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争夺诉讼——“拆弹”失败之后的应对之道 (财富与家族系列之二)
遗产争夺诉讼——“拆弹”失败之后的应对之道 (财富与家族系列之二)
“输和赢的距离,是由准备的程度来丈量的。”
继笔者的前一篇文章《百亿家产变“雷”迷局:家族企业传承如何找到“拆弹专家”》发布后,引发较多关注。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财富家族的“拆弹”“排雷”如果未能及时完成,家族企业实控人去世往往会引发复杂的遗产分配争议。本文结合实际经验,探讨“拆弹”不成之后,从处理跨法域家族遗产纠纷、诉讼的角度,应采取的关键步骤、各地律师团队应如何协作,以及如何通过规划减少涉诉风险。
一、应对遗产争议诉讼的五个关键步骤
处理大额遗产争议,尤其是当涉及多个法域时,不仅需要法律专业能力,更依赖于跨境协调与系统性策略。能有条不紊地采取专业应对措施,和时间赛跑,在对手之前抢占先机,是取胜的关键。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事实调查与资产盘查
第一时间了解、收集重要文件:遗嘱、家族信托、产权证明、银行流水、公司股权证明、婚姻和出生证明等资料。只有在尽可能了解这些重要文件的基础上,才能对案件的整体走向有大致的判断。其中,遗嘱常常是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遗嘱是否有效,哪份遗嘱最新,哪份遗嘱可能无效,在下文中笔者会进一步分析。
另外,还需要进行“权益人”的识别,了解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联或非本地籍继承人、海外信托的持有人、受托人、债权人、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等。另外,还可能有的利害关系人是——国家、政府,部分国家将对于死者的资产主张“遗产税”,这将大幅增加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成本,甚至需要变卖部分遗产以取得现金支付遗产税。
基于上述信息,可以评估是否可能出现多地法律程序并行的情形并识别不同诉讼地选择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而判断是否可能引发不同法域的冲突判决或其他潜在诉讼风险。
进一步地,不同类型的遗产的取得难易程度受遗产性质、财产信息、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例如,在某些法域,银行账户在进行法律继承认证程序(probate)之前将处于冻结状态(见下文),但在某些情况下,大额保单可以直接向受益人给付大额现金,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经济支持。
因此,如何“以终为始”地来看待风险应对,谁对于这些财产信息、法律文件的掌握越清楚,越早作出风险识别并制定方案,越会争取到有利的局面。本文的第三部分会着重强调这个内容。
(二)快速确定管辖权与适用法律
这意味着需要在拥有专业经验的外部法律顾问的帮助和指导下,分析死者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如不动产、银行账户、公司股权)的冲突规则,明确各法域对继承问题的管辖权,这也需要评估不同法域、不同地区法院对不同资产或争议事项的优先权及并行管辖可能,设计相应的管辖权策略,决定在哪里优先起诉。
同时,还需要识别并定位全部资产、负债及潜在权利人,并明确冲突规范指引下不同资产可能适用的不同实体法律规则(如房地产属地法、当事人国籍或居住地法)。为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及由此引发的风险,不少高净值人士选择提前设计并落地海外信托的架构,将尽可能多的财产提前规划、置入家族信托,以较大程度上避免纷繁复杂的不同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域的不同“继承”程序。
另外,也需关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对跨境继承案件的影响。《海牙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一部国际公约,覆盖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主要经济体。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是根据该公约第二条[1]的规定,“本公约所指向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本公约仍予以适用”;而在多边条约的体系中,《欧盟涉外继承条例》[2]也需要格外注意,该条例于2012年通过,帮助欧盟成员国居民在欧盟范围内简化涉外遗产继承的问题。
(三)资产保护与紧急禁令
遗产存在毁损、灭失、转移、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相声演员侯耀文遗产继承案中,他的双胞胎哥哥侯耀华出面主持后事,然而,侯耀文的两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其大伯侯耀华侵占侯耀文的遗产,家里的珍贵的字画古董都被转移走。由于继承人没有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案件实际情况难以查证,继承人到法院起诉也发现很难举证,最终案件以双方和解收场[3]。
另外,银行的资产如何保护?假如有人知道死者的银行密码,就存在可以较为容易地转移资金的可能性。所以此时也需要尽快通知相关机构或第三方(如银行、证券公司),表明账户持有人已经死亡,在未经遗产分配之前,或者遗产处于争议状态,应当立刻冻结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如有必要,则通过律师函告知银行,如遇继承纠纷子女可尝试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账户,银行也应当尽审慎义务,若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账户持有人死亡,但未及时冻结账户,银行将可能承担过失责任、赔偿责任。
