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特朗普政府关税措施违法案例解读及后续措施分析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特朗普政府关税措施违法案例解读及后续措施分析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次判决仅否定了IEEPA作为征收关税的法律基础,并未动摇美国现行贸易政策体系的其他法律基础。在终止IEEPA关税的同日,特朗普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签署宣告(proclamation),宣布自2026年2月24日起实施为期150天的全球10%临时关税措施。2月21日,特朗普再度发文宣布,将该临时关税税率从10%提高至15%,并声称“立即生效”。未来数月内,美国政府将推进所谓“合法关税”的制定与颁布。这一举措表明,行政部门虽在IEEPA路径上受到限制,但仍可通过既有贸易法授权继续实施关税政策。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解读该判决的核心影响,梳理近期美国关税政策变化,说明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对美国未来可能施加的关税新手段作出前瞻性预判,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务实参考。
一、判决要点解读
(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制度背景,与特朗普再次执政后迅速启动的紧急状态框架密切相关。其依据《国家紧急状态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 50 U.S.C. §§ 1601–1651)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在此基础上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针对特定国家及全球贸易体系实施一揽子关税措施。
具体而言,美国行政机关通过总统公告及配套行政命令,宣布:(1)对来自加拿大、墨西哥的进口商品普遍征收25%附加关税;(2)对来自中国的商品征收10%至145%不等的差别化关税;(3)对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实施所谓“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s),以回应其贸易政策安排。相关措施通过对《美国协调关税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US”)的结构性调整予以落实,并由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负责执行。
相关措施实施后,多个企业主体及若干州政府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行政机关超越IEEPA授权范围,侵犯国会专属征税权,并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由于争议直接涉及关税税率的合法性及HTSUS条目调整,根据28 U.S.C. § 1581(i)等规定,案件由美国联邦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行使专属管辖。此后,鉴于案件涉及重大宪法问题及联邦行政权边界,最高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
(二)核心争议点:IEEPA是否构成征税权的明确授权?
IEEPA于1977年由国会通过,旨在对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的经济权力进行结构性重构与程序性约束。根据IEEPA第1701条,总统仅在认定存在“异常且重大的威胁”(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且该威胁“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来源于美国境外”(has its source in whole or substantial part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时,方可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并据此启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项下的相关授权。换言之,IEEPA的适用前提具有明确的域外来源要件与实质威胁判断标准,并非一般性经济政策工具。该法授权总统在此框架下,对涉及外国主体或境外利益的财产、交易及金融活动实施限制性措施,包括冻结资产、禁止交易、限制资金流动等[1]。
基于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总统在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后,是否可以依据IEEPA第1702(a)(1)(B)条所载“对进口行为进行监管”(regulate… importation)的授权,对特定国家乃至全球范围的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最高法院给出了否定答案,其论证建立在三重逻辑之上:其一,征税权属于宪法明确赋予国会的核心权力,总统在和平时期并无固有征税权,若欲行使必须具有国会明确授权;其二,依据“重大问题原则”,关税作为具有重大经济和政治影响的政策工具,不能通过“监管进出口”(regulate importation)这一般性表述“默示”转移给行政部门,且该原则不存在“紧急状态例外”;其三,从文本和历史看,IEEPA全文未出现关税(tariff)、税收(duty)或财政性征收(tax)等明确征税用语,且自1977年通过以来历届政府均未将其作为征收关税的依据,这一长期实践印证了对条文的限缩解释。
综合而言,法院最终认定,IEEPA并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总统仍可依据IEEPA实施资产冻结、交易限制等传统制裁措施,但不得以该法为依据单方面重构关税体系。
(三)判决的现实意义
该判决在制度层面具有三重意义:其一,明确了IEEPA的授权边界,防止其被解释为“紧急状态下的全面财政授权”,将关税措施与传统的资产冻结、交易限制等制裁工具明确区隔;其二,将“重大问题原则”扩展至贸易与关税领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扩权的审查力度;其三,重申关税政策的制定属于立法主导事项,行政机关如需大规模调整关税结构,应依赖国会明确授权或推动新的立法安排。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策的可预期性——未来若出现基于紧急状态的关税措施,其法律基础将面临更严格的司法审查,企业在对美贸易布局中应更加关注国会立法动向,而非仅依据行政命令判断政策走向。
