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债务重组中的尽职调查
庭外债务重组中的尽职调查
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集团的构成、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等,是企业自身选定重组方向制定重组方案、政府机关判断企业有无救助价值、债权人判断重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人研判企业有无投资价值及具体投资方向的基本依据,故全面、及时地尽职调查对危机企业极有必要。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债务重组为目的的尽职调查与传统的收并购、IPO、债权融资等业务所涉尽职调查在尽调的对象、内容、方法等方面存在区别,应基于尽职调查的目的有针对性地设计尽调方案,进而获取对使用人有价值的尽调结果。本文拟对债务重组场景下“尽职调查"的目的、分类、尽调的主要内容及方法、以及尽调中的注意事项进行分析论述。
一、庭外债务重组尽职调查目的概述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指导如何设计尽调方案、采取何种尽调方法、如何进行尽调结果披露的基础。举例来说,在股权收购项目中,收购方需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了解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并尽可能的发现可能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的潜在风险;在资产收购项目中,收购方需对收购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了解资产的客观状态及法律状态,确定收购资产的客观现状、法律权属、法律瑕疵等;而在庭外债务重组中,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的客观现状,以便确定如何化解其债务危机问题。
在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中,其交易基础是市场化行为,交易的参与方主要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但在债务重组项目中,往往涉及更多、更复杂的主体,包括企业(一般包括相互关联的数量较多的企业集群)、企业的债权人(可能涉及融资性的债权人、经营性的债权人、员工、税务机关等)、政府机关(基于大型企业债务问题对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对危机企业采取帮扶、指导、监督等措施)、投资人(不良资产等特殊机会投资)等等。就不同主体来说,其希望了解的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我们在设计尽职调查方案时需考虑不同主体的不同诉求,在尽职调查实施过程中进行具体把握。
首先,对企业自身来说,一般侧重于通过尽职调查,完成对企业自身情况的梳理,尤其是对企业的价值性、发展性进行披露,获取后续各方对债务重组可行性的支持。当然,由于此时企业已经发生债务危机,故对于企业关联债务,例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的债务,可能亦需要一并纳入尽调范围。
其次,对债权人来说,其最关注的内容显然是企业真实、客观的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企业的集群结构、业务内容、经营情况、未来发展价值等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内容。
再次,对政府来说,庭外债务重组虽在程序上区别于司法重整,但政府参与、支持企业进行重组仍建立在企业重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基础上,政府通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会侧重关注企业存在的资产负债情况、涉稳涉敏感债权的情况、业务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刑事风险等等。
最后,对战略投资人来说,企业发起的尽职调查一般仅作为战略投资人对重组企业是否具有投资的可能性、投资方向的初步预判,如实际进行投资时,其必然会进行更深入的尽调。但即使从前者来说,为吸引到战略投资人,企业在前期尽职调查时需关注可能吸引战略投资人的情况,在尽调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庭外债务重组尽职调查的分类
一般来说,在庭外债务中,前期的尽职调查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前者侧重于对涉危机企业的主体范围、核心业务、核心资产、核心负债、已涉诉情况等进行调查披露;后者则侧重于对危机企业的清产核资,从客观真实角度核查、调整企业的财务情况。在特大型企业重组中,还可能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
关于尽职调查的中介机构的选聘委托,基于费用支付等因素,一般由债务企业选聘,但企业债务重组事关企业、债权人、以及政府等多种角色,在尽职调查中介机构选聘时,企业应当听取债权人、政府等相关主体的意见,便于在尽调过程中即可以就尽调方案进行充分沟通,提高尽调效率和尽调结果的适用性。当然,部分情况下,也可能由债委会或政府专班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此种情况下也应做好与企业的沟通工作,因为被调查对象仍为企业,企业的配合程度将直接影响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开展,包括尽调的效率、尽调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等。
三、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根据尽调目的,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尽职调查所涉的主要内容包括:尽调对象的确定,即债务企业的主体范围,一般可能涉及多家公司;尽调对象的核心业务情况,即债务企业主要从事哪些业务领域;尽调对象的核心资产情况,即债务企业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尤其是融资性债务的资产;尽调对象的核心负债情况,即与重组相关的企业重点债务情况,例如融资性债务、重大的往来债务、涉员工或公众自然人的敏感债务、以及企业对外担保债务等等;尽调对象的涉诉情况,即债务企业存续的诉讼情况、查封冻结情况等。
1. 关于尽调对象的确定
庭外债务重组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化解企业集团的整体债务问题,如果债务主体的范围存在偏差,可能导致重组方案不具备可行性而导致重组不能成功,或者是重组方案通过但并未完全解决企业的问题,进而导致重组方案执行失败。而尽职调查即是最大限度的发现企业客观事实及存在问题的过程,故尽职调查对象的确定对后续制定债务重组方案的制定至关重要。
