在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与知识产权运营等场景中,SPV常作为交易架构中的中间平台。SPV(特殊目的载体)是指为隔离特定交易或业务风险而从母公司中分离设立的法律实体。根据定义,SPV是比SPC(特殊目的公司)更广义的上位概念,应用范围更广泛。而SPV的主要分类参考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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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实务
(一)设立营利法人SPC
营利法人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特殊目的公司)是日本项目投资中最普遍的结构类型。
1. 日本SPC企业形态分类
通过选择设立不同形态的SPC,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匹配项目周期、融资规模及自身风险偏好。例如,上市公司通常更倾向采用株式会社形态提升融资效率,而私募基金则偏好合同会社,以便于保持运营私密性。由于不同项目特性各异,因而需设立不同的企业类型的SPC,其法律形态将直接影响出资方式、退出机制等关键环节。基于此,下面将介绍日本法下的企业类型。
根据日本《公司法》,企业形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具体分类及特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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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合同会社作为SPC
在不动产、船舶、可再生能源设备等资产的证券化中,会采用被俗称为“GK-TK方案”的手法来进行投资,获取收益。GK-TK结构是将合同会社与匿名组合相结合的一种投资结构。GK是指“合同会社(Godo Kaisha)”,TK是指“匿名组合(Tokumei Kumiai)”,“GK-TK”这一名称便是取自两者罗马字拼写的首字母。架构通过合同会社(有限合伙)作为事业主体,结合匿名组合的出资形式,实现税务优化和风险隔离的目的,是日本常见的投资架构。
典型的GK-TK方案是,作为原始资产持有者的“发起人”设立特别目的公司(SPC),该公司是以对作为证券化对象的资产进行证券化作为目的的法人。GK-TK模式的投资对象是信托受益权等有价证券以及光伏发电等业务。
以下将说明在日本项目投资中常被运用的GK-TK架构机制;设立合同公司作为SPC,此外,GK-TK模式的投资者并非直接对作为特殊目的公司(SPC 特別目的会社 Special Purpose Company)的合同公司(GK)进行出资,而是通过匿名组合(TK)来出资,并按照在匿名组合(TK)出资中的份额,获取从合同公司(GK)收益中所得到的分红。
与日本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即株式会社相比,GK有设立便捷、运营成本低、组织结构简单、灵活性强等特征。与设立股份公司相比,虽然设立这种公司时的登记税率相同,但由于GK设立文件简化、资本额较低,整体登记成本通常低于股份公司,且登记所需的文件也较少,所以能够快速且简便地设立。具体来说,由于没有决算公告的义务,因此无需支付在官报上刊登的费用,又因为没有董事等管理人员的任期限制,甚至也无需召开股东大会等等,这样在公司设立之后也能够节省成本。
TK是指,约定隐名合伙人向GK进行投资并接受因此产生的来自GK的经营收益的合同关系,隐名合伙人并非GK的权益出资股东,隐名合伙人与GK之间仅是隐名合伙的合同关系。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不参与GK的经营,并且隐名合伙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能维持合伙的匿名性。
在实务操作中,从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这两个角度来看,可以说利用一般社团法人来作为原始资产的持有者,拥有诸如税务、法律、结构以及经营等方面的优势。
从税务优势来看,一般社团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由于其不进行利益分配,因此留存于法人自身的盈余资金有时可能会受到较低程度的课税。特别是对于非营利型的一般社团法人而言,法人税仅对部分收益事业征收,更易于规避对法人整体收益的课税。
从法律优势来看,一般社团法人不存在出资者(股东),也没有出资份额,所以因出资而获得的利益和支配权不会直接归属于个人。例如,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时,表决权和利益分配请求权会明确体现出来,但通过一般社团法人这一途径,可以使经济利益的获取主体变得模糊,从而能保持一定的匿名性。
从结构优势来看,一般社团法人当作资产管理工具来使用,通过法人的管理人员和理事的构成可以实现间接控制。在股份公司中,如果股东发生变更,支配权也会随之改变,而一般社团法人能够通过理事的选任灵活地维持控制权。例如,特定的家族通过理事会对法人进行控制,就可以在不直接拥有资产本身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间接运营和管理。
从经营优势来看,回避会计与公开义务与股份公司不同,一般社团法人的会计信息公开义务较少,因此具有无需向外部披露资产构成和出资关系的优势。
以下是作为出资者,对包括一般社团法人在内,以及合资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不动产原始持有者(发起人)这四种情况的比较。一般社团法人作为合同会社的原始出资者具有天然的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GK-TK这一投资模式并未限制资本金的出资主体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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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K-TK模式中,投资者将要取得的匿名组合(TK)的份额,依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属于作为“集体投资模式”的有价证券(《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2项第5号)。由于它被视为“准有价证券”,且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2款中有相关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第2项有价证券”等。为了使投资者取得属于这第2款有价证券的匿名组合出资(TK出资),以获取相应的投资,必须要取得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的登记许可(《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8条第2款)[1]。如仅面向特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匿名组合出资的私募行为,可在不取得登记的前提下进行,此类制度称为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特例业务。