二、判决对现行关税措施的影响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后,白宫官方网站当日即公布被取消关税的具体范围,涵盖行政令14193、14194、14195、14245、14257、14323、14329、14380、14382项下征收的全部关税[2]。2月22日晚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发布通知,明确自2026年2月24日东部时间午夜零时起,对申报进口或从保税仓库提取消费的商品,上述行政命令项下的关税不再生效,相关《美国协调关税表》税号在报关系统中正式失效[3]。
(一)被取消的关税类别
本次被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取消的关税,特指特朗普政府完全依托IEEPA、未经国会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大规模加征关税措施。因缺乏清晰的国会授权条款,该部分关税被认定为自实施之日起即属无效。与中国企业相关的被取消关税主要涵盖以下类别:
1.以边境安全与打击芬太尼为由加征的关税(第14195号行政令):2025年2月至3月,特朗普政府以芬太尼流入为由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依托IEEPA发布行政令,对中国商品加征20%关税(即“芬太尼关税”)。该部分关税自2月24日起停止征收。
2.覆盖全球多数贸易伙伴的“对等关税”(第14257号行政令):2025年4月起实施的“对等关税”框架,对所有非禁运地区进口产品征收10%“最低基准关税”,并对美国存在巨额货物贸易逆差的国家和地区加征11%至50%不等的“对等关税”。该框架下的对华附加关税曾一度提升至125%,叠加“芬太尼关税”后对华总关税一度高达145%。2025年11月4日,特朗普签署两项行政令调整后,“芬太尼关税”与“对等关税”在被判决无效前对华执行税率均为10%。该部分关税亦自2月24日起停止征收。
3.其他针对特定国家的IEEPA关税:包括针对加拿大、墨西哥原产商品征收的25%附加关税,针对巴西原产商品征收的“言论自由”关税,以及针对印度原产商品征收的二级关税(该关税近期已先行终止)等,均自2月24日起停止征收。
(二)仍生效的加征关税类别
本次判决仅否定“依托IEEPA、未经国会批准”的关税,并未涉及美国其他贸易法律授权的关税措施,以下两类核心对华关税依然有效。
1.301调查关税:该关税的法律基础为《1974年贸易法》第301至310节,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针对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报复性措施。该条款包含明确的国会关税授权,不在本次判决的触及范围之内。目前,对华301关税覆盖机械、电子、化工、纺织、家具等数千种商品,税率多在7.5%至25%之间,经近期复审后部分商品税率上调至25%至100%不等。
2.232调查关税:该关税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节,以“国家安全”为由授权总统对特定进口商品采取限制措施。目前仍在执行的范围包括:钢铁、铝及制品(税率50%)、汽车及零部件(25%)、半导体芯片及衍生品(25%)、半成品铜制品及衍生品(50%)、木材及木制家居(10%至50%)。该等关税针对所有对美出口相关产品的国家和地区,部分盟友通过谈判获得豁免。目前仍在进行的232调查涉及机器人与工业机械、个人防护设备、医疗设备、风力涡轮机等领域。
(三)第122条款临时关税
在取消IEEPA关税的同日(2月20日),特朗普即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签署公告,宣布实施全球临时关税措施,并于次日通过社交媒体宣布将税率提高至15%。
该条款授权总统在应对严重国际收支赤字(large and serious balance-of-payments deficits)、防止美元大幅贬值(an imminent and significant depreciation of its currency)或纠正国际收支失衡(an international balance-of-payments disequilibrium)时,采取不超过150天的临时进口限制措施,包括不超过15%的进口附加税、进口配额,或二者并用。
根据公告,自2026年2月24日东部标准时间零时起,对进口美国的全部商品征收10%从价附加税,有效期150天,至2026年7月24日东部夏令时零时止。若需继续实施,须获得国会批准延长,否则自动失效。该附加税在原有其他关税、税费基础上进行额外征收,但明确规定不与232条款关税叠加适用。换言之,若某产品已适用232关税,则122附加税仅适用于该产品中未受232关税覆盖的部分。
该临时关税适用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品,但公告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详细的豁免类别,主要包括:
特定关键矿物;
货币用金属及金条;
能源及能源产品;
美国无法生产或产量不足以满足国内需求的自然资源和化肥;
特定农产品,包括牛肉、西红柿、橙子等;
药品及药物成分;
特定电子产品;
乘用车、轻型卡车、中重型车辆、客车及其零部件;
特定航空航天产品;
信息类物品、捐赠物资及随行行李;
所有目前或将来受232条款关税约束的商品及其零部件;
根据《美墨加协定》免税进口的加拿大或墨西哥原产商品;
根据《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免税进口的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原产纺织品和服装。
除此之外,在途货物也被排除在该加征关税范围之内。就该公告而言,“在途货物”指2026年2月24日零时前已在装货港装船、处于最终运输途中的货物,且须在2026年2月28日零时前完成进口申报或从保税仓库提取消费。
三、美国政府后续可能关税措施以及退税问题
(一)其他美国可能加征关税途径
结合本次最高法院裁决及美国现行贸易法律体系,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来美国政府加征关税的核心途径,将聚焦于具备明确国会授权的法律条款。IEEPA路径被司法封锁后,行政部门手中仍掌握着多项可随时激活的关税工具。以下表格对主要关税授权条款作一归纳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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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退税:IEEPA关税的申请路径与操作要点
与新增的122条款临时关税相对应,被判决否定的IEEPA关税已停止征收,此前缴纳的相应税款则进入可申请退还的状态。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本身并未涉及退税问题,亦未对退款程序作出任何指引,这一不确定性使得退税路径的推进面临多重变量。
1.退税的法律基础与核心原则
