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就库存股对《上市规则》修订进行咨询
联交所就库存股对《上市规则》修订进行咨询
一、绪言
近年来,香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模呈现增长态势。根据现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之时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且公司须在购回股份结算完成后尽快注销该等股份。
鉴于绝大多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注册地法律允许库存股[1]的持有,且国际主要证券交易所允许库存股机制的存在,联交所于2023年10月27日刊发有关库存股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建议修订《上市规则》,推出库存股机制并征询市场意见。本次建议修订咨询期为两个月至2023年12月27日,联交所会将咨询期内收到的回应意见加以考虑后再决定具体的修订内容。
根据咨询文件,联交所提议删除注销回购股份的规定,并引入库存股再出售的相关规则。其计划采用《上市规则》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规管库存股再出售,并明确若干与库存股相关问题,例如公众持股量、规模测试等。咨询文件旨在使香港上市公司买卖其股份时更具灵活性,提升香港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吸引力。
二、咨询文件的详情
A. 删除注销回购股份的规定
《上市规则》第10.06(5)条规定上市公司购回的所有股份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在购回股份结算完成后,尽快将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
根据咨询文件,联交所建议删除《上市规则》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可根据其注册地的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回购股份。若根据相关法律,库存股属已发行股份,则这些股份亦可保留其上市地位。
上市公司可将库存股作为交易代价进行转让、偿付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再出售库存股以募集资金等。
B. 设立库存股再出售的规则
鉴于再出售库存股对现有股东的影响与发行新股类似,联交所采用《上市规则》适用于发行新股的框架来规管库存股的再出售,包括根据一般性授权出售库存股、再使用库存股的限制(包括出售、授予股份计划、关连交易等)。
1. 以一般性授权、特定授权出售库存股
库存股可通过特定授权或一般性授权出售。要求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于年内购回并转为库存股的股份数量会被加入到当年的一般性授权限额中,但不会被加入到次年的一般性授权限额中,例如:
2. 回购及再出售库存股的限制
为降低市场操控及内幕交易风险,联交所建议对有关库存股活动设立相关限制,包括(1)上市公司在(a)内幕消息披露前及(b)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能出售库存股;(2)不得明知而向核心关连人士出售库存股;(3)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30天内不能再出售库存股;(4)出售库存股的30天内不能再回购股份。
同时,用库存股满足股份授予的股份计划会被视为《上市规则》第十七章项下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因此,根据该计划授出股份须按《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受股东给予的计划授权限额所规限。
3.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若上市公司向关连人士出售库存股,须满足《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有关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若上市公司出售库存股,须满足公告、翌日披露报表、月报表及年报等披露要求。
C. 一般性回购授权限额
一般性回购授权的限额为公司获得授权时已发行流通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的10%,即公司依据一般性回购授权当年可回购并转为库存股的数量上限为已发行流通股数的10%,库存股数量将占有当年回购授权额度。若为A+H股公司,则为已发行流通A股和H股各自的10%。例如: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须在回购股份的说明函件中披露其拟回购的股份是否会被注销或被保留作为库存股的意向。
D. 与库存股相关的其他事宜
由于库存股通常不附带股东权利,联交所建议对《上市规则》其他关联条款作出相应修订,以明确库存股的性质及地位,包括: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自2023年10月27日起,联交所已豁免股份注销规定以允许红筹公司等海外发行人持有库存股,但未豁免中国发行人遵守回购股份注销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红筹公司而言,现时即可依据咨询文件的建议修订持有库存股,唯其在《上市规则》后续就库存股作出任何修订时遵守相关规定即可。
对于H股公司来说,现时仍须遵守回购股份注销规定,无权持有库存股,须待联交所在本次修订咨询期过后,刊发正式咨询总结文件时,方能按照咨询总结中的规定适用库存股机制。其中,对于A+H股公司而言,有关库存股再出售的建议修订不适用于A+H股公司所持有的A股库存股,仅适用于其持有的H股库存股。A股库存股须满足中国境内相关规则。联交所建立H股库存股的机制将增强A股回购与H股回购的一致性。现时A+H股公司回购A股股份时,可将A股股份作为库存股持有以供日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转换可换股证券等,但回购H股股份时无法将H股股份作为库存股持有,只能注销该等H股股份。倘联交所推出库存股机制,A+H股公司回购H股也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可换股证券、再融资等情形,为A+H股公司提供了更协调的回购股份和库存股机制。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库存股是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回购并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该等股份日后可供再出售或股权激励等使用。
[1] 联交所有关库存股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3-Treasury-Shares/Consultation-Paper/cp202310_c.pdf 2.
[2] 联交所有关库存股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监管通讯网页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3/231027news?sc_lang=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