为避免损害发生,我国《民法典》设置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制度,以保障遗产的安全性和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而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管理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对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但较之遗嘱执行人,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将由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当适用遗嘱继承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时,其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当不存在遗嘱执行人,亦可通过《民法典》法律规定选出遗产管理人。[4]
遗嘱执行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保障遗产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遗产分割的有序性。特别是涉及珠宝首饰、古玩收藏品、名酒等价值不菲的动产时,如果没有事先指定遗嘱执行人,就容易引起遗产保管权和分配权的纠纷。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可以确保遗产分割以及有序分配。
另外,在继承发生分歧的情况下,较为紧急的事宜是要避免遗产被擅自处分和转移。例如,针对境外的资产,可以根据当地法律申请财产保全令、禁令或办理相关资产的查封(如房地产、银行账户冻结等),防止遗产被擅自处分或转移。
(四)选定合理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有权基于法律规定或遗嘱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收集、保管和分配等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需要遵循以下顺序: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同时,如果对于遗产管理人的人选确有争议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指定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从遗产诉讼的实践来看,能够形成多数票的继承人,在申请法院指派新的遗产管理人上就会占据优势。所以,有经验的遗产诉讼律师就会跟你说,“好人缘”要平时培养,否则这个时候就很可能被边缘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则对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要考量当前选定的遗产管理人是否有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更要考量该管理人对于遗产的分配是否能够使得所有的继承人信服,是否满足委托人的利益。
在必要时,根据不同的法域的具体法律规定,诉讼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要求法院改任独立第三方作为遗产管理人。特别是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家庭财产多样复杂,通过自己的家族办公室或者聘请专业的第三方人士来为遗产进行管理更为稳妥,同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五)《遗嘱》是否会被挑战?
如前文所述,事实调查与资产盘查是关键一步,其中包括第一时间收集重要文件:遗嘱、家族信托、产权证明等资料。而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遗嘱。
遗嘱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是诉讼律师首先需要进行确认的。特别是对于分支较多的大型家族来讲,不同分支子女手中可能掌握有多份不同的“遗嘱”,成为了各支继承人之间争取利益的“武器”。这些“遗嘱”可能所立时间、对应的财产、管辖的法律等情况皆有不同,甚至可能存在伪造遗嘱的情况。
对于遗嘱的适用性判断,包括关于遗嘱项下的财产、财产所在地等问题的判断,并需要进一步判定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所适用的管辖司法区域的法律,如果不符合,是否合法有效。或者,哪怕遗嘱合法有效,那么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是否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例如配偶的财产?对于遗嘱中有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的条款,这部分遗嘱的内容就不能适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则上,位于中国大陆、香港、加拿大、英国、美国、瑞士等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个人名下的财产,需要按照当地法律的要求制备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将该等个人名下的资产提前置入家族信托。而即便置入信托,也需要充分考虑所在国的法律和税务因素。
在争夺遗产的诉讼中,最容易被挑战的是整份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届时,其内容、形式、见证人、遗嘱订立人的行为能力等等,都会被放在“显微镜”底下评估。对于在遗嘱中未获得“合理”分配的继承人,就容易会挑战遗嘱的有效性,往往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攻”,例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是否遭受了不当影响、欺诈?遗嘱是否为伪造?遗嘱是否因为没有满足形式要件而不被认定“合法有效”?
而且,即便遗嘱最终被认定合法有效,那么其条款和安排的合法性也会被挑战,例如,是否处置了配偶的财产(从而无效)?是否给所有继承人都留了合理的份额?在中国,需要关注遗嘱是否剥夺了未成年子女合理的抚养费?在国外的不少国家和地区,一般性地剥夺继承人、受扶养人之权益的做法(disinheritance)也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所以根据具体所适用的国家/地区的法律,该等继承人、受扶养人亦可能有权主张一定的遗产份额。
