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矿业改革(二):《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蒙古矿业改革(二):《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对在蒙古持有矿权,或正在筹划进入蒙古矿业市场的投资者而言,真正需要关心的,或许不只是这条新闻本身,而是这次修法究竟改变了什么:哪些调整已经确定,哪些政策仍在路上,以及它们对矿业投资的税费、许可、合规与地方关系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本文发布,该修正案经国家大呼拉尔通过后尚待蒙古国总统签署并正式公布后生效,正式颁布文本尚未在官方法律数据库公开。本文修正案内容参考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公布的《关于对〈矿产资源法〉进行补充、修改的法律》议案文本(“议案文本”)[1],所作分析为初步分析,具体内容以正式颁布的修正案官方版本为准。
一、立法背景:一次系统性修订
蒙古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近年来进入密集调整期:2024年《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法》出台;2026年5月,蒙古政府宣布拟制定《战略性矿床及其衍生矿床收益惠及全民法》(即“战略矿收益法”),计划将战略矿床收益的60%分配予国民;今年4月29日,蒙古政府同意向国家大呼拉尔提交《〈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10月16日最终表决通过。
据蒙古国工业与矿产资源部(MIMR)官方发布[2],本次修法旨在完善地质与矿业法律环境、增加投资、提升自然资源收益,重点包括六方面调整:加强地质调查与勘探、为关键矿产政策奠定法律基础、推动从开采转向加工、提高资源使用费的地方分成、完善矿山复垦与关闭制度、推动铜矿权益金与国际接轨。
二、六大调整逐一拆解
以下内容依据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公布的议案文本(电子议会公开版本)整理,具体内容以正式颁布的修正案官方版本为准。
(一)勘探端:引入“地质基础调查、勘探工作合同”制度
议案允许以自有资金开展地质基础调查、勘探的法人,与地质主管部门签订最长2年的“地质基础调查、勘探工作合同”(合同区单块面积3.5万—15万公顷);合同期内主管部门不得向他人发放该区域许可证;合同方不得开采、销售矿产,不得转让、抵押合同权利,并须按年度提交计划与报告、将原始资料移交国家地质矿产信息库、阶段性返还无前景区域。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方可就合同区内不超过20%的面积申请勘探特别许可(新增第191条),勘探许可期限2年、可延期1次(各2年)。
同时,议案将勘探许可的延期次数由此前的3次调整为1次,并明确通过竞标方式授予的勘探许可底价为每公顷7个单位[3]——勘探阶段的“时间预算”正在被收紧。
(二)关键矿产首次进入法律框架
议案新增“关键矿产”定义:用于国际高新技术、市场需求旺盛、具有经济意义的重要矿产;并新增政府职责:按矿种制定关键矿产政策、战略与路线图,批准关键矿产清单,批准矿山及选矿厂设计单位监督规则。
关键矿产清单、政策与路线图的内容均待政府后续发布——哪些矿种入列、配套政策如何设计,是投资者需要重点跟踪的变量。
(三)从开采转向加工:选矿活动许可化
议案新增第四章“矿产选矿”:选矿厂运营须取得“选矿厂运营特别许可”(采矿许可证持有人自营选矿除外),许可期限5年、可续期;申请条件包括完成技术及半工业试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矿山及选矿厂技术经济论证经矿务专业委员会评审、详细环境影响评估获批、确定有保障的水源;取得许可后90日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建厂工作计划;选矿产品须符合蒙古国质量标准;选矿厂仅可处理、销售许可载明范围内的矿种,禁止处理来源不明的矿产。
同时,议案将“矿山及选矿厂”纳入工程验收后才可投入运营的范围,并将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选矿活动。
(四)地方收益:地方分成提高与地方参与制度化
据官方新闻,矿产资源使用费中划拨地方发展综合基金的比例提高至原标准的约2倍,并向受影响地区倾斜;议案新增“地方参与”:许可证持有人须公开、定期披露经营信息,公民与非政府组织可参与立法与政策讨论、联合研究、获取信息、投诉举报;议案将“社会责任合作合同”(环境保护、选矿厂基础设施、就业等)明确为与县(苏木)级行政长官签订并报省级备案。
