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与机遇:《民营经济促进法》助力民营建筑企业的未来发展
破局与机遇:《民营经济促进法》助力民营建筑企业的未来发展
引言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始施行。其核心目标是破除民营经济企业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在建筑行业,因项目周期长、资金密集、政策关联度高、市场壁垒高等特点,民营建工企业在过去面临的生存与发展挑战尤为典型。对于长期面临诸多痛点的民营建工企业来说,《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有望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涉及民营建工企业的条文为主,并结合近年来相继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版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范,系统研究其对民营建工企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产生的多维度影响,以期解读这部法律为建设工程领域民营企业开启的新篇章。
一、破除制度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核心制度: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尽管国家持续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招标投标阶段仍面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诸多因素导致的民企获取市场机会不平等问题。如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市场准入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这一制度的核心主要体现为:全国统一、事权法定、公开透明、非禁即入四个方面。相较于此前的相关政策文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强制力保障、约束范围严格限制、救济渠道明确以及监管模式清晰等制度优势得以显现,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环境,使得民营资本可以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公平竞争。
2025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建筑业市场准入禁止和许可措施有所调整,新增了涉密军事设施建设许可[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准入清单。
2025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511号),自2025年4月至10月,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民营建筑企业如遇到准入壁垒问题,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专栏反映[2],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及时核实处理。
2、保障:生产要素与公共服务资源平等获取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京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凡是党中央定了的就要坚决执行,不能打折扣。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确立了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使用原则,保障民营建工企业可以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同时,推动数据赋能,明确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公共服务资源平等提供给民营经济组织,推动数据资源向民企平等开放,也是为民营建工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相应支持。
3、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准入
根据中国政府网2025年6月16日发布的信息,今年1月—4月,民营企业中标率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一亿元以下的项目,民营企业中标项目数量占比超过80%[3]。在建工领域,民营企业总体体量逊于国有大型企业,以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为主的发包人天然青睐与国有企业合作,在招投标环节对民营企业设置重重限制,公平竞争环境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民营建工企业活力释放的关键因素,本次《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立法规范也是从源头上对公平竞争重点审查,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当中排斥民营企业,应当及时改正,出现不良后果将对相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支持参与国家战略,引领行业转型升级
1、重点方向:参与“两重”建设(国家重大战略与重大工程)
2025年5月8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情况时表明[4]:国家目前已在核电、铁路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目前有的核电项目民间资本参股比例已经达到20%,工业设备更新、回收循环利用领域支持民营企业的资金占比超过80%。国家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立法形式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能源等项目建设,另外结合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动态更新的项目清单,对项目规模、投资计划、建设周期、资质要求等详细信息进行公示,推动建筑市场各类主体充分竞争,使得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与重大工程的建设。
2、转型路径:支持“两新”布局(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规范,展现了国家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聚焦于建设工程领域,将加大对民营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以及创新研发的支持权重,主要围绕民营建筑企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融合发展中的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装备研制、重大科研项目、项目推广应用等,在项目实施上具体体现为诸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等)、智慧工地等。
三、破解融资难题,优化金融支持体系
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垫资施工和融资断链的态势,受限于自身规模、资信、抵押物等因素,民营建工企业的融资困局更为困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聚焦民营建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渠道传统、产品单一等问题,优化了战略方针,使得一些服务于民营建筑企业的融资支持方式逐渐落地。
1、优化环境:平等授信与政策倾斜
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信贷条件需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到民营建工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相较于其他类型民企,为实现对民营建工企业授信融资的实质平等,可适当进行政策倾斜。2025年2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万州区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准入门槛,加大建筑业产业链信贷支持力度。举办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用类和动产质押类信贷产品、降低利率、展期续贷、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方式,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满足建筑业企业融资需求。”[5]通过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的融资帮扶,结合企业信用传导作用,优化、更新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能够大幅度减轻民营中小供应商和工程分包企业的融资难度。
