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合规三部曲(二)丨碳边境税合规实务指引:申报流程与碳成本衔接抵扣路径
CBAM合规三部曲(二)丨碳边境税合规实务指引:申报流程与碳成本衔接抵扣路径
在本系列首篇,笔者梳理了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的制度框架与企业影响。本篇将转入实操层面,聚焦2026年CBAM正式实施后最受企业关注的两个问题:申报究竟怎么走,以及原产国已缴碳价能否抵扣、如何抵扣。本文先就申报流程与碳成本衔接机制作系统阐述,合同层面的风险分配与碳成本传导条款设计,将在后续篇章介绍。
一、正式期与过渡期:申报逻辑的根本转变
要理解2026年起CBAM正式实施期的申报流程,须先厘清正式期相较过渡期发生了哪些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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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五项变化中,尤须留意后三项对非欧盟生产商的传导效应。授权资质决定了货物能否清关,第三方核查决定了实际数据能否被采信,而罚则的大幅提升,则使进口商对数据准确性的要求变得空前严格。这些压力最终都会沿供应链传导至中国出口企业。
二、申报流程三步走
CBAM法定义务通常由欧盟进口商或其间接海关代表承担,但生产及排放数据主要由非欧盟生产商掌握。缺少实际值并不当然影响清关,申报人仍可使用缺省值,但可能增加证书成本,并引发调价或供应商替换风险。因此,理解并配合欧盟客户完成申报,是维持欧盟市场准入的重要环节。整个申报流程可归纳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认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
正式期首先需要判断欧盟进口商的年度进口量是否达到50吨门槛。对于水泥、化肥、钢铁和铝产品,50吨门槛按照同一进口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进口的全部相关CN编码商品的累计净重计算。电力和氢不适用该门槛。此外,非欧盟主体作为进口商的,则须由欧盟境内的间接海关代表承担CBAM义务,无论进口量是否达到50吨。[1]
除适用50吨门槛豁免的情形外,自2026年起,只有取得“授权CBAM申报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资格的欧盟进口商或其间接海关代表,方可进口CBAM商品,未取得相应资格可能导致货物无法正常办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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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26年3月31日前已在CBAM注册系统登记申请的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可以在主管机关作出决定前暂时继续进口。该日期之后,原则上应在进口前取得授权。[2]
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此步骤的实务要点在于主动核实欧盟客户是否已取得或正在申请该资质。中国出口商通常不是直接申报人,但应在订单阶段确认由哪个欧盟主体作为授权CBAM申报人,并核实其办理清关时使用的经济运营者注册和识别号码(Economic Operators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EORI号码”)及对应的CBAM账户号码。若客户未能取得,即便产品本身符合要求,出口货物仍可能因进口方无申报资格而受阻。这一核实工作,宜前置到订单谈判阶段。
第二步:核算并核查嵌入式排放
这是年度申报的核心环节,也是影响证书清缴数量的关键。排放核算须依照《(EU)2025/2547号实施条例》规定的方法,从生产设施、生产过程、系统边界及相关前体逐层确定商品的隐含排放,具体包括:
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燃料燃烧、化学反应产生的排放,以及生产过程消耗的制热/制冷对应的排放(不论热的生产地点);
间接排放:生产过程消耗电力对应的排放;
前体排放:复杂商品中,作为投入的前体产品所隐含的碳排放,须逐级追溯累加。
数据质量方面,正式期的关键变化在于:自2026年起,实际排放数据必须经欧盟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方可采信,过渡期内自行填报电子表格的做法不再被接受。截至2026年7月,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正在推进CBAM核查机构的认可工作。根据欧盟委员会最新信息,首批CBAM核查机构预计将于2026年9月左右获得认可资格。[3]
核查不仅针对排放数据本身,还包括对系统边界划定、前体排放归集、生产路线分配等方法学的评估,首次核查通常需要现场实地考察[4]。若企业无法提供经核查的实际数据,则强制适用欧盟缺省值。而如本系列首篇所述,缺省值按高排放国均值设定并逐年惩罚性上浮,通常显著高于真实水平。
拟使用实际值的中国生产企业,应建立MRV体系,持续记录燃料、原料、用电、可计量热、前体产品和产量等数据,并留存监测计划、排放报告、计算底稿及原始凭证。但是,从商业实际出发,并非所有产品都值得为获取实际排放数据而建立完整的MRV体系。企业可结合出口规模、客户稳定性、碳排放水平及核查成本,选择实际值或缺省值路径。
第三步:提交年度申报并缴回证书
申报内容:年度CBAM申报须包含进口CBAM商品数量、经核查的直接排放量、经核查的间接排放量(如适用)、原产国已有效支付的碳价(如适用),以及核查机构信息与核查报告编号。
申报与缴回时点:经2025年简化立法修订,年度申报截止日由原定的5月31日延后至次年9月30日,证书缴回同步适用该期限。据此,针对2026年进口商品的首次申报,须于2027年9月30日前完成。法律只规定最终期限,实务中出于有效进行项目管理的目的,企业可参考下表倒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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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购买节奏: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CBAM证书通常并非由其直接购买或清缴。证书购买义务原则上由欧盟境内取得资格的授权CBAM申报人承担,通常为欧盟进口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由欧盟境内的间接海关代表承担。如果中国企业通过其欧盟子公司进口相关商品,并由该子公司作为授权CBAM申报人,则证书购买和清缴义务由该欧盟子公司履行。
