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出海监管新动向——《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与合规应对(上)
人工智能技术出海监管新动向——《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与合规应对(上)
本次修订将对人工智能企业的全球研发体系、技术共享、知识产权安排及跨境业务合作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重点梳理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出口目录的主要修订内容及特点、临时登记管理要求及其对企业跨境业务的潜在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下篇将聚焦人工智能企业出海的不同典型业务模式,进一步分析不同模式下境内外技术部署、数据跨境、对外投资与产品投放海外市场等活动涉及的合规问题与落地路径。
一、《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历史沿革及修订背景
(一)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历史沿革
我国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的目录管理制度可追溯至1998年。1998年11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首次联合发布《技术目录》。2001年12月,两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重新公布《技术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商务部、科技部分别于2008年、2020年、2023年及2025年对《技术目录》进行多轮发布、修订或调整,持续完善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的管理范围及控制要点。
从历次修订情况来看,《技术目录》呈现出动态调整、更新频率逐步提高的趋势,通过持续更新技术条目及控制要点,及时纳入需要实施出口管理的技术,并删除或调整已不符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及管理需要的内容,以提高技术出口管理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 本次《目录》修订的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此次《技术目录》修订属于技术出口管理的常态化调整,旨在结合技术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供应链安全风险变化,动态优化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相关技术在敏感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技术跨境转移及不当扩散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供应链安全风险日益受到关注。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持续加强对先进计算、半导体及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的出口管制,频繁出台或调整相关对华限制措施。2026年9月,人工智能议题正式纳入中美经贸磋商框架,双方同意建立人工智能对话机制及事件沟通渠道,就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惠益开展交流,加强对人工智能滥用、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的沟通与防范。根据报道,双方计划于2026年11月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会议期间在深圳举行下一轮对话,推动双方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风险管控与交流合作。
在此背景下,本轮修订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四大类关键技术,体现出中国进一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出口管理、防范敏感技术不当扩散风险,同时兼顾正常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的政策导向。
二、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出口目录的修订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 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出口目录的修订特点
第一, 此次《技术目录》修订涉及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条目最多,是本轮修订的重点。拟新增的人工智能相关禁止及限制出口技术涉及技术研发、应用及基础设施等多个关键环节,不仅涵盖高性能检测、信息对抗、信息处理等技术领域,还进一步延伸至人工智能大模型、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芯片设计及人工智能算力集群等前沿领域,体现出对人工智能产业链关键技术实施更加全面、系统的出口管制趋势。
第二, 从产业角度看,此次修订反映出技术出口管理正由传统的单项技术和生产工艺,逐步延伸至算法、模型及支撑人工智能能力形成的底层技术体系,尤其重视具有较高技术壁垒、战略价值或敏感应用潜力的技术。
第三, 相关人工智能技术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产业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及数据安全密切相关,尤其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等高度敏感领域的应用场景,其跨境转移可能对上述安全利益产生影响,因此需重点关注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要求及潜在合规风险。
第四, 相较于此前技术目录中较为宽泛、原则性的技术名称及描述,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技术的控制要点,明确了具体技术指标及量化判断标准。例如,针对人工智能大模型,设置了计算量不低于10²⁶次浮点运算、参数量不低于20,000亿等数值阈值,使相关技术的受控范围更加清晰。尽管量化指标有助于提高确定性,但不代表实践中技术认定已无争议,仍需结合模型参数量、实际训练 tokens、训练轮次,以及多模态数据的token化方式等技术参数综合判断。