2、创新方式:开发适配产品与拓展渠道
《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2025年6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发布“建装小微企业融资方案”,推出以数据搭桥的方式,依托区政务数据的多维度资源,将企业经营数据转化为信用资产,聚焦建筑企业全生命周期,量身定制金融解决方案。[6]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联合数据共享、精准适配、高效线上授信的方式,不仅简化了建装小微企业的贷款办理手续,同时也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信贷支持。
2025年3月13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建筑企业转贷资金工作培训视频会,进一步帮助建筑企业和银行熟悉转贷资金政策,充分发挥转贷资金作用。[7]通过加大金融支持建筑业力度,稳定企业存量融资规模,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保障企业公平享受优惠政策,将金融力量注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账款支付保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核心约束:“背靠背”条款无效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背靠背条款无效,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但是,区别于上述《批复》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在适用范围上不再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和服务合同,将建设工程领域诸如“设备租赁”类合同也将被纳入禁止背靠背条款的范围内,而无需再以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进行类推适用。
2、规范结算:加快结算进度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不得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中将“批复”改为“备案”[8],和《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9]未能适配。但在实践中需注意《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建工实践中仍应当优先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规范。
3、保障机制:规范支付管理
根据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强制民营建筑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所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汇票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两种支付方式,此两种支付方式仅为示例性规定,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也应当落入本条涵摄范围。如抵房、抵物偿还工程款的,应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房产、物品的市场价值。
五、稳定政策预期,构建诚信履约环境
1、司法实践:落地政府违约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范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诚信履约行为,以及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改变政策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应当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依据前述条款裁判的第一例涉及土地出让政府违约的判决书已于2025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推翻了原一、二审判决结果,最高院认为:结合全案情况,关于“优惠、补偿”行政允诺未能兑现的原因,既与允诺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有关,也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沟通衔接不充分不顺畅、互相不配合不理解有关,当地政府未能从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有利于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某某公司协商沟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某某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等因素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情况,改判当地政府对当事人承担行政允诺损失补偿诉请金额的一半金额。[10]该判决将“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形象”和“优化营商环境”直接纳入裁判理由,要求政府以积极姿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基于过错程度,按比例分配政府的违约责任。
2、企业应对:强化沟通与证据留存
不难看出从立法到司法领域,对政府违约必承担责任开始严格落实,政府违约不再“零成本”。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民营建筑企业而言,无论是与政府部门的合同订立,还是应对因公共利益导致的法定变更程序,都须确保沟通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尽可能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固定,避免后续履行争议。同时,企业仍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审慎核实行政允诺的可行性,在履约过程中保持及时沟通,并完整留存履约证据,作为未来维权的依据。
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为长期面临准入壁垒、融资困境与账款拖欠等痛点的民营建工企业,绘就了清晰的法治化发展蓝图。通过破除准入限制、保障资源公平获取、支持参与国家战略项目、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强化账款支付刚性约束以及明确政府履约责任等方面,该法从法律层面系统性地回应了民营建工企业的关切问题,营造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未来发展环境。
[注]
[1]2025年1月15日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公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2]征集网址: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tydscjx/.
[3]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这些支持要转发,中国政府网,2025年6月16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6/content_7028083.htm
[4]人民日报:国新办发布会聚焦民营经济促进法 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发展的确定性,中国政府网,2025年5月9日,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5/content_7023074.htm
[5]参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https://www.wz.gov.cn/igixmj/gkyjzj/202502/tOpinion_6086.html
[6]参见数智闵行:数据搭桥,营商聚力——打通建筑企业融资“快车道”https://mp.weixin.qq.com/s/t5HGwxn8hNgpouFnn4s5EQ.
[7]参见江苏建设:赋能企业“加速跑”江苏开展建筑企业转贷资金工作“云培训”https://mp.weixin.qq.com/s/jW69KYz9a6zPZ_FAgL1fgw.
[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9]《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再58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