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助力EDC电音节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胜诉
中伦助力EDC电音节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胜诉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不夜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INSOMNIAC HOLDINGS, LLC,以下简称“不夜城公司")诉江门市某俱乐部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不夜城公司有利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该俱乐部使用“EDC"“"等标识侵害不夜城公司对“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损害不夜城公司对其有一定影响的电子音乐节服务名称“EDC",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件是不夜城公司EDC品牌在中国大陆线上线下维权项目中的主要案件。中伦合伙人黄静文、杨和平,律师金恬昕、马洪、罗师师等为该系列案件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不夜城公司是全球知名现场娱乐领导者环球娱乐促进公司(Live Nation Worldwide, Inc.) 旗下公司,拥有世界知名电子音乐节品牌Electric Daisy Carnival(雏菊电音嘉年华,简称为“EDC电音节"),在中国持有第41类“提供娱乐场所、现场表演"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2018年,不夜城公司发现该俱乐部在经营活动先后使用“EDC"“
"“
"“
"“
"“
"等多种形式的标识,遂委托中伦律师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厘清第41类娱乐场所类服务与第43类餐饮酒吧类服务的关系。该俱乐部援引《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及酒吧行业相关规范等文件,坚持其经营的俱乐部属于第43类的酒吧服务,与不夜城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不构成类似。我们从该俱乐部经营场所内提供现场表演,自称“CLUB"“俱乐部",媒体和消费者提及该俱乐部时的描述方式等角度,论证该俱乐部实际属于娱乐性质场所,而非仅提供酒水饮料的餐饮类酒吧。两审法院均支持我方意见。
本案另一难点在于如何将不夜城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拓展到包括纯文字“EDC"、图形“
"在内的侵权标识。我们从标识本身的相似点、请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夜城公司的品牌升级过程、被诉侵权俱乐部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行为实际达到的混淆后果、司法裁判怎样才能真正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等方面进行充分说理,得以说服两审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全部侵权标识与“
"均构成近似商标。
该判决对“"商标保护范围的认定以及对“EDC"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认定等均对不夜城公司后续知识产权维权有重大意义,有力地支持了不夜城公司在微信、抖音、大众点评等平台上针对EDC品牌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同时,该判决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和服务近似/类似判定标准的把握、能否基于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对受让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论述在其他案件中也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