每份CBAM证书均为电子凭证,代表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产品隐含排放。自2027年2月1日起,授权CBAM申报人可以通过CBAM注册系统进入共同中央平台(Common Central Platform,简称“CCP”),向其设立地成员国购买证书。完成支付后,所购证书将记入申报人的CBAM账户。CBAM证书不得在不同申报人之间转让或交易,即使账户主体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也不能相互调拨使用。
罚则:授权CBAM申报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缴足额证书的,应就每份短缺证书支付罚款。每份证书对应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罚款以每吨100欧元为基数,并按照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调整。缴纳罚款并不免除补缴证书的义务。对于未提交年度申报或申报的应清缴证书数量不正确的,主管机关可根据现有信息核定应清缴数量,并要求申报人在一个月内补缴。严重或反复违反证书清缴义务或季度最低持仓要求的,还可能导致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被撤销。未经授权而进口CBAM商品的,则可能按上述罚款标准的三至五倍处罚。[5]
三、CBAM抵扣路径和要求
CBAM作为碳定价工具,其根本目的并非取得财政收入,而是通过对碳排放定价形成价格信号,引导排放主体减排,政策目标则是确保进口到欧盟的碳排放密集型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适用与欧盟本土商品同等的碳价。基于这一逻辑,碳交易与CBAM在功能上具有可替代性——已通过碳交易支付碳价的部分,可以相应地减少CBAM的缴纳义务。因此,欧盟规定:“对于申报的隐含碳排放中已在原产国实际支付碳价的部分,应允许CBAM授权申报商要求从应提交的CBAM证书中扣减相应数量。”
CBAM条例同时规定,第三国碳价扣减须由欧委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计算方法和核查要求。截至目前,欧委会尚未根据上述授权条款发布正式的执行文件。但是欧委会于2026年5月13日发布了CBAM下关于第三国碳价抵扣的实施细则草案(简称“《草案》”),介绍了第三国已支付的碳价如何用于抵扣应上缴的CBAM证书数量及相关内容。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经过,有望在短期内就正式实施该项制度。
(一)适于抵扣的第三国碳价
《草案》列举了三类认可的碳价机制,分别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点源碳税(Point source carbon tax)和燃料碳税(Fuel-based carbon tax)。此外,《草案》还针对以碳信用支付碳价制定了详细规则,表明默认碳信用(包括国际碳信用和国内碳信用)也可被接纳为真实碳成本,用于碳价抵扣。因此如《草案》正式通过,中国出口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的配额交易成本,以及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约的成本,均有望作为“在第三国支付的碳价”进行抵扣,减少出口欧洲所需的CBAM证书数量。
(二)第三国碳价的核算方式
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基本为免费发放,因此企业参与碳市场年度履约清缴并不当然地构成有效支付对价,仅有存在履约缺口、从市场购买配额或碳信用用于弥补缺口的企业,有望将其履约成本作为有效支付碳价进行抵扣。
《草案》就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提供了四种计算方式,优先级依次为:由碳市场主管机构公布的报告期内配额加权平均拍卖价格;由负责二级市场管理的公共机构公布的平均交易价格;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公布的平均交易价格;排放单位购买履约单位的平均成本价格。这一安排意在确保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碳价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避免高估实际已支付的碳成本,从而影响CBAM制度的公平实施。从制度逻辑上看,欧盟所认可的并非企业自行计算的“账面碳成本”,而是能够反映真实市场交易水平且可被第三方验证的“实际支付碳价”。
目前,我国的全国碳排放权配额尚不存在配额拍卖机制,也就无法提供加权平均拍卖价格。负责二级市场管理的公共机构,即生态环境部,通常会发布《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6],对过去一段时间碳交易市场成交量和交易表现进行总结,这与《草案》就发布时间、内容以及交易价格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并非一致。对比之下,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运营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7]能提供实时的全国碳市场综合价格行情,笔者理解这可以作为有说服力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证据。同时,作为一种减损规定,《草案》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也可以按照排放单位购买履约单位(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即配额)的平均成本价格来确定。由于我国每年允许使用CCER抵销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因此排放单位在使用CCER履约时,还应根据为履约而购买的配额和CCER价格计算出两者的加权平均碳价。
