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上市公司进行自动股份回购计划的联交所指引
关于香港上市公司进行自动股份回购计划的联交所指引
一、绪言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0.06(2)(e)条,上市公司不得在(1)内幕消息披露前及(2)在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合称“限制期")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回购股份,以避免上市公司滥用未披露的内幕消息或操纵股价。
部分于联交所及伦敦或纽约双重上市的发行人,倘若其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或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制定的自动股份回购计划(“自动回购计划")已获得豁免,且其拟于联交所实施的自动回购计划与前者相类似,联交所也会为该类双重上市发行人授出豁免,允许其根据自动回购计划,在限制期内于联交所回购股份。
鉴于欧美股票资本市场禁止上市公司于限制期内回购股份的同时,亦提供了允许所有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于限制期内回购股票的豁免,且该等豁免不仅限于双重上市发行人,为了接轨国际资本市场,联交所于2023年10月27日刊发了《有关代表上市发行人进行自动股份购回计划的指引》(HKEX-GL117-23)(“《指引信》"),若上市公司(无论是否两地上市)的自动回购计划可以(1)有效防范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及(2)有效降低操纵股价的风险,则可以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允许该等计划在限制期内进行。
本文将从以上两项要求展开分析联交所在授予豁免时所采取的评判标准。
二、防范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
在判定上市公司自动回购计划是否有效防范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时,联交所将考虑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自动回购计划属于与单一独立经纪商设立的不可撤回的安排
自动回购计划必须于限制期外设立且在限制期内不得进行撤回、修改或终止。同时,应设立防止执行自动回购计划的经纪商运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制。
1.1 在计划开始前,上市公司及经纪商须对自动回购计划的关键条款作出规定并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数量、日期,或规定经纪商可以基于何种算法或公式进行回购,且在限制期内不可以修改。
1.2 自动回购计划仅可由一名经纪商实施,且应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1.3 上市公司与经纪商之间应具有完善的管控机制,一方面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在自动回购计划开始后无法影响该计划的实施,经纪商可作出独立决策;另一方面以确保在计划实施结束前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会被经纪商的任何人员知悉。
2. 自动回购计划的条款
自动回购计划条款不能以规避限制期为目的而设立,上市公司需要考虑设立自动回购计划的时间及开始实施回购的时间以决定期限是否合理及是否需要一定时间间隔。
2.1 自动回购计划应具有合理且足够的期限。联交所对自动回购计划的期限没有设置最短期限,但该计划应当参考其回购规模、预期价格等因素决定其合理期限,过短的计划期限将引起联交所认为该计划是为了规避《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设立。
2.2 联交所建议自动回购计划设立后的首次回购与限制期开始之间应间隔一段时间。若首次回购在限制期开始前不久就开始实施,可能导致市场认为上市公司将受益于其在采纳计划时就已知的内幕信息。
2.3 举例来说,如果上市公司于限制期前不久订立自动回购计划并于公布业绩后不久便终止该计划,可能会引起联交所认为该计划是为了规避《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设立。
三、降低潜在操纵股价的风险
在判定上市公司是否有效降低潜在操纵股价的风险时,联交所将考虑以下因素:
1. 上市公司的规模及流动性
1.1 上市公司的市值至少为100亿港元且上市公司于采纳自动回购计划之前六个月的平均每日成交额至少为1,000万港元。
1.2 联交所认为,上市公司市值越大、每日成交额越高,股份流动性越高,回购对其股价的影响就越小,存在股价操纵的可能性越低。
2. 交易限制
2.1 实施自动回购计划时的每日成交额应不超过之前20个交易日平均每日成交额的25%,且上市公司不得在开市及收市时段通过竞价交易实施自动回购计划。鉴于该等时间段的交易对股份买卖方向、需求强度及市场价格具有重要指示作用,为规避股价操纵,上市公司自动回购计划不得参与开市及收市时段的竞价交易。
2.2 除此之外,获得豁免的自动回购计划仍须满足《上市规则》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包括回购价格不得比前五日收市均价高出5%及以上等相关规定[1]。
四、其他要求
1. 联交所将根据上市公司及其自动回购计划的特殊性,基于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判断。以上因素仅为联交所判定是否授予豁免时将考虑的部分因素。除上述要求之外,上市公司仍须证明其遵守限制期不进行回购的规定将承受过重的合规负担等其他要求。
2. 若上市公司拟采纳自动回购计划并获得相关豁免,上市公司应刊发公告披露其自动回购计划的详情,并提交翌日披露报表披露有关计划项下进行的回购。
3. 此外,上市公司须确保其采纳自动回购计划及在有关计划项下进行的股份购回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尤其是有关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条文。
五、结语
《指引信》旨在方便上市公司透过股份回购来管理其资本结构,同时减少了上市公司的合规工作负担,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规则监管上的便利与灵活,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了香港股票市场的竞争力。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上市规则》第10.06(2)(a)条。
[1] 《指引信》正文
https://cn-rules.hkex.com.hk/sites/default/files/net_file_store/HKEXCN_TC_12752_VER28647.pdf
[2] 联交所有关刊发《指引信》的监管通讯网页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3/231027news?sc_lang=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