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代理客户在香港终审法院胜诉
中伦代理客户在香港终审法院胜诉
2024年12月23日,香港终审法院就2024年最后一宗开庭审理的案件颁布判决并一致驳回原告人的上诉。中伦在本案中代理客户在香港法院原讼庭、上诉庭、及终审庭的三级诉讼程序中就申索的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并全部胜诉。本案由合伙人许卓杰、伍守文负责,律师梁颖思及谭斯镁参与了全程法律服务。
香港终审法院是香港诉讼程序中最高级别的法院,案件由五位终审庭法官审理,当中包括一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按照普通法规则,终审法院在本案中的决定将成为香港有关受托责任和秘密利润处理的诉讼时效问题的重要案例。
虽然按照普通法规则,未经授权赚取秘密利润的受托人一般会通过普通法下的推定信托而为其委托人持有该等利润,但对于此类信托是否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一直存在相互冲突的案例。终审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就《时效条例》第20条而言,“秘密利润”是属于普通法项下推定信托中的第二类信托,因此,“秘密利润”不符合该条中“信托财产”的资格。由于“秘密利润”的索赔不能适用《时效条例》第20(1)(b)条,因此,关于“秘密利润”的索赔受到六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赚取利润而做出的申索属于第20(2)条项下有关违反信托而提出的诉讼,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了如何定性未经授权的利润问题。终审法院也进一步明确,如果诉讼涉及任何欺诈或欺诈性违反信托,而受托人为其中一方或参与者,或诉讼涉及追讨由受托人管有中的信托财产或信托财产的所得收益,则该类诉讼将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伦在本案的胜利不仅维护了我们客户的利益,及加强了香港法律体系中关于信托关系法律原则的完整性,也证明了中伦在诉讼领域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