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国际争议法律实务(一):香港与内地的法律监管差异、风险警示及司法突破
加密货币国际争议法律实务(一):香港与内地的法律监管差异、风险警示及司法突破
近期加密货币价格大幅回落,引发市场广泛关注。随着虚拟资产全球流通日益频繁,围绕加密货币的争议预计将显着增加。相关问题包括保证金追缴、结算价值骤降、加密货币的稳定性,以及与传统货币安全性的比较等。为此,笔者准备了一系列文章,探讨加密货币在国际、香港及内地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将重点分析香港与内地在加密货币监管方面的法律差异、常见风险,以及两地针对相关争议的监管框架与应对机制。
一、内地与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格局
在内地,虚拟资产投资交易服务及代币融资活动被全面禁止。部分司法机关在刑事或财产案件中将加密货币界定为“虚拟财产”,并仅在特定情况下给予有限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因参与虚拟资产投资交易而产生的索赔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香港监管机构秉持“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逐步建立了虚拟资产监管体系。根据香港证监会制定的监管框架,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依法取得牌照。持牌平台在遵守一系列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向客户提供认可代币的交易服务。
二、常见陷阱及补救措拖
近年来,无论在香港或内地,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欺诈、平台倒闭及资产盗取案件频生。结合相关案例及新闻报道,常见陷阱主要包括:
(一)欺诈与诈骗:手法多样,损失惨重
此类案件在加密货币相关争议中占比最高,常见手段包括:
“杀猪盘”式情感诈骗:通过建立虚假情感关系,诱导受害人投资;
伪造交易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序:制造虚假界面,诱导受害人进行虚假操作;
场外交易(OTC)兑换骗局:受害人完成转账后,骗徒立即失联;
空投(airdrop)钓鱼链接:诱导点击恶意链接,窃取钱包权限;及
冒充“合规团队”或“平台客服”:以安全检查为由,索取账户资料。
骗徒常以“保证获利”或“缴税解锁”为由,要求受害人转账,或拒绝其提出的“测试提现”要求,诱使其持续投入资金,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据报道,2025年6月,内地爆发一宗大规模加密货币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30亿元人民币,受害人数超过200万人,其中逾百名香港居民亦受骗,累计损失约320万港元。该案件具有明显的跨境特征,受害人难以确认骗徒身份,追讨过程亦面临司法管辖权冲突与证据收集困难等挑战。
(二)交易平台倒闭与破产:资产能否追讨取决于信托安排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一旦倒闭或破产,投资者能否追讨资产,关键在于平台是否将客户资产以信托形式独立托管。若平台未设立明确的信托结构,客户资产可能被视为平台的一般债权,面临清算分配风险。
2022年,全球最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之一FTX突然申请破产,该平台存在高达8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随即曝光。
2024年,香港法院审理的JPEX一案中,两名原告指称被诱导将价值港币185万元的加密货币资产(即USDT)存入JPEX平台的加密资产钱包。该资产随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转移至不明钱包,原告最终无法取回任何加密资产。由于被告未出庭应讯,法院最终裁定其对原告资产负有明示信托义务,并判令归还资产或赔偿损失。[1]
该判决明确承认加密货币可作为信托财产,并引用Gatecoin案所确立的“三重确定性”原则,即标的、受益人及信托意图的确定性。[2]此案有助于厘清交易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为未来类似争议提供可参考的判决标准。
(三)账户盗取与协议漏洞:紧急禁令及创新送达方法
在加密货币领域,黑客入侵、私钥泄露及智能合约漏洞等技术风险,常导致巨额资产损失。面对此类情况,受害人须迅速采取法律行动,以防止资产进一步被挪用或转移。香港法院已逐步建立应对机制,包括紧急禁令及创新送达方式,以提升执行效率。
1、所有权禁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
所有权禁令旨在阻止特定加密货币资产被处置或转移,保障申请人对涉案资产的专属权利。
在Yan Yu Ying [2022]一案中,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透过预先初始化的硬件钱包窃取其约1,000枚比特币。法院最终颁布所有权禁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禁止被申请人交易或处置涉事比特币。
同时,由于被申请人被刑事检控及起诉,但最终获无罪释放,间接致使申请人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难以证明其具备“有充分可论证的案件”(good arguable case)及“资产被转移或隐藏的风险”(risk of dissipation) 这两项条件,法院因此拒绝颁布资产冻结令 (Mareva Injunction)。[3]
2、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
资产冻结令可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全部或部分资产,以防其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
在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2019]一案中,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未依协议转售约1,000枚比特币,并且未全额支付转售后所得款项。法院最终批准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约260万美元的资产。
法院亦应申请人请求发出披露令,要求相关银行及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供被申请人的相关文件,以追踪涉案比特币交易款项的流向。被申请人抗辩称披露内容涉及商业机密及第三方隐私,但法院认为披露是为辅助资产冻结令的执行,故予以批准。[4]
3、创新送达方式:NFT 空投与区块链通讯
针对持有匿名加密钱包且无实体地址的被告人,香港法院批准原告人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法律文件送达,突破传统送达对实体地址的依赖。
在BP SG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2025]一案中,原告遭骗取当时价值约5,000万美元USDC,涉案加密货币均存于非托管钱包。与托管钱包不同,非托管钱包具有匿名、去中心化及不受监管的特征,显着增加了资产追索的难度。
法院批准原告人通过区块链通讯工具(Blockscan Chat)及NFT空投方式向匿名钱包地址送达法律文件。此案或成全球首例,在送达方式及法庭命令的执行力上均实现了创新与提升。
同时,法院命令被告人将涉案资产转入受监管的托管钱包,以提高资产追索的效率与执行力。[5]
预告
下一篇文章将深入剖析香港与内地在加密货币法律地位及监管制度上的核心差异,系统梳理香港法院在虚拟资产领域的案例发展,并解析监管机构对平台合规运营的最新要求。敬请期待:《加密货币国际争议法律实务(二):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地位及监管制度》。
[注]
[1]Chan Wing Yan and Another v. Jp-ex Crypto Asset Platform Pty Ltd and Others [2024] HKDC 1628.
[2]Re Gatecoin Ltd (清盘中) [2023] HKCFI 914.
[3]Yan Yu Ying v. Leung Wing Hei [2022] HKCFI 1660.
[4]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paul Dan 又名 Steve Jean-paul Dan、Stive Jean Paul Dan 和 Steve Jean Paul Dan [2019] HKCFI 2718.
[5]BP SG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v. Chen Shanxian and others (HCA 53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