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助力,共克时艰:企业战疫可以借力哪些扶助政策?
政策助力,共克时艰:企业战疫可以借力哪些扶助政策?
病毒肆虐春来晚,疫情未解冬犹寒。
庚子年立春已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告数据,截至2月10日24时,新增确诊病例仍处于增长状态,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7626例,现有疑似病例21675例。
突如其来且仍在持续的疫情面前,政府积极管控,百姓深居简出,商业人流锐减,餐饮业、零售业、娱乐业等服务产业大受冲击,周边上下游企业亦难避其害,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收支失衡压力、人力成本压力、持续履约压力、市场低迷压力,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宏观经济增长承压。
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而努力,要求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
我们关注到,2月3日会议之前,已有一些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就助力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与渡过疫情难关出台了一些政策;本次会议结束之后至今,相当数量的国家部委、地方政府陆续跟进出台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扶持政策。
经研读公开渠道可查询的各级政府机关已出台政策,该等政策在适用对象、纾困思路、帮扶举措等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笔者以文末附表列示了截至成文日期查询获悉的相关扶持政策,于正文选取有代表性的政策举措进行了梳理分析。笔者认为,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应当充分重视该等政策,仔细研读,灵活运用,物尽其用,规则用尽,借助政府扶助与政策扶持,携手政府、合作伙伴、企业员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同取得战疫最终胜利。
1.
争取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维持经营现金流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现金流是企业的命脉。大量企业表示,若疫情持续蔓延导致生产与消费无法恢复正常,企业的现金流只能维持短期运转。疫情之下的企业现金流维持与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成为经营者的共识,由于疫情造成的停工停业、营业收入萎缩可能导致大量企业面临现金流危机已经初见端倪,鉴于此,相关扶助政策明确了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出台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具体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
银发〔2020〕29号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信明电〔2020〕14号 |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9.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10.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11.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办发〔2020〕5号 |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渝府办发〔2020〕14号 |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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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20〕4号 |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 |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
浙三十条 |
四、全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十)加大信贷纾困力度。…… (十一)减免企业贷款利息。…… (十二)对扩大融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十三)推进债券发行提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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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理筹划劳动用工安排,实现同舟共济
企业与员工是皮毛依存、血肉相融的关系。国务院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停工至2020年2月2日,且后续相当数量地方政府进一步发布了管辖地域内复工时间更晚的延迟复工通知。根据相关通知精神,停工停产期间,企业仍然需要承担员工工资,员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继续支付工作报酬,并不得单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当前,企业承担了较高的社会责任与劳资成本,显而易见的是,缺乏经营现金流流入的企业可能会由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继续按照正常经营预算承担员工支出而陷入坐吃山空、人企两伤的境地。近期某知名餐饮企业创始人发声,作为一家知名餐饮企业,春节前后的一个月时间将损失营收7-8亿元,目前账上的现金加上贷款,最多也只能再发3个月工资。
由于疫情造成可能触发大量企业的劳动用工困难不可轻视,鉴于此,相关扶助政策明确了对受疫情影响企业要给予用工政策扶持。
出台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具体内容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办发〔2020〕5号 |
10.……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渝府办发〔2020〕14号 |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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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20〕4号 |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
浙三十条 |
五、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十四)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 (十五)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 (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做好劳动纠纷化解、保障职工稳定就业。 |
3.
充分利用延迟缴付便利,争取时间利益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在现金流趋紧的形势下,要求企业按照现有标准与规定期限缴付相关税费无疑会使企业现金流雪上加霜。由于疫情造成可能触发大量企业的现金流短期紧张局面已经显现,鉴于此,相关扶助政策给予相关企业期限利益,允许迟延缴纳社保、税款等款项,有助于相关企业以递延时间换取生存空间。
出台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具体内容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办发〔2020〕5号 |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渝府办发〔2020〕14号 |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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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发〔2020〕4号 |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沪府规〔2020〕3号 |
(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
4.
