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国际争议法律实务(二):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地位及监管制度
加密货币国际争议法律实务(二):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地位及监管制度
如上一篇文章《加密货币国际争议法律实务(一):香港与内地的法律监管差异、风险警示及司法突破》所述,香港与内地在加密货币法律地位及监管制度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投资者、交易平台及法律服务机构应结合不同地域特点,合理规划交易结构与合规策略,以降低法律风险并保障资产安全。本文将重点分析香港与内地在加密货币监管及法律定位方面的主要差异及特点。
一、香港:法院确立加密货币法律地位
(一)司法层面
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明确了加密货币在香港法律下的地位,并为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奠定了基础。
1、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 在Gatecoin [2023]一案中,香港法院首次裁定加密货币属于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并在适当条件下可以作为信托标的。
案件背景:Gatecoin是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曾遭受黑客攻击,并于2019年进入清盘程序。清盘人向法院申请指示,核心争议包括:(1)加密货币是否构成“财产”;(2)客户所持有的加密货币是否由Gatecoin以信托形式持有。
法院裁决:法院确认加密货币具备财产属性,能够满足信托标的的法律要求。但是否构成信托关系,取决于交易平台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条款。最终,法院认定部分客户(签署早期含信托条款的协议)享有信托权益,而其他客户仅享有合同债权。[1]
✔ 在 Feng Bo [2024]一案中,香港法院延续Gatecoin案的立场,确认加密货币可构成信托财产,进一步确立其法律地位。
案件背景:原告遭被告欺诈,通过币安平台(Binance)向其转移182,278枚USDT(当时价值约港币140万元),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出庭应讯。
法院裁决:涉案加密货币由被告以信托方式为原告持有,并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剩余涉案加密货币;若无法追回,则需向原告支付等值赔偿。[2]
2、DAO治理者的受信责任
✔ 在 Mantra DAO [2024]一案中,香港法院驳回被告关于“商业秘密”的抗辩,裁定被告须披露DAO项目的财务账册,并明确指出DAO的实际治理者(即DAO理事会成员,Councillors)对代币持有人负有法律责任。
案件背景:该案涉及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Mantra DAO”项目的所有权及管理权争议。原告声称项目由其创立并委托被告管理,但被告(包括DAO理事会成员)未按约报告财务状况,甚至涉嫌挪用资产。原告申请披露财务账册以监控项目运作。被告抗辩称DAO去中心化,且披露令会导致泄露商业秘密,但被法院驳回。
法院裁决:(1)披露命令:被告须提供自2021年起的财务账册,以确保透明度;(2)法律责任:法院指出,DAO的治理者(Councillors)对代币持有人负有法律责任,须保持账目并确保项目资产用于合法目的;(3)驳回商业秘密抗辩:法院认为透明度优先于所谓商业秘密,尤其在加密货币的行业风险及匿名特征下。[3]
(二)监管动态
2023年,香港证监会指出,代币化投资产品本质上是以代币化作为“包装”(tokenisation wrapper)的传统投资产品,因此相关传统投资产品的法律和监管规定仍然适用。同年,证监会正式实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制度,确立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要求与合规标准。2025年,该制度进一步扩展,涵盖稳定币及实物资产代币化(tokenized real-world assets)。监管框架包括交易、托管、信息披露及反洗钱要求。
✔ 发牌要求:所有向香港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必须依法取得证监会发出的相关牌照。任何未持牌经营或发布误导性宣传的行为,均属违法。
✔ 投资者保护机制:平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性及运营透明度,包括:
资产隔离:客户资产与平台自有资产分开存放,防止挪用;
冷钱包管理:为客户设立冷钱包,降低技术故障与网络攻击风险;及
审计机制:定期进行财务及系统审计,提升透明度并确保合规运营。
✔ 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AML/CTF):平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合规要求,包括:
全面执行“旅行规则” (travel rule):记录资金转入与转出方身份信息,确保交易可追溯;
客户身份验证(KYC):核实交易身份及背景,确保交易合法;及
可疑交易通报:主动识别并通报可疑交易,积极配合监管调查与执法。
2025年8月,香港金管局与证监会发表联合声明,指出近期稳定币市场出现波动,在考虑稳定币牌照申请时将采取稳健及审慎方式,并设立较高的门槛。投资者应保持谨慎,深入分析相关资讯,避免作出非理性投资决策。此外,证监会已于2025年8月29日完成公众谘询,拟推出新法例,规制虚拟资产托管服务,此举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二、内地:全面禁止交易服务,执法重点转向刑事打击
(一)司法层面
内地在立法层面尚未明确承认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目前,仅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用于界定盗窃、诈骗或洗钱等犯罪行为中的涉案资产。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若投资者因参与加密货币交易而遭受损失并向法院申请追讨,法院可能会以“违背公序良俗”或“破坏金融秩序”等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使相关权利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二)执法层面
内地监管机构持续强化对加密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执法力度,主要措施包括:
全面禁止交易及中介服务:自202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发布通知,明确所有加密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提供加密货币兑换、交易中介或融资服务。该禁令不仅涵盖境内外平台,也适用于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的行为。
严厉打击虚拟资产相关犯罪:针对“杀猪盘”诈骗、跨境洗钱等利用加密货币实施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持续加大侦查与惩处力度。2023年,内地共对3,032名涉加密货币洗钱人员提起公诉。2025年2月,北京金融局前副局长郝刚因利用比特币洗钱并受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强化银行端资金监控: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列为外汇风险交易行为,并要求银行进行风险检测及报送相关活动。此外,银行账户出现大额、频繁异常交易或触发风控模型时,客户需提供资金合法来源证明。若拒绝或无法提供,银行有权采取限制措施,如冻结账户或限制交易权限。
预告
下一篇文章将重点探讨加密货币投资者的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策略,深入分析香港与内地用户在交易平台选择、证据保存、合规操作及跨境法律应对方面的核心要点。敬请关注《加密货币国际争议法律实务(三):公众保护指南与法律应对策略》。
[注]
[1]Re Gatecoin Ltd (in Liquidation) [2023] HKCFI 914.
[2]Feng Bo v. Dela Cruz Anabelle-gamoso [2024] HKCFI 1819.
[3]Mantra Dao Inc. and Another v. John Patrick Mullin and Others [2024] HKCFI 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