(二)信托方式
我们以日本某专营信托业务的株式会社的信托模式为代表,介绍日本新能源行业的信托基本模式。
信托服务的介绍:
1.信托财产的种类
①金钱;
②动产(太阳能、风力、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
③事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地上权、租赁权、地役权等);
④售电收入债权。
2.事业信托流程介绍
①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金外信托(日语原文:金外信託)合同,从委托人处接收作为信托财产的金钱。
②信托公司与土地权利所有者签订能够使用土地的合同。
③信托公司从行政当局获得开展发电业务所必需的许可、批准等。
④信托公司与电力公司、工程施工方、安全监督方、维护管理方签订必要的合同。根据需要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⑤信托公司在工程完工并与电力公司完成连接后,接收发电设备的交付。
⑥信托公司根据购电合同,向电力公司售电,并收取售电收入作为对价。向相关当事人支付费用、对价或本息。
⑦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分红。
3.作为对象的委托者兼受益者
拥有可再生能源发电站或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相关权利的法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进行投资的法人以及个人。
4.信托优点
①在业务的商业可行性进行评估后,存在能够筹集到长期、低息资金的可能性。
②能够减轻与业务相关的负担。
③在将来出售业务时,只需转让受益权就可以轻松实现退出。
④信托账户内的会计和税务情况会反映在委托者兼受益者身上。
三、作为外国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许可和手续一览
(一)基于《外汇以及外国贸易法》
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其相关政令规定,外国投资者如拟对特定行业内的日本企业进行投资或收购股票,原则上须在交易实施前进行备案(即“事前届出”)。其中,基础设施相关产业(电力,燃气,通信,自来水,铁道,石油,供热,广播,旅客运输)通常被归类为属于必须进行事前备案的投资领域。相关指引可参考此前文章《赴韩国、日本投资系列(二)——日本外商投资政策》。
(二)其他规定与手续
拟在日本运营新能源开发等相关行业,须符合日本特定行业的相关规范。以太阳能发电事业举例来说,需要遵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手续以及标准:土地调查及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发电设备接入相关手续,遵守《电气事业法》的技术标准,电气主任技术人员的任用及安全监督,在设置太阳能发电设备时,需要向电力公司进行申报。
四、总结
(一)直接建立SPC的公司的模式
如果刚开始没有外部的融资需求,主体都是特定的人。那么可以通过设合同会社、株式会社(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会社(有限+无限)来达到相应的目的。
合同会社和合资会社社员(出资人)所持有持分[2]的转让,需要获得其他全体社员(出资人)的许可,可以转让其持分的全部或一部分。另外,对于不执行业务的有限责任社员的持分,只要得到执行业务的全体社员的承诺,就可以进行转让。上述相关规定依据日本《公司法》为“任意规定”,即法律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另行约定。
在合同会社等持分会社中,除非章程另有规定,社员原则上不得自由退社,只有在出现正当事由或满足章程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实现“任意退社”。此外,如发生《公司法》所列的法定退社原因(如破产、死亡等),社员可依法退社。
相比之下,株式会社的股份除非是限制转让股,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在设立或融资阶段,公司也可发行附有回购请求权等退出机制的种类股,以满足投资人灵活退出的需求。
综合而言,持分会社设立成本低、治理结构简便,但股权流动性较弱;而株式会社适用于对资本运作、退出机制有更高要求的投资型项目。
(二)GK-TK模式
如若业务初期存在融资需求,且计划向不特定多数投资人募集资金,可采用GK-TK结构,即由发起人设立合同会社(GK)作为项目运营主体,投资者则通过与GK签订匿名组合契约(TK)向其提供出资,分享营业收益。
因此,在进行匿名合伙出资的募集或私募时,必须取得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的登记。即使是经营者自己进行募集或私募,也必须进行登记。如果经营者在未登记的情况下进行募集,就需要委托已登记的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务的经营者进行募集等活动,或者利用合格机构投资者等进行业务活动。
根据日本《商法》第540条,匿名组合合同可预设终止方式,包括预设在每一营业年度终了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若约定如此,TK投资人需在合同解除日前至少六个月向匿名组合合同的相对人提出通知。
合同终止时,GK作为营业者应返还出资金额;但若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导致出资价值减少,GK仅需返还剩余价值部分。
[注]
[1]有两个要件,1.取得登记许可需要2个月;2.不需要特定的国家资格证书之类的特定的资格,但有必要确保拥有具备与该业务相关的充足知识及经验的管理人员或雇员。
[2]根据词典,日文中的“持分”指:1.拥有份额。共同所有者对公有部分有权拥有的份额;2.社员权。公司职员的权利;3.权利,股权。合股,合资公司的成员对公司法人所持有的财产上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