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重税之下,如何设立一个称心的股权信托
离岸信托重税之下,如何设立一个称心的股权信托
作为长期从事家族财富传承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对此并不感到意外。近年来,从CRS信息交换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再到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逐步落地,国家对居民全球资产的税收监管一直在稳步推进。21号文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其实质上并非专门针对离岸信托这一法律安排,而是整个监管体系中顺理成章的重要一环。
过去,离岸信托常被认为具有“税务优化”的天然优势——资产装入后,收益在信托内滚存,不分配即不产生税负。21号文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认知。对于已经设立或正在考虑设立离岸信托的企业家客户而言,这一变化更加需要认真评估与重新审视。
我们不妨以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离岸信托规划为例,算一笔清晰的账。
假设境内某实业公司创始人Z先生,持有公司100%股权,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5000万元,当前市场价值5亿元,公司每年分红约4000万元,每年固定增值5000万元,经营稳健,无重大债务风险。Z先生计划将公司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实现多代传承。
按照21号文的规定,新增主要个人所得税如下:
设立环节:将公司股权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转让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4.5亿元,Z先生一次性个税约9000万元。
存续环节: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Z先生均需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每年分红4000万元作为离岸信托的收益范畴,Z先生每年需缴纳个税约800万元。
分配环节:离岸信托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的,Z先生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但已按年申报缴纳的部分不再重复征收。
财产转让环节:离岸信托及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Z先生应按市场价计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税,且与收益所得不得相互抵减亏损,且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
身份转换环节: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信托财产市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征个税。假设Z先生在离岸信托设立五年后转为非居民,公司市场价值已经升至7.5亿元,Z先生需补缴个税约5000万元。
委托人去世环节:Z先生死亡后,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市值扣除原值后余额的20%计征个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由居民个人承继,纳税义务相应承继,继续按年申报。
信托终止环节:离岸信托终止时,应按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来看,股权资产在离岸信托的全生命周期中,可能面临多次征税(基于不同阶段的收益与增值),综合税负显著上升。对于以境内经营资产为主的企业家群体而言,离岸信托的比较优势已明显弱化。
这并非否定离岸信托的价值。对于有全球资产配置需求、跨境传承需求或特定隐私保护需求的客户,离岸信托仍然是不可替代的法律工具。但对于许多资产和经营都布局在境内的家族企业而言,是否还有必要舍近求远,确实值得重新思考。
● 从离岸方案到民事信托:一个家族企业的路径转换
在笔者服务的客户中,H先生的经历颇具代表性。
H先生是珠三角一家制造业企业的创始人,白手起家三十年,将一家乡镇小厂做到了细分行业的头部企业,年利润数亿元。随着年龄增长,企业传承成为他最挂心的事。
H先生有一儿一女。儿子在公司负责生产和研发,能力不错,深得信任;女儿对生产兴趣不大,主要负责市场和品牌;孙子刚上小学。H先生最大的顾虑是:如果直接把股权分给子女,万一将来子女婚姻出问题或者意外去世,财产会不会被外人分割?自己对于公司的管理理念是企业成功的重要因素,能否在自己退出后限制子女随意改变其管理理念?公司是自己一辈子的心血,如何实现多代传承?他希望找到一种方式,既能把公司控制权稳稳地在家族内部传下去,又能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的生活。
H先生最早接触的是境内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方案的大致思路是:将公司股权装入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划持有LP份额,GP由H先生本人或其指定主体持有。方案有其合理性,但H先生始终有两个疑虑:一是控制权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GP目前握在自己手里,百年之后GP传给谁?信托又控制不了GP,绕了一圈,控制权的传承难题似乎又回到了原点。二是税务成本过高,股权装入有限合伙,相当于一次股权转让,按评估值计算,个税金额巨大。H先生说,企业是他一点一点打拼出来的,还没传下去,就要先交掉一大笔税,实在难以接受。
后来,H先生通过境外私人银行接触到了离岸信托的方案。对方告诉他,通过红筹架构将境内公司股权出境,再装入离岸信托,可以实现股权100%装入、彻底解决控制权问题,而且离岸层面几乎没有税负,运行成本也低。H先生一度非常认可这个方案,已经在着手准备红筹架构的搭建。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21号文出台了。
设立要交税、持有要交税、分配要交税、移民要交税、死亡还要交税——重新测算下来,税务成本远远超出了预期。更重要的是,H先生的企业全部在境内经营,利润要汇出境外还要扣预提所得税,将来如果要把钱拿回来用,又是一道关。H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妥:好好的境内公司,为什么非要折腾到境外去呢?
在一位朋友的引荐下,H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联系上了笔者。
笔者没有急于给出方案,而是用了近一周时间,全面梳理了H先生的企业股权结构、家族成员关系、传承诉求、税务顾虑以及家族内部的治理现状。最后,笔者给出的方案看起来并不复杂——在境内设立特殊民事信托装入公司全部股权,由H先生的儿子担任第一顺位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中国《信托法》的规定,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同时由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保障信托合规运行。
H先生听完方案的第一反应是:“就这么简单?让我儿子当受托人,那跟直接传给他有什么区别?”