第五, 除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和数值阈值外,本次修订还将核心数据、重要数据、高敏感场景应用以及“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等定性标准纳入控制要点,并非完全依赖量化指标判断技术是否受控。因此,相关技术可能因其技术能力、涉及的数据类型或实际应用场景而受到管制。
第六, 技术管制标准进一步延伸至硬件配置及系统整体性能。以人工智能算力集群技术为例,此次修订不仅关注软件和算法技术,还将人工智能加速卡总数超过10,000张的集群作为相关技术的适用对象,并设置互连带宽、故障恢复时间、算力浪费率等技术指标,体现出技术出口管制从单项技术性能向软硬件协同及系统整体能力延伸的趋势。
此外,此次修订在扩大部分关键技术管理范围的同时,也强调精准列管及促进正常国际合作。根据商务部答记者问,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本次相应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对于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拟予排除,并针对特定情形下的技术出口设置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这体现出本次修订并非对人工智能技术及产品出海进行全面限制,而是通过技术指标、适用场景及出口方式等条件,进一步区分不同技术活动的监管要求。
(二) 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出口目录的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技术目录》修订涉及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芯片设计、算力集群及网络安全等多个技术领域,相关技术的主要修订内容、可能涉及的业务场景及关键合规关注点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重点技术领域及合规关注事项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还体现出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趋势、核心技术能力及实际应用场景的进一步关注。其中,人工智能大模型、人工智能体及算力集群技术的调整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对于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此次修订没有单纯依据模型参数规模判断其敏感程度,而是综合考虑模型训练数据属性(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综合性能、专项业务能力、全球调用量、训练效率及安全性能等多维度因素,既设置了明确的量化指标,也引入了“全球领先水平”等定性标准,意味着部分参数规模较小、但在特定领域具有突出能力的模型也可能受到管制。同时,修订内容充分考虑我国在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领域的监管特色,针对重要数据,就仅涉及微量数据(≤0.1%)、无法实质提升研发能力、已采取脱敏清晰措施以确保输出环节不复现或公开渠道可获取等情形作出差异化规定,而针对利用核心数据进行训练的模型则未设定此等差异。
第二, 对于人工智能体技术,本次调整具有明显的产业前瞻性。当前人工智能应用正从问答式助手向具备任务规划、外部工具调用和自主执行能力的智能体演进。不过,本次《技术目录》修订所设定的自主规划步骤、支持集成的第三方工具数量及多智能体协同规模等指标,可能受到任务拆解方式、系统架构及测试环境的影响。相关指标的统一测评方法、测试条件及具体适用口径,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三, 此次修订不仅关注芯片本身的硬件性能,还将芯片间高速互联、分布式训练容错、通信与任务调度及异构算力协同等关键技术纳入考量,体现出对大规模AI算力集群整体运行效率和协同计算能力的重视。特别是随着不同厂商GPU、专用AI加速器等计算资源的混合部署日益普遍,能够提升算力利用率、优化训练及推理效率的核心软件和算法技术,也成为技术出口管制重点关注的领域。
三、人工智能技术出口的主要监管规则
(一) 人工智能技术出口的认定及监管范围
此次修订并未将所有人工智能跨境业务活动一概纳入限制范围,而是重点关注是否实际发生受限技术的跨境转移。对于限制类人工智能大模型,涉及模型权重、核心算法等技术向境外交付、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的,构成技术出口;而基于对境内模型的API调用、APP或网页交互、SaaS应用等方式向境外用户提供模型服务,则通常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这一区分体现出本次调整的监管重点为敏感技术及相关能力是否向境外转移,既注重保护关键技术,也为人工智能服务的国际化应用和商业化发展保留了空间。
(二) 公共领域技术的出口管制适用规则
此次修订拟将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技术排除在出口管理范围之外,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事实上,对于公共领域技术的出口管制豁免,中国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中已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通用说明明确规定,“公共领域”是指已经公开使用的技术或软件,而对其进一步扩大使用可以不加限制,且受版权限制的相关技术或软件亦可纳入公共领域范围。由此可见,此次修订并非首次引入公共领域技术的豁免安排,而是将类似管理理念进一步体现于人工智能技术出口管理之中。这一安排表明,监管重点在于尚未公开、具有敏感性或战略价值的核心技术,而非对已经公开、可自由获取的技术实施重复管制,体现出维护国家安全与鼓励技术开源开放、国际交流合作之间的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领域的开源可能涉及模型架构、源代码、模型权重及训练优化技术等不同内容,相关技术是否已进入公共领域,应根据实际公开的技术范围判断,不能仅因部分模型代码或权重已公开,就认定其他未公开的核心技术一并获得排除。此外,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与拟首次开源的限制类技术应予区分,后者仍需关注拟议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适用要求,不宜将计划开源直接等同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三) 人工智能技术出口的临时登记要求
