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揭秘证据组织与分析
案例分析 | 揭秘证据组织与分析
摘要:
交易对方利用客户预留的已签字空白合同自行填写制作虚假合同要求客户承担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律师如何通过组织和分析证据材料来证明合同的虚假性?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旧贷),黄某1、黄某2、黄某3、梁某某、孙某、陈某某、黄某4共7名自然人共同与甲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格式合同,为A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限1年(即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4日,下称"1年期合同")。应甲银行要求,7名自然人保证人在签署1年期合同时是采取同时签署多份部分内容空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然后由甲银行再行填写、盖章的方式。该1年期合同签署后,甲银行并未将各方签字盖章的1年期合同按照约定每人一份返还各自然人保证人。
2015年3月,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协商"借新还旧",并重新签订关于新贷款的借款合同(新贷)。针对新贷款,黄某1、黄某2、黄某3、梁某某四人单独与甲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使孙某、陈某某、黄某4三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甲银行将空白保证合同、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给孙某、陈某某、黄某4,要求其签署,但孙某、陈某某、黄某4并未同意对新贷款提供担保责任,并未签署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此后,甲银行利用此前7名自然人真实签名但部分内容空白的1年期合同自行填写并制作担保期限为5年(即2014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的虚假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称"5年期合同"),并据此在A公司新贷款出现逾期还款时向某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A公司还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请求孙某在内的7名自然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孙某委托本所冯东合伙人律师、吴琼律师代理其参与一审、二审的法庭审理。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及难点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甲银行提供的证明孙某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文件是具有孙某本人真实签名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面对这种合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的情况,案件主要争点及难点便集中在如何识别和证明原告甲银行据以主张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5年期合同"是虚假的问题上。
三、如何有效的收集证据材料?
从案件事实本身出发,与客户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充分了解案件形成的背景、过程的细节,并从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出发,收集抗辩证据材料。
根据本案中原告甲银行提供的5年期合同以及新贷的借款合同,我们了解到新贷系由于"借新还旧"形成,进而我们关注到"旧贷"的问题,我们通过反复多次与客户进行充分、细致的沟通,进而了解到孙某在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旧贷合同过程中曾签订过多份部分内容空白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此,我们对案情得出初步判断,即孙某在签订1年期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目前甲银行提交的5年期合同的存在可能是甲银行利用1年期空白合同变造形成的。于是,我们向客户收集旧贷的借款合同以及1年期合同,将其作为证明孙某仅具有提供1年期最高额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同时,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找到并提供了原告甲银行针对新贷希望孙某签署的空白保证合同及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最终,律师将前述空白合同作为证据材料向法庭予以提交,作为证明甲银行确有提供空白合同让当事人签署的惯例,以及甲银行提供的5年期合同系其利用此前孙某等人签字的空白合同自行填写制作而成的虚假合同的证据。
四、如何从案件证据材料本身的细节进行质证、比对、分析,从而证明合同的虚假性?
立足对案件背景的深入了解,在有效的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交法庭后,我们针对我们提交的证据材料展开有效的对比、分析、和质证,并由此形成了我们的抗辩思路。
1. 通过提交孙某实际签署过的1年期合同,证明孙某实际承诺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证明孙某在本案中对于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将1年期合同以及旧贷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材料,并结合案件中第一次贷款发生以及偿还的情况,论证了在孙某承担担保责任的1年期间内,仅发生一笔贷款(即本案中的"旧贷"),且该"旧贷"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已经偿还完毕,在此期间内,并无其他借款产生的事实,从而首先向法庭清楚阐明了孙某在本案中有关担保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
2. 通过提交甲银行曾向孙某等人提供的空白合同,证明甲银行实际上存在着提供空白合同让当事人签署然后再由甲银行统一签字、盖章的惯例,为进一步论证甲银行存在利用孙某等人已签字空白合同变造本案中的5年期合同的情形提供了依据。
为了能够证明甲银行存在可以利用客户已签字的空白合同变造虚假合同的情况,我们提交了甲银行在签订"新贷"合同时曾提供给孙某签字的空白保证合同、空白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此证明原告甲银行确有提供空白合格式合同要求签字人签署,再由银行自行填写空白处内容并加盖公章的惯常做法。另外,通过我们对空白合同的仔细分析,我们还发现了这些空白保证合同均已经填妥编号,而这些编号与本案甲银行提交的黄某1、黄某2、黄某3、梁某某针对新贷签订的单独保证合同的编号连续,且号码处在所有编号中间位置。这一情况恰好能够用来证明,甲银行在安排"借新还旧"的新贷款时,确实存在曾希望孙某就新贷款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的事实,而这一情况最终也成为我们论证虚假合同的有利依据。
3.通过对1年期合同与5年期合同的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对比,找出5年期合同存在的种种不合理情形,从而论证该合同的虚假性。
首先,通过比较原告甲银行提供的5年期合同与我们提交的1年期合同所约定的担保期间,我们看到1年期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4日)完整包含于原告提交5年期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2014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内。对于这种一个合同的担保期间被完全包含在另一个合同的担保期间内的情形,我们向法庭提出我们的合理怀疑,即假如原告提供的5年期合同是真实的,那么原告显然不需要在六天之后又与孙某另外再签订一份包含在该5年期合同所约定的担保期间内的1年期合同。在原告已经明确确认1年期合同是真实的,且其合同项下的贷款已经偿还的情况下,5年期合同的出现显然非常不合情理。
其次,通过对原告提供的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梁某某分别单独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的质证,我们提出第二个不合理之处,即假如原告提交的5年期合同是真实的,那么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梁某某通过签署5年期合同从而对新贷已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又去就同一笔借款再另外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因此,如果这些《保证合同》原告确认是真实的,那么5年期合同的存在便明显不合理。
再次,我们提交了甲银行曾在新贷发生时提供给孙某要求其签字的空白《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向法庭陈述了甲银行提供这些空白合同给孙某的目的就是希望孙某继续为A公司新贷款提供保证,而孙某予以拒绝的情况。两者结合起来,我们向法庭提出了第三个不合理之处,即如果5年期合同系真实存在的,那么在孙某已经理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甲银行完全没有必要提供空白合同给孙某,并要求孙某再次另外就新贷单独签订保证合同或者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后,除了对案件中各方提交的证据本身的审查质证,我们还充分利用了互联网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发现和获得了能够证明5年期合同虚假性的有利信息,从而加强了法官认定5年期合同系虚假文件的内心心证。在审查1年期合同和5年期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1年期合同落款签订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首页记载的甲银行负责人为郑某,尾页加盖郑某签字章;而5年期合同落款签订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首页记载的甲银行负责人也填写为郑某,但合同尾页加盖的负责人印章却是陶某某的签章。两份合同签订日期相隔只有8天,且这8天期间还包含10月1日-7日的法定节假日。由此我们认为在仅有的一个工作日之内,甲银行的负责人便发生了变更,存在不合理之处。于是我们对甲银行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我们发现,原告甲银行的负责人由郑某变更为陶某某是在2014年11月11日。这一事实充分证明原告提供的5年期合同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在该合同签订时,陶某某尚不是甲银行的负责人,是不可能在这份合同上签章的。由此推断出原告甲银行提交的5年期合同显然不是2014年10月8日签署的,该合同系虚假合同。
五、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某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不予采纳原告甲银行提供的5年期合同,驳回甲银行要求孙某、陈某某、黄某4对本案所涉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甲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综合案涉证据及双方陈述,认为孙某不应对A公司的新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中伦律师代理的案件获得了最终的胜诉。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试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