此外,我国强制碳市场的参与主体在履约时系针对全年排放数据进行核算,而CBAM是对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放进行计算和申报,因此,需要先将企业的全年碳排放和支付碳价归因至各商品,再计算出口欧盟商品可抵扣的CBAM证书数量。
(三)第三国碳价抵扣的证据材料
《草案》对第三国各类碳价抵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证据材料要求,其中我国适用的为碳排放权交易碳价,所需要的证据围绕三个层面:碳价基准的官方来源、经报告和确认的CPM排放总量,以及用于履约的合规单位记录。
如企业采取履约单位在市场上的平均价格来确定碳价,如前述,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年度配额交易均价的证明效力可能更高。
如企业采取购买履约单位的平均成本价格来确定碳价,则需要提供下述材料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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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模式对于中国企业的难点在于全国碳市场采用“总量管理”模式,而非“逐单位追踪”。注册登记系统只记录账户下的配额总持有量的变动,并不会为每一个配额单位建立独立的“身份信息”和“时间标签”,因此难以确定单个配额的购买日期和价格。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先进先出”(FIFO)的会计假设,即假设每次清缴(履约)时,被消耗掉的是最早购买入库的那一批配额,这要求企业需要建立自己的配额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配额的购买日期、数量和单价,以证明其计算出的“平均成本价”是合理且可追溯的。
(四)独立人员认证制度
为防止碳价抵扣中的虚假申报,确保CBAM机制的公平,CBAM条例还特别规定了独立人员(independent person)认证制度,以确保进口产品在第三国已支付的碳价真实、有效、可核查。独立人员必须是法人实体,其必须依据EN ISO/IEC 17029:2019标准,通过欧盟成员国国家认证机构(NAB)针对“实际已付碳价之查证”这一特定范围的认证(accreditation)。在组织上,该独立人员须与运营商、CBAM主管机关、欧盟委员会以及第三国碳定价监管机构保持严格独立,且其团队的CBAM认证主审员和审核员必须具备关于碳价分摊、行业监测及碳定价法规的特定专业知识与持续胜任能力。根据《草案》,独立人员的审核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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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草案》对于第三国碳价抵扣的范围、程序和证据材料都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和体系性的安排。目前,我国的全国碳市场已覆盖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大行业,形成了有效的市场价格信号。出口企业因履约缺口从市场购买配额或CCER,构成了真实、可量化的碳成本支出。欧盟CBAM第三国碳价抵扣草案与全国碳市场及CCER的制度设计相匹配。因此,中国出口企业有较大可能性依据CBAM碳价抵扣制度,主张将自身在国内碳市场实际支付的履约成本用于抵扣应缴的CBAM证书数量。
随着《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与“十五五”规划均提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的目标,到203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市场有偿分配改革的推进与欧盟CBAM抵扣规则的落地,正在形成一个此消彼长的良性互动——中国企业的碳成本投入越实,出口欧盟时的制度红利就越显。对中国制造而言,碳市场将不再是负担,而正在成为通往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本篇梳理了CBAM正式期的申报与碳价抵扣规则。下一篇将聚焦CBAM成本在交易链条中的分配与传导,分析相关合同条款的设计与风险控制。
[注]
[1]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2a条及附件VII。50吨门槛按每一进口商、每一日历年度及全部相关CN编码商品的累计净重计算;电力和氢不适用该门槛。
[2]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5条、第17条第7a款;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486第1条、第4—5条,经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549修订。
[3] 参见: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verification_en?prefLang=fi
[4]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8条;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5/2546第2—4条。首次核查原则上必须进行生产设施现场访问。
[5] 参见Regulation (EU) 2023/956第17条第8款、第19条第4—5款及第26条(经Regulation (EU) 2025/2083修订);Directive 2003/87/EC第16条第3—4款。
[6] 例如,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9月就全国碳市场2024年以来的建设运行情况编制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5)》。
[7]https://www.cneeex.com/zhhq/quotshow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