从股权收购来看,收购方的收购目标基本是明确的,故在启动尽调时可以较为快速的锁定目标尽调对象;但在庭外债务重组中,发生危机的企业往往是一系列关联企业,甚至涉及诸多与主体企业不存在股权关系的关联单位、实际控制单位等,为了全面厘清危机企业的主体范围,全面了解企业的危机程度,需要通过梳理企业的股权架构、以及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等访谈了解,梳理危机企业集团所涉哪些公司应纳入尽调对象。
确定尽调对象后,需梳理核查该等对象单家的基本情况、主体资质、股东情况等,同时梳理整个企业集群的股权架构关系、实际控制关系,绘制整体股权架构图,以完整、清晰的结构图有效呈现各类主体在股权层级、持股比例、业务内容上的关联关系。
2. 关于尽调对象核心业务情况的调查
核查危机企业的业务情况主要是了解企业存续哪些业务,包括该等业务的投资存续情况、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等,以便根据危机企业所处的行业情况、其在特定业务领域的优势及劣势、以及过往的经营情况等来判断相关业务未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可能、以及是否可以产生较大的重组价值。
从尽调方法来看,对企业核心业务的调查主要通过对公司管理层的访谈、向公司收集企业的资质证书与财务资料、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旗下可能涉及较多不同领域的业务,部分业务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例如上下游关系),部分业务则可能是完全独立的、分属于不同行业的,在尽调对象确定后,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划分业务板块,如需划分的,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架构等多方因素考虑如何科学划分,以便后续制定债务重组方案时可直接沿用尽调时的划分,高效的制定重组方案。
3. 关于尽调对象核心资产的调查
在债务重组尽职调查过程中,财务尽调的重要工作是“清产核资",其重点工作之一即是核查危机企业的资产情况,但与法律尽调的区别在于,财务尽调是从全口径角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企业各类会计科目项下的余额情况;而法律尽调需侧重于从重组方案制定的角度,厘清尽调对象哪些具体的资产可以用于解决债务危机、以及该等资产的权属及权利负担等情况。
律师在对尽调对象核心资产尽调时,首先需与企业沟通确认企业可能存在的核心资产类别,例如不动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重大的动产、在建工程、知识产权等等。类别厘清后,需与企业确定核心资产梳理的标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标准条件,尽可能使尽调结果能够符合制定债务重组方案的要求。
从尽调方法来看,对尽调对象核心资产的调查,可通过企业提供核心资产清单、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例如不动产登记证书、购买合同、不动产登记簿等)了解企业享有的核心资产清单及基本情况,同时通过管理层访谈、以及登记部门查询、诉讼资料及融资资料比对等,了解核心资产的现状、抵质押等权利负担、查封冻结等情况,亦可通过此种交叉核对,核查企业提供的核心资产清单是否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况。另外,关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可通过公开网站查询进行初步了解,然后根据管理层访谈确认是否存在重大价值的核心知识产权资产。
4. 关于尽调对象核心负债的调查
企业的负债情况是基于债务重组目的的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财务尽调中,会计师事务所从全口径角度核查各个负债科目的债务余额;在法律尽调中,律师事务所需核查对债务重组有重大影响的核心负债。
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核心负债的核查范围略有差异:就金融机构有息负债来说,是债务危机企业发生流动性困难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债务,故金融机构负债属于法律尽调中核心负债调查的核心内容;但就经营性负债来说,根据危机企业的不同情况,如其经营状态基本良好,经营性负债通过经营活动持续支付,则经营性债务不需特别进行重组的情况下,对经营性负债的具体明细及基本情况,由会计师主要审查;但如果债务企业经营陷入停滞,已无法通过持续经营活动来清偿存量的经营性负债,则经营性债务亦可能需要进行重组,则建议由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时对企业的经营性负债也进行一定的梳理。另外,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后,除本身的金融机构负债、经营性负债之外,其民间融资、对外担保、以及其他敏感性债权亦可能对债务重组产生重大影响,在进行法律尽调时应将该等债务情况作为核心负债内容进行调查。
关于核心负债的主要核查内容,以金融机构负债为例,梳理调查的内容包括:债务人情况,包括债务人名称、在集团中所属的业务板块等,需注意结构化融资或其他复杂融资中关于债务人主体的具体认定;债权人情况,包括合同债权人名称、实际资金方(如有)、债权人类型(银行、信托、保理、融资租赁)等,需注意在公开市场产品等复杂类融资中,需核查产品的管理人、持有人等信息;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融资类型、债权合同金额、利率、期限、本金余额、欠息情况,以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需注意债权本金余额核查时,需与企业沟通企业的统计口径是否扣除了保证金、存单质押等担保金额,以及在信托融资中,是否扣除了信托保障基金等特殊情况;另外,融资余额还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核查企业的记账凭证,与律师事务所交叉核对,以确定准确金额;债权的违约及涉诉情况,包括已逾期的本金、利息与债权人起诉、保全、执行的情况等。对于其他类型的负债,与金融机构负债核查的原则相似,主要核查的内容是对负债的基本情况、担保情况、逾期情况等进行核查。
关于核心负债的调查方法,主要通过核查企业提供的负债明细清单以及融资合同等,核查负债明细清单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并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渠道交叉核对,以及与会计师沟通确认、与企业提供的资产相关资料等进行核对等,尽可能的完整、准确的梳理、披露尽调对象核心负债情况。
5. 关于尽调对象涉诉情况的调查
对尽调对象涉诉情况进行调查和披露,主要是了解尽调对象已经发生哪些诉讼、查封、保全,使报告使用人预估企业可能面临的资产处置风险、以及在制定重组方案时考虑已诉讼和保全情况对重组方案执行的影响等。
