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中伦代理的一起经纪公司诉网球运动员违反经纪代理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经纪行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导意义。
在本案中,某女子网球运动员在未成年时,其父以运动员的名义与某经纪公司订立了为期11年的独家体育经纪代理协议。运动员成年后,多次明确表示其不再认可该经纪代理协议并自行与某知名体育品牌订立赞助协议。经纪公司最终对运动员提起诉讼,并索赔超过千万元人民币。
中伦律师代理运动员应诉。首先,中伦律师以涉案协议期限跨越运动员成年节点、其父代为处分运动员成年后的权利和义务系超越法定代理权限为由,主张该协议自运动员成年之日起即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运动员成年前后多次明确不予追认协议效力,因此应认定该协议自运动员成年之日起即对其本人不再有任何约束力。其次,运动员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亦有充分的正当性。此外,代理律师还大量研究了国内外的行业实践,以证明涉案体育经纪协议期限过长的严重不合理性、以及对未成年运动员的不利影响。
2019年7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全面采纳了中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运动员父亲的法定代理权限于运动员年满18周岁之时终止。
中伦律师事务所为该运动员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合伙人舒海律师、王广巍律师为本案的主办合伙人,李梦圆律师为本案的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