区别当然是有的。笔者从四个层面做了定制安排:
一、财产置入的税务优化
父亲将股权转让给担任受托人的儿子,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近亲属之间转让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也就是说,H先生可以按原始成本价将股权转让给儿子(受托人身份),设立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几乎为零。这一条,直接解决了H先生最在意的“进门税”问题。
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
受托人要按照信托文件与委托人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这是法律对受托人的约束性安排。律师事务所作为监察人,监督受托人履职,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更关键的是,笔者设计了一套受托人遴选与更换机制——如果受托人出现重大过失、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不适宜情形,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依照预设程序,从家族成员中遴选新的受托人。控制权不是交给了某一个人,而是交给了一套可以自我修复的制度。
三、多代传承的连续性
H先生百年之后,信托继续存续,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无需经过继承程序,不会被分割。受托人顺位已在信托文件中预设——儿子为第一顺位,女儿为第二顺位,孙辈为第三顺位。每一代更替,因为都是近亲属之间的流转,同样适用免税政策,不会因为代际传承而产生额外的所得税负。
四、运行成本的可控性
受托人是家族成员,不收取高额管理费用。公司的经营团队和治理结构保持不变,整体税负与设立信托前基本一致。律师、公证等有限的专业服务费用,与传统的信托税费相比,成本优势十分明显。
H先生听完后沉默了很久,最后说了一句:“我绕了这么大一圈,原来最合适的方案就在身边。”
从离岸方案的搁置,到民事信托的确立,H先生的经历折射出一代企业家在财富传承道路上的探索与抉择。很多时候,我们总以为远方的工具更先进、更完美,却忽略了脚下这片土地上同样有效、甚至更适配自身需求的制度资源。
● 民事信托的价值重估与边界
21号文所指的离岸信托,是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而境内信托是指依照中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信托,在实务中主要分为三类:由信托公司受托成立的营业信托、由法人或自然人受托成立的民事信托、由信托公司和/或慈善机构受托成立的公益(慈善)信托。前两类属于私益信托,在平等主体间的风险隔离与传承安排效果上与离岸信托区别不大。而由委托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委托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受托成立的民事信托,我们称之为特殊民事信托,特殊民事信托在成本控制与灵活安排上更具优势。
21号文的出台,在客观上推动了市场对境内民事信托的重新认识。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民事信托不是对离岸信托及其他信托形式的替代,每一种信托形式都有其适用场景和局限性。
在此,有必要客观地谈谈民事信托的几个边界。
一、专业性的边界
信托公司作为持牌职业受托人,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拥有较完整的团队和系统支持。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如果是家族成员,其专业能力往往难以与专业机构相比。这一短板如何弥补?
笔者的实践经验是,通过监察人制度来补足——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信托律师担任监察人,为信托运行提供法律保障与专业支持,同时履行监督职责。监察人提供专业判断和制衡,当事人保留最终决策权,二者各司其职,确保民事信托合规运行。
二、信任的边界
很多客户会问:把股权放在儿女名下,确实比外人放心。但万一他将来不听我的话怎么办?万一他婚姻出问题怎么办?实际上这些问题早已解决,首先,合法设立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但不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遇个人债务时不被强制执行——这是中国《信托法》明确规定的。
其次,通过共同受托人、监察人、受益人会议等多层机制,可以形成内部制衡,降低任何一方独断专行的风险。同时,受托人更换机制本身也是一种制度性约束——当受托人不再适任时,可以依照程序予以更换。
三、资产类型的边界
民事信托在股权、不动产等非金融资产的装入上具有明显的税务优势,但对于现金、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营业信托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同样显著。
实务中笔者常常建议客户组合使用不同类型的信托——资金财产可交由营业信托管理,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可装入特殊民事信托进行管理与传承,境外资金财产可配置离岸信托,各尽其长、互为补充。
四、合规的边界
民事信托的灵活性是其优势,但灵活性也意味着对设计者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要求。
合法设立、合规运行,是民事信托存续的基石。任何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信托安排,都难以经受时间与法律的双重检验。这既是21号文传递出的明确信号,也是民事信托必须恪守的底线。
● 穿透监管时代的选择与坚守
回望这些年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我们经历过离岸信托的“黄金时代”,也见证了营业信托的快速扩张。每一种工具的兴起,都有其时代背景和市场土壤。而每一次监管政策的调整,也在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回归专业。
21号文的出台,不是财富传承的“寒冬”,而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当市场不再被“避税神话”所裹挟,真正的专业价值才会浮现出来。
对于家族企业的创始人而言,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做信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最担心的是什么?是子女争产、接班人能力不足、婚姻风险、债务隔离,还是全球资产配置?问题不同,答案也完全不同。工具是为目的服务的,不要本末倒置。
第二,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税务只是成本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做到不因选择信托而多交税,但不能为了少交税或不交税而选择信托,否则,信托赖以生存的法律土壤将可能不复存在。选择的顺序应该是:先看能不能解决问题,再看成本能不能接受。
第三,家族财富的结构是多元的,传承的需求也是多元的。没有任何一种信托形式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成熟的方案往往是多种工具的组合——境内与境外结合,民事与营业互补,股权与金融资产分治。关键在于整体架构的协调与统一。
第四,股权信托涉及公司、信托、税务、婚姻、继承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架构设计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市面上谈信托的声音很多,但真正有落地经验、有司法案例支撑的团队并不多。选择专业的服务提供者,比选择哪种信托形式更重要。
民事信托同时契合信托法、税法、伦理、人性、亲情及国家利益等多维需求,正在成为家族企业守护与传承的重要选择。穿透监管的浪潮之下,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寻找新的“避税洼地”,而是回归信托制度的本源——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客户的真实需求为锚,用专业的架构设计,为家族财富的保护与传承,筑牢制度的根基。
这是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财富管理从业者的使命,也是我们应当坚守的专业本分。
[注]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