调查内容包括:涉诉案件的当事人情况,包括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名称、尽调对象在案件中的地位;案件的案由、标的、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案件的保全查封情况,以及案件的当前进展情况等。另外,也要注意尽调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执行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情况。
关于涉诉情况的调查方法,主要通过企业提供涉诉案件清单、案件资料,以及在裁判文书网、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查询等方式进行交叉核查。
6. 关于尽调对象其他情况的调查
除前文所述尽调内容外,在债务重组法律尽调项目中,基于尽调目的,律师还应当对尽调对象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行政处罚、制裁情况、以及尽调对象的员工及劳动人事概况、税务概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披露,以让债务重组各参与方了解尽调对象是否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对债务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此等调查一方面基于向企业收集相关的资料,一方面也可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从会计师的财务尽调角度交叉了解相关事项。
四、庭外债务重组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 中介机构的相互配合问题
在债务重组尽职调查中,基本的配置团队需包括财务尽调及法务尽调,二者侧重调查的内容不同、工作方法也不相同,但二者的工作并非完全独立的,而是需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交叉核对,才能更完整、准确地反映债务企业的客观情况,提供更有参考价值的尽调报告,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后续的债务重组。
首先,在尽职调查对象确定问题上,传统的财务审计从会计政策要求确认财务并表公司的范围,但基于债务重组的目的,部分与主体企业不存在股权关系的公司亦可能由主体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股权代持等方式实际控制,该等企业的债务问题亦需统一处理才能真正化解相关企业的风险,故会计师和律师要通力配合,尽可能准确地厘清“尽调对象"的问题,确保双方进行调查的“对象"统一,以提高尽调报告口径的一致性。
其次,在尽调过程中,律师和会计师通过不同的尽调方法核查、收集资料后,通过对各自核查内容的沟通、交流,可以发现企业在提供资料、信息方面的遗漏、错误等问题,例如企业在提供给律师的核心资产清单中包括了第三方代持的相关资产,经核查确认该等资产的所有权确属债务企业,而该等资产未体现在债务企业的账面资产中,即可通过调账等方式,促进会计师得出更准确的尽调结论。
再次,在法律尽调报告中,对于部分信息,律师可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结果,例如企业账面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税款金额等,以保障法律尽调报告的完整性、可读性。
2. 被调查方的配合问题
在债务重组尽调项目中,往往委托人给予律师的尽调时间短,但涉及的尽调主体众多、工作量庞大,故需要制定完善的尽调方案,以提高尽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律师应组建专门的尽调团队,并根据尽调企业的客观情况,按不同的业务条线或调查内容条线分组,例如区分业务组、资产组、负债组、诉讼仲裁组等等,由专人负责不同的尽调内容。同时,被调查方也应组建专门的尽调配合团队,划分与律师工作对应小组,配合法律尽调工作。
其次,律师应制定详细的尽调工作推进方案,在尽调启动前召集尽调工作组召开启动会议,帮助被调查对象了解尽调的目的、范围、方法、需要配合的事项,对于拟收集的各项信息明细,提供统一的表格模板;对于需被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提供书面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对于需访谈了解的问题,制定书面的访谈问题清单等等。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制定系统的问题清单以及补充尽调资料清单、工作联系函等。通过前述方式,一方面保留律师的工作痕迹和底稿资料,另一方面便于被调查方更好地理解律师的尽调需求,尽快按照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资料,提高尽调工作的推进效率。
再次,鉴于本类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后续债务重组提供依据,一般来说被调查方愿意积极配合律师的尽调工作,但由于对尽调要求的理解不够,或具体工作人员对企业信息掌握不足等因素,仍可能造成被调查方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尽调工作所需要的全部内容。此时律师还应采取管理层访谈、公开渠道查询、各类资料交叉核对、会计师沟通等多途径、多渠道收集、印证尽调信息。
3.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重大法律问题披露
经尽职调查后,律师应出具书面的尽调报告,在报告中,除对前述尽调对象的明细清单、业务及股权情况、核心资产、核心负债、涉诉情况及其他情况等客观事实进行披露外,还应对尽调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总结披露,以帮助各方了解债务企业的相关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按前述客观事实的分类,列举在不同事项下存在的对企业主体资格存续、持续经营能力及其他可能对债务重组存在重大影响的法律瑕疵问题。
总体来说,由于庭外债务重组本身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其程序的灵活性、协商性亦是近年来在大型、特大型民营企业债务危机中得到频繁使用的原因之一,故对于律师来说,以债务重组为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委托人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以及不断完善的庭外重组相关的规范,具体分析设计相应的尽调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尽调报告,以更好达到尽调的目的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