(五)环境端:矿山复垦与关闭的融资与报告制度
议案新增条款:矿山、选矿厂投产前须制定复垦与关闭计划,每3—5年更新一次,关闭前至少3年完成最后一次修订;关闭资金须以国际知名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工具担保,或按梯度表分期缴存至环保主管部门专用账户(首年即须缴存较高比例,运营期三分之二届满前须缴足全部资金;3年内即关闭的矿山首年须全额缴存)。新增规定:复垦与关闭完成后,经地质矿业与环保主管部门联合工作组评估通过,方可取回已缴存的关闭资金。此外,年度采矿及选矿运营报告须于次年2月15日前提交,与复垦、关闭的年度执行情况审查相挂钩。
(六)铜矿权益金与国际接轨:阶梯费率与加工导向
议案修改第47.5条铜矿权益金费率表,按国际铜价分档、并按产品形态分级:铜价越高,使用费率越高——净铜价5000美元/吨以下时为零,此后逐档上升,9000美元/吨以上时,矿石产品适用15%、精矿适用5%、加工产品适用2.5%;同一铜价下,精矿费率显著低于矿石、加工产品费率最低,以费率差引导“境内加工、出口高附加值产品”的政策意图明显。议案提议的铜费率参考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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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修改还包括:第47.20条——伴生矿物、金属达到特定含量标准的,可免征矿产资源使用费(额度由政府确定);第47.21条——矿产品销售合同须在海关、税务部门及政府统一登记系统登记并接受监管;第32.1—32.3条调整许可费——勘探许可年费为第1年每公顷3.5个单位、第2—3年各10.5个单位、第4—6年各35个单位,采矿许可年费煤、石灰石每公顷12个单位、其他矿产48个单位;第32.4条明确1个单位等于1000图格里克,并按CPI指数化调整。
其他值得关注的技术性修改
新增第64¹条:禁止妨碍许可证持有人合法经营——禁止非法侵入、破坏设备、故意中断运输与生产、封锁矿口、故意断水断电,为持证人提供明确的权利保护基础;第4.1.12条调整战略矿认定标准中“影响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程度”的表述;另有若干程序性条款(如电子化申请等)同步更新。
三、针对矿业投资者的三个观察点
(一)区分“已落地”与“仍在路上”
本次修法在勘探、加工、地方分成、复垦关闭、铜矿权益金费率等领域作出调整。此外,议案第7条(生效条款)的日期在议案文本中留空,生效时点同样有待颁布版本明确。
(二)合规成本与现金流是直接变量
选矿许可、关闭资金、许可费与资源使用费调整等新规,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运营合规成本与现金流安排。对处于开发后期、或在建设计选矿设施的项目,相关许可与资金义务的衔接尤其需要提前评估。
(三)清单、细则与执行口径决定实际影响
关键矿产清单、资源使用费细则、选矿许可实施规则等配套规则尚未出台。法律条文只是第一层,真正决定影响的是后续细则与执行口径。在政策密集调整期,持续跟踪与逐项评估尤为重要。
四、结语
蒙古矿业改革仍在推进。本次修法释放了完善法律环境、吸引投资的信号,也带来一系列新的合规变量。对投资者而言,更稳妥的做法是:以正式颁布的修正案文本为准,结合自身矿权与项目阶段逐项评估影响,并在重大交易与投资决策前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本文修正案内容参考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公布的《关于对〈矿产资源法〉进行补充、修改的法律》议案文本(电子议会公开版本),所作分析为初步分析,具体内容以正式颁布的修正案官方版本为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注]
[1]https://d.parliament.mn/tusul/a8d32cbf-db26-4572-9c4a-695d7fe5fafe.
[2]https://www.mimr.gov.mn/2026/10/16/%d1%83%d0%b8%d1%85-%d0%b0%d1%88%d0%b8%d0%b3%d1%82-%d0%bc%d0%b0%d0%bb%d1%82%d0%bc%d0%b0%d0%bb%d1%8b%d0%bd-%d1%82%d1%83%d1%85%d0%b0%d0%b9-%d1%85%d1%83%d1%83%d0%bb%d0%b8%d0%b9%d0%bd-%d0%bd%d1%8d%d0%bc/
[3] 根据议案,“单位”指一千蒙古图格里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