本次退税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法院认定IEEPA并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相关行政令自始缺乏合法的授权基础。因此,依据上述行政令征收的税款构成“错缴”,应予退还。然而,判决书对退税问题保持沉默,既未明确要求政府退款,也未否认进口商主张退款的权利。这意味着,退税的实现将依赖于行政程序与后续司法裁判的互动。
需要明确的是,退税申请须由适格美国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提出,税款将退还给实际缴税方。根据美国海关法,进口商是关税的法定缴纳主体,也是唯一有权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主张退税的实体。中国出口企业不能直接向美国海关主张退税,必须通过美国进口商配合操作。这意味着,退税流程的推进速度和成功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美双方商业伙伴的沟通与协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已有超过1500家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提起关税诉讼,排队申请退税。这一数字反映出业界对退税权益的高度关注,也预示着后续退税申请的竞争激烈程度。
2.未结算报关单与已结算报关单区别
退税的程序路径关键在于进口报关单是否已完成“结算”(liquidation)。结算是海关对进口应税金额的最终、正式确定,标志着该笔进口在法律上的终结。结算之前,进口时缴纳的预估关税仅作为“placeholder”,结算可能确认该金额,或触发退税或补税通知。
对于尚未结算的报关单,进口商应考虑向海关提交“结算后更正申请”,请求删除IEEPA关税。在退税问题尚未明确的过渡期内,海关大概率不会批准此类更正申请,但提交申请本身有助于保留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申请的截止期限通常为报关单结算之日起180天内。
对于已经结算的报关单,进口商需通过正式异议(protest)程序或直接向国际贸易法院起诉来主张权利。异议程序的法律依据为《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14条,该条规定,任何支付美国进口商品法定关税、税费的主体,或主张退税的主体,可在收到海关关于关税税率、金额的决定,或其他影响其关税、税费责任及退税权利的决定通知后180天内,向相应海关官员提交异议申请,对该决定提出异议。
3.异议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路径选择
对于已经完成结算的报关单,标准操作路径是:先向海关提交异议申请,若申请被驳回或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回应,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异议申请需清晰说明报关单信息、已缴纳的关税金额,并论证该笔关税与本次判决认定无效的IEEPA关税之间的对应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情形下,进口商也可以考虑跳过海关异议程序,直接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策略的核心论据在于,海关此前征收IEEPA关税,仅仅是执行总统行政指令,而该指令现已被最高法院宣告无效。在此情况下,要求进口商先向海关申请异议的程序意义有限。因此,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可能是一条更为直接的路径。
从当前行业预判及法律实操经验来看,建议路径如下:依据19 U.S.C. §1514,在180天期限内向海关提交正式异议,完整陈述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对于已超过异议期限或预计异议无果的报关单,评估直接起诉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同时,无论选择何种路径,均需完整保存报关单、税单、付款凭证及与海关的往来函件。
4.合作双方的利益协调与时间预期
如前所述,税款将退还给美国进口商。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国出口企业往往通过贸易条款设计实际承担了关税成本。因此,退税利益的分配需要在商业层面与美方客户提前协商明确。建议中国企业在启动退税程序前即与美国进口商进行沟通,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共识:(1)退税申请由谁主导推进;(2)退税款项到账后的分配比例;(3)若退税未成功,相关费用由谁承担;(4)未来新增关税的成本分担机制。
四、美国关税政策调整的全球影响与战略启示
本次最高法院判决及美国政府随之启用的122条款临时关税,其影响不仅局限于美国市场,还可能引发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政策响应。对于在全球市场布局的中国企业而言,需要关注的不仅是美国单边关税本身,还包括由此触发的其他国家政策调整,以及美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双边协定的潜在变动。
就双边协定而言,过去一年美国政府依据IEEPA与多个贸易伙伴达成的关税安排,将因本次判决面临法律不确定性。若美国政府希望保留或重构与这些伙伴的关税安排,则需依据其他法定授权重新施加关税,而不同授权路径各有其独立的程序要求。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美国与他国双边协定的稳定性可能因司法判决而动摇,协定国对美出口策略的调整亦可能间接影响中国企业的竞争格局。而原有基于关税洼地开展的出海布局面临冲击动荡,建议谋定而后动。
更广泛地看,美国的单边关税措施可能引发主要贸易伙伴的政策响应。以欧盟为例,其长期对美单边关税持批评立场,并已建立相应反制机制。面对此次122条款全球临时关税,欧盟可能通过重启WTO争端解决程序、对特定美国产品加征报复性关税等方式作出回应。对中国企业而言,贸易风险的识别不仅局限于中美双边维度,还需建立多边风险意识,密切关注主要市场的政策联动,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规则博弈中提前布局。
[注]
[1] 50 U.S. Code § 1702 - Presidential authorities,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702
[2]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2/ending-certain-tariff-actions/
[3]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bulletins/gd/USDHSCBP-40b11c9?wgt_ref=USDHSCBP_WIDGET_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