根据商务部公告,自2026年10月16日起至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自行判断拟出口技术是否属于临时登记管理范围,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完成登记(https://ecomp.mofcom.gov.cn)。对于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技术出口交易,如属于登记范围,亦应按要求办理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及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预计出口金额等。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以合并登记,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别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临时登记管理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传统的技术跨境转让或授权使用,还涵盖技术权属及控制关系的跨境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出口的定义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此次临时登记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权属及实际控制关系变更的监管要求,体现出技术出口管理不仅关注技术本身的跨境转移,也关注技术所有权及实际控制权向境外主体的转移。
(四) 技术出口自动许可便利措施
对于纳入限制出口范围的人工智能技术,此次修订拟针对风险相对可控的技术出口场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包括在境外自有云部署大模型、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及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基本实现“即报即出”。这一安排既能够通过许可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跨境转移的规模、流向及实际用途,实现对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出口活动的有效监管,也能够简化正常国际研发合作和商业活动的审批流程,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国际交流合作之间实现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前,应对交易相对方开展限制性名单筛查,核查其是否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关注名单、反制清单及恶意实体清单。如交易相对方为上述名单的列名主体,则不得适用自动许可等技术出口便利措施。
四、人工智能行业的合规影响与企业应对建议
(一) 人工智能技术出口监管调整对企业跨境业务的影响
此次技术出口目录修订将对人工智能企业的全球研发协作、技术共享及商业化运营产生一定影响。人工智能技术不仅体现为软件产品或应用功能,其模型权重、源代码、核心算法及训练优化相关技术也可能独立构成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这意味着,企业全球研发体系下的跨境联合研发、技术成果共享及集团内部技术转移等活动,可能受到技术出口管制要求的影响。
同时,不同商业模式及技术交付方式可能面临不同的监管要求。通过API调用、SaaS平台等方式向境外提供模型服务,与直接交付模型权重、源代码等核心技术,在出口管制性质上存在区别。此外,跨境合作中的技术权利归属、共享方式及实际控制关系,也可能影响相关交易的监管认定,使技术出口管制的影响进一步延伸至企业的全球研发分工、知识产权安排及商业合作模式。
(二) 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分类及受控状态筛查
建议企业组织技术研发人员对现有人工智能相关技术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对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及本次修订涉及的技术控制要点,结合具体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应用场景及数据属性等,判断相关技术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并形成技术分类及受控状态对照表(Mapping),明确各项技术对应的目录条目、技术指标及初步分类结论,为后续技术出口合规管理提供依据。
(三) 既有交易合同的合规审查与分类应对
建议企业全面梳理已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跨境技术交易合同及相关合作安排,重点排查是否涉及本次拟新增的受控技术,以及尚未完成的技术交付、后续升级和持续技术支持等义务。同时,关注交易是否涉及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的情形。企业应结合相关技术的受管制状态、实际交付情况、权属及控制关系变化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触发临时登记义务,以及后续出口许可要求对相关交易履行的影响。
对于涉及相关技术的交易,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避免一概暂停履行。对于无需调整交易安排的合同,如属于临时登记管理范围,应依法完成登记后继续履行;对于需要调整的交易,可与交易相对方协商调整技术交付范围、交付方式及履行期限,并根据实际交易安排履行临时登记程序,在修订后的《目录》正式实施后,进一步落实相应的出口管制要求;对于无法继续履行或难以协商调整的交易,应结合合同中的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评估延期履行、协商解除及潜在争议解决方案,并妥善留存相关沟通及合规审查记录。
(四) 持续关注目录修订及相关监管政策动态
建议企业持续关注《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修订进展、正式实施时间及最终管制范围,及时跟踪商务部等主管部门发布的配套实施细则、政策解释及监管要求,特别关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控制指标、临时登记管理与正式出口许可/登记制度的衔接,以及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适用情形、条件及办理程序。在修订后的《目录》正式实施前后,及时评估其对现有业务及跨境技术合作的影响,并相应调整内部技术分类结果、合规审查流程及业务管理措施,确保相关业务持续符合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