积极争取成本支出与税费减免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如其来的经营环境突变因素,有些企业(例如商业物业租户等)处于该等风险首当其冲的位置,有些企业相对处于二线、三线的位置。市场经济分工明晰但又环环相扣,既应遵循契约精神,也应遵循公平公允原则,仅由直面风险的企业单独抵御该等风险因素难免势单力薄,且很可能一损俱损殃及上下游企业。鉴于此,相关扶助政策鼓励市场参与主体合理分担风险以共渡难关,有助于相关企业降低损失。
出台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具体内容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办发〔2020〕5号 |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渝府办发〔2020〕14号 |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政办发〔2020〕4号 |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
浙三十条 |
三、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五)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 (六)减免缓缴企业税收。…… (七)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八)降低交通运输通行费。……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
5.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补贴与优惠政策扶持
现代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综合运用,以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补贴与政策扶持就是政府以看得见的手弥补市场调节不足、调节经济运行、化解公共风险的具体举措。鉴于此,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扶助政策为受疫情影响企业设定了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相关安排,企业应当努力握紧政府伸出的看得见的手,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补贴与优惠政策扶持。
出台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具体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信明电〔2020〕14号 |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5.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 6.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7.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办发〔2020〕5号 |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政办发〔2020〕4号 |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20〕10号 |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
6.
严格防范合规风险,杜绝违法损失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量企业展现了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通过钱物捐赠、加班生产、志愿服务等多种途径投身于全民抗疫斗争中;但也存在不法商家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主管机关严厉查处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项违法行为,鉴于此,企业应当防范合规风险,避免因违反相关市场秩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而发生损失。
出台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具体内容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京政办发〔2020〕5号 |
18.……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
浙三十条 |
(十九)加快提振消费。……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行为。 |
7.
主动防控合同履约风险
合约已然存在,疫情突如其来,大量企业将会遭遇疫情引发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已签署合同履行是否具有可行性或者合理性的问题,评估与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无法回避。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在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情形之后,当事人用于主张免除和减轻自身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责任的抗辩理由。(一)关于不可抗力规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关于情势变更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于2013年被废止)精神,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鉴于此,相关扶助政策提示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寻求司法救济等途径合理管控履约风险。企业应当合理评估已有合同继续履约的可行性、合理性,依法提出权利主张,通过合理途径规避与防控履约风险。
出台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具体内容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鲁政办发〔2020〕4号 |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沪府规〔2020〕3号 |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
8.
关注特定行业潜在机会与鼓励政策
疫情危机之下,"危"与"机"并存;在传统商业服务业遭遇困境的同时,部分行业面临发展机遇。短期来看,线下服务业遭受重创,中小企业首当其冲,但多数企业仍然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同时不少从业人员已经提到消费场景加速向线上转型、新技术带来服务业创新、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速等产业升级变化趋势。
我们注意到,相关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中已经针对若干特定行业制定鼓励政策,鼓励企业迎接挑战化危为机,实现转型发展:
出台机关 |
文件名称/文号 |
具体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信明电〔2020〕14号 |
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2.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 13.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14.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15.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帮助中小企业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沟通合作、抱团取暖,营造共荣发展、共克时艰的融通生态。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沪府规〔2020〕3号 |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 |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
浙三十条 |
七、全力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一)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 (二十二)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 (二十三)加快生命科学科研和产业化。加大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精准诊疗、快速检测等研发攻关,……。 |
结语
这是一场没有旁观者的全民行动,是一场全部经济参与主体无法回避的整体战争。
2月3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笔者相信,中央统一部署之后,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各级各地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出台帮扶政策,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已经有相当数量,具有出台数量多、覆盖角度广、帮扶措施丰富等特点,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天连五岭银锄落,地动三河铁臂摇。借问瘟君欲何往,纸船明烛照天烧。
企业告急,政府伸手,政策助力,共克时艰,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应当用活、用好、用尽各级政府提供的政策工具包,尽可能避免或减轻疫情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将疫情不利影响与经营损失降低最小,保有生机与活力,携手政府、合作伙伴、企业员工,一起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一起迎来终将到来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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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各级政府机关已出台的战疫相关扶助政策》
公开渠道查询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