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与侵权判定制度发展与法律实践建议(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与侵权判定制度发展与法律实践建议(中)
本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行政裁决指南》的修订,填补旧法制度漏洞,构建“行政撤销+民事侵权保护”的二元制度框架,一方面完善了第三方请求撤销专有权的行政纠错机制,另一方面细化了侵权判定标准,增设惩罚性赔偿,强化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就是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的撤销程序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十分相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不能直接主张专利权无效抗辩,而是需要通过独立的程序宣告专利权无效。在布图设计侵权诉讼中,被告也不应直接提出布图设计登记应被撤销的抗辩,即法院应该推定布图设计登记有效,然后作出是否侵权的决定。如果被告主张登记应被撤销,则应通过单独的行政程序撤销布图设计登记。”[1]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制度的修订
第一,撤销法定理由明确化,建立第三方依请求撤销制度。修订前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行政裁决指南》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启动这一条启动程序,第三方仅能以“撤销意见提出人”的角色提交意见,无正式请求权。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可以请求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布图设计登记,并且在该条第三款穷尽式列明撤销法定事由: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客体定义、权利主体资格、独创性、保护不延及思想规则、保护期限、登记申请需基于真实创作、登记图样应当清晰展示独创性部分、独创性声明撰写要求、商业利用后登记时限等,撤销审查拥有清晰、可预期的法律标尺。同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自始不存在,确立撤销程序的溯及效力。
第二,确立独创性声明的核心法律地位。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将独创性声明提升为登记必备申请文件。第二十二条将独创性声明列为申请登记强制提交材料;第二十三条要求登记复制件或图样必须能够清晰显示独创性部分;第二十四条要求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独创性区域、设计要点与对应功能;第三十四条进一步确立保护范围基准规则:受保护布图设计以登记复制件或者图样为准,独创性声明可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独创性,解决长期实践中登记图样、样品、独创性说明之间效力关系的争议。
第三,设置撤销程序中权利人有限处分权。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撤销审查过程中,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主动放弃独创性声明中一项或者多项独创性部分,但不得新增、变更原有独创性主张。该规则兼顾权利人处分自由与社会公众信赖利益,允许权利人通过放弃存在瑕疵的部分,保全其余有效独创性部分,避免整个布图设计整体被撤销。具体条文为:“撤销程序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放弃其在独创性声明中主张的一项或者多项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不得增加或者改变独创性声明中主张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制度的法律实践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0年起连续评选发布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选取关注度高、典型性强的复审、无效及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展示审查实践、阐释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预期。截至目前,先后共有三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入选年度十大案件:一是,2011年度十大案件中的JC0004号撤销案,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以来首例专有权被撤销的布图设计案件;[2]二是,2021年度十大案件中的“图像传感器CS3825C”撤销案,系统阐释了独创性审理范围与独创性判断标准;[3]三是,2024年度十大案件中的“GLF71301”(负载开关)撤销案,明晰了“商业利用”的法律内涵与独创性审查规则。[4]从下表所述案件的演进脉络来看,布图设计撤销审查规则呈现明显的体系化趋势。JC0004号案作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以来首例专有权被撤销的案件,争议核心在于在先销售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在后登记布图设计是否一致、本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独创性规定为由作出撤销决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证据认定错误为由撤销该决定,该案同时成为我国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件。[5]该案凸显了撤销决定的可诉性以及证据认定在独创性判断中的基础地位,其揭示的“已销售芯片与登记布图设计同一性认定”难题,正是本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确立以登记复制件或者图样为保护范围基准的重要实践动因。

表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典型案件综述表
“图像传感器CS3825C”案则对独创性审理规则作出了体系化阐释。一方面,该案明确申请登记阶段未明确独创性部分并非取得专有权的障碍,专有权人在确权或侵权程序中声明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应予接受,但其主张应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不得在各程序中反复变化;另一方面,该案确立了独创性判断的“独立创作”与“非常规设计”双要件框架,并对专有权人主张的三个独创性部分分别作出认定,其中与在先证据相同且创作者存在接触可能性的独创性部分被认定不具有独创性。该案确立的规则直接为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吸收:权利人在撤销程序中可以主动放弃部分独创性主张,但不得新增、变更原有独创性主张,这正是对“独创性部分主张应当客观、稳定、可预期”裁判立场的立法固化,兼顾了专有权人的处分自由与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GLF71301”案的审理适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其典型意义与新法条文几乎一一对应:其一,明确“商业利用”中“以其他方式提供”是指类似于进口、销售的实际提供行为,不包括宣传、许诺销售等未实际发生提供的行为,为商业利用后两年登记时限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标尺;其二,确认专有权人在登记、确权、维权程序中对独创性部分主张的变化,只要与已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密切相关、未超出社会公众合理预期或损害其合法利益,即可被接受,进一步细化了独创性声明的效力规则;其三,明确专有权人的在先布图设计亦属于对比布图设计的范畴,在后布图设计欲获得保护,应当与在先布图设计具有实质区别,且该实质区别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值得注意的是,三件入选案件中有两件的审理结论为维持专有权有效,撤销意见提出人提交的专利文献、教科书等证据因仅公开电路原理或者设计思想、未公开具体三维配置而被认为证明力不足;这一证据审查立场对撤销请求的举证策略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也与本文第四部分关于布图设计实施者角度证据选择的讨论相呼应。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的修订
一方面,明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裁判基准。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立法固化保护范围确定规则,以登记复制件、图样为基础,独创性声明用于解释独创性部分;当登记图样细节模糊时,可以结合登记备案的集成电路样品剖片还原三维配置信息,为民事侵权比对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具体条文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另一方面,新增惩罚性赔偿,完善损害赔偿体系。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是本次修订重大亮点,增设布图设计惩罚性赔偿:针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可以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基础上,按照1‑5倍确定惩罚赔偿数额,赔偿总额包含权利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强化对恶意复制布图设计行为的威慑作用。具体条文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布图设计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下期预告:
下期将在本期和上期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凝练侵权判定的法律实践,进一步对未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实践进行展望,并结合法律实践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提出建议。
[注]
[1] 崔国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EB/OL】,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3/art_66_207422.html (2026年10月3日最后访问)。
[2]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评选并发布十件2011年度重大案件》【EB/OL】,https://www.cnipa.gov.cn/art/2012/6/1/art_2633_165719.html(2026年10月2日最后访问)。
[3]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EB/OL】,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6/art_2633_175200.html;罗崇举、樊晓东、王伟艳:《评析“图像传感器CS3825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案》【EB/OL】,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6/29/art_2648_176266.html(2026年10月2日最后访问)。
[4]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EB/OL】,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4/26/art_3517_11.html;周亚娜、罗崇举:《评析“GLF713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EB/OL】,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6/6/art_2648_200002.html(2026年10月2日最后访问)。
[5]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相关报道参见《我国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判决书》【EB/OL】,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26026.html(2026年10月4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