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产业商业法律观察(一)| 主机厂的并购整合V.S“双资质”问题
新能源汽车产业商业法律观察(一)| 主机厂的并购整合V.S“双资质”问题
一、燃油车向下V.S新能源车向上
过去的2018年对于中国汽车行业是悲喜交加的一年。悲的一方面是,经过多年的发展,汽车市场首次出现年度负增长的情形, 2018年1-12月全年汽车批发累计2323.7万台下降4.0%,全年零售2235.1万台累计下降5.8%;而喜的一方面是,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批发和销售逆市上扬,1-12月新能源乘用车批发100.8万台,同比增长88.5%,实现销量98.53万台,相较2017年增长88.9%[1]。
导致新能源汽车、特别是其中的纯电动车销量在2018年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2017年年底,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2],将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在标示上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之上,由于新能源汽车本身易于上牌,而各地陆续出台了对燃油车的路权予以限制的措施(如广州的"四进四出"政策等),通过差别化对待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的路权问题,推动部分大中型城市的新购车人口主动选择购置新能源汽车;

u 双积分政策的推行、特斯拉Model 3全球范围内的热卖、电动车成本(特别是电池成本)的持续下降等因素,从产品端产生推动和示范效力逐步带动终端消费。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新能源汽车中电动车的购置和使用成本在2020年具备相较燃油车的竞争优势,且整车生产企业(下称"主机厂")逐步将生产销售重点转向电动车,虽然针对电动车的购置和使用补贴将取消,但全球及作为新能源汽车主战场的中国,新能源汽车终端市场已悄然爆发。
二、存量博弈时代——主机厂的并购整合
随着中国汽车市场从2010年左右开始逐步进入低速增长时期,与其他行业的情况类似,除非地方和中小型车企可以很好利用市场机遇抓住爆款崛起,在轿车、MPV、SUV的增长轮动基本完成后,主机厂整体呈现"马太效应",主力主机厂的优势地位进一步巩固,尤其是轿车领军企业的优势逐步拓展到SUV,主力主机厂在燃油车市场的优胜劣汰已经清晰[3]。而另外一方面,新能源车的产品和技术发展仍是多线并进,快速发展期的车企竞争优势也尚充分体现,还有巨大的变化机会。
除上述市场因素外,国家政策的变动也对主机厂的并购整合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

实行特别公示管理制度,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4];

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发改委令22号)中将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的立项权限全部下放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使得地方在投资兴建汽车项目中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降低了存量主机厂手中产能和资质的价值,进而倒逼陷入生产经营困境的存量主机厂主动接受第三方并购整合。
由于上述因素,自2017年至今,中国汽车行业一个突出现象是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主机厂的并购整合案例,特别以造车新势力对地方和中小型车企的并购为突出,典型的如宝能收购观致、"车和家"并购重庆力帆、恒大并购瑞典电动车企NEVS、梅拉德能源(雷丁汽车)收购野马汽车等。
三、并购整合中的"双资质"问题
(一) 什么是"双资质"?
汽车是仅次于房产的第二大居民消费品。汽车产业作为典型的重资产类型的高端制造业,产业链条长,对上下游经济均具有巨大的带动作用。也因此,一方面为了避免各地一哄而上盲目投资造成产能和社会资源浪费,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控制汽车产品的品质,我国对汽车产业的项目从"投资—投产—具体产品生产销售",实行三重管理制度,具体如下图所示:
因此,对于某一主机厂而言,其是否可以从事某一类型汽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即取得"产品准入"),以项目已经取得发改部门的投资准入被视为是合规产能,并通过工信部的企业准入审核为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发改部门的投资准入和工信部的企业准入又被合称为"双资质"。
(二) 投资准入
自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发布首次确立了我国汽车产业的产业政策及投资准入管理权限至今,我国对汽车产业的投资准入管理事宜的政策历经了5次变迁(1994年确立,2004年、2009年、2016年、2017年和2019年5次调整)。自2009年8月15日至今,我国政府对汽车产业投资准入的立项管理政策如下:

因此,如第三方对主机厂进行并购整合,其应结合主机厂名下各类项目的立项时间,核查相应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应的立项手续(备案证或核准批文),备案/核准机关是否具备法定权限,以及立项备案/核准的主要生产规模等核心指标,从而确认相关项目的投资准入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三) 企业准入
1. 概述

2. 近期企业准入政策的发展
2018年11月27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0号,下称"《准入管理办法》"),并在2019年1月3日发布了作为《准入管理办法》附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下称"《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下称"《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对我国主机厂的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的相关管理政策体系作出了精简。近期汽车主机厂企业准入政策的主要发展如下:
(1)减少企业准入的类型
如下图所示,《准入管理办法》将原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19中机动车生产企业缩减为6种。主机厂在获得某一类别汽车的企业准入后,生产销售同类别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达到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及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生产经营布局的效果。

(2) 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主机厂进行技术创新。如主机厂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法定的准入条件的,主机厂在申请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从而为无人驾驶、智能汽车等技术创新企业和产品进入市场铺设法律基础。
(3) 承认"委托代工"模式的合法性
鼓励主机厂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主机厂委托加工生产。鼓励汽车研发设计企业与主机厂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主机厂的生产能力申请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
四、小结
在收购主机厂的实践中,作为被收购标的主机厂在"双资质"问题上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主机厂的产能并未履行相应的投资准入手续,从而导致其产能并不合规;

主机厂还未完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所规定的工信部对其企业准入资质的复核公示手续[5];

对以终端用户为销售对象的被收购标的来说,如果其仅取得6字头或7字头汽车的生产资质,也会对收购方可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种类造成限制,进而影响其应对市场的能力(典型如6升7问题)。
除上述外,通常来说,作为被收购标的主机厂往往面临经营不善、财务和员工负担严重等问题。尽管如此,由于2018年前国家严控包括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新建整车项目,新取得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的企业屈指可数,存量主机厂的"双资质"、特别是"企业准入"资质依然具有巨大的价值。虽然在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后,汽车整车项目下放省级发改委备案立项,但另外一方面,作为收购方的主机厂或造车新势力依然需要考虑新建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对其尽快推出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新能源汽车市场上取得先机的不利影响。因此,一方面是投资审批的放宽,另外一方面是时不我待的市场机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既有主机厂进行并购整合依然会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业务的一项重要手段。
注:
[1] 乘联会:《2018年12月份全国乘用车市场分析》,网址:http://www.cpcaauto.com/newslist.asp?types=csjd&id=9331。
[2] 公安部《公安部交管局部署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11月20日河北保定等12个城市首批启用》,网址:http://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5920946/content.html。
[3] 同脚注1。
[4] 2012年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发布《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2017年6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改产业[2017]1055号)
"(十一)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应接受保持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核查,符合要求的,取消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满未达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暂停其生产、销售活动。"
2018年11月27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0号)
"第34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5] 2017年1月6日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39号令)第29条:"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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