限于篇幅,我们不详细列举具体情形及挑战,但这些都是在诉讼实战中,会加以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争产获胜的另一关键因素:跨法域律师团队的协作与协调
“诉讼是一个零和游戏,会有人输,有人赢。我们知道如何赢。”
大型的带有跨境元素的遗产诉讼争议能否有效解决,取决于多法域律师团队的高效协作与统一策略。例如,在某些法域(例如香港),如果享有继承权的人掌握的信息很有限,那么可以通过向香港法院申请披露令的方式,获得有关遗产的尽可能多的信息,从而获得诉讼的主动。而鲜为人知的是,不少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诉讼工具”的重要功能,从而错失了重要的争取权益的机会。
而且,从诉讼策略上说,如果在境外法域获得的合法披露获取的文件和信息能够有利于在境内进行的诉讼,那么这种跨境的配合,就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这意味着,懂得境内外法律的、有跨境继承诉讼经验的律师会具有优势。而在赢得这样的境内外同时开打的“全球诉讼”中,中国律师和境外律师的高效协同将非常关键。通常来说,应当注意至少四大方面的问题。
1. 总协调人与集中指挥
应当推选主要法域(如遗嘱认证主要法院或主要资产所在地)律师为总协调人,负责整体战略和团队沟通。
2. 顺畅沟通机制
建立定期跨境会议、共享文件平台和及时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团队成员及时共享案件进展。
3. 分工明确与本地专业性
明确各地律师职责:本地律师负责当地法律程序和文件递交,总协调人把控整体策略、证据搜集与程序衔接[5]。
4. 法律文件和程序的协调一致
递交给各地法院的文件,不应当出现互相矛盾,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一旦被对手发现,在法庭上将会非常被动。同时,针对法律论点立场,也应当统一,防止出现互相矛盾的法律观点、裁决。必要时考虑使用调解、仲裁等替代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涉及多地法规的问题。
三、经验教训:事前的准备和风险防范更为关键
结合过往案件经验,面对巨额财富,继承人可能会面临各种诱惑和挑战,这也是对于继承人的巨大考验,且可能出现被继承人不愿看到的结果。所以,避免子女为了争夺遗产而发生两败俱伤的诉讼争议,就需要考虑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降低遗产争议和诉讼风险。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传承筹划工作。
(一)如何进行沙盘推演和风险评估、及早进行家族财富规划?
通过聘请外部法律顾问,首先对于财富传承安排进行“沙盘推演”,才知道自己的风险敞口有多大,并及早采取行动,避免“亡羊”后才“补牢”。这就需要及早制定全面继承计划,包括设立家族信托、完善遗嘱、详细登记家族资产清单等工作。
对于拥有企业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个人和家庭来说,还需要就企业层面的“应对方案”提前布局,做好可能的危机应对策略,包括实控人的失踪、失联、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下,企业如何平稳过渡并降低风险。
完成了财富传承规划的安排,也并非一劳永逸,针对家庭成员、资产结构任何变更,还需要外部法律顾问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及时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相关法律文件。
(二)跨境传承安排和架构设计该怎么做?
通常的做法包括,结合家族资产情况,在法律文件(如遗嘱、信托文件)中约定适用法律、诉讼地和争议解决方式,基于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则,优化财产持有结构;另外,也可以考虑在家族长辈过世前,适度完成财产赠与、移交,特别是在部分遗产税较高的法域,提前进行税务规划,以减少跨境继承的税负。
针对持有大量境外资产(如离岸公司、信托)的情形,应确保传承架构及方案合法合规、相关文件一致无矛盾以及所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晰,以免在继承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拟继承资产的价值贬损,或导致高净值家族的声誉受损并引发舆情问题——这可能会对家族产生难以预料的损失。
(三)如何做到沟通透明与家族和谐?
鼓励家族内部定期就家族传承理念、资产继承安排进行沟通,提升透明度,减少后续矛盾,对于多子女、多代际的大家族而言,家族“掌门人”的去世可能会导致家族短期内产生巨大的混乱。因此,“掌门人”“退居二线”之后,应定期复盘并完善继承安排,特别是对于家族接班人的选择,以及其他家族成员的经济补偿进行安排,在“掌门人”在世期间,应平衡好家族内部各方声音,使得家族成员对于相关安排都认可与执行,从而保证家族和谐。
(四)如何确保证据资料的完整性?
制备并妥善保管完整的法律文件、账目资料和资产证明,为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打好基础。高净值家族的财产金额巨大,投资分散于各种项目(如股票、基金、期货、房地产、信托等)和板块,且投资时间跨度可能较为长久且不为人知。因此,应当及时聘请相关外部专业人士(如投资专家、审计师、会计师等),将家族财富及资产进行梳理,编制家族财富清单,并基于家族财富清单准备好所有的证明文件等,定期更新并进行妥善保管。
(五)风险预警与法律教育
应加强对于家族成员(尤其是关键家族成员)的继承及诉讼风险教育,引导其意识到继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并结合外部顾问和专家意见,帮助家族成员进行梳理,根据家族实际情况,提前厘清家族内部的矛盾焦点及风险敞口,并对相关痛点提前做好预案。
结论
作为专注财富规划与传承的法律顾问,我们一方面已为不少家族客户扮演“沙盘推演官”的角色:在纠纷未起、诉讼未发之前,先通过跨法域法律模型与“家族实况”做一对一兵棋推演,提前发现并量化潜在继承、税务、公司治理及跨境资产风险,出具可落地的“风险地图”与“行动剧本指南”;另一方面,则帮助客户设计定制化的风险预案,对于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做好风控和优化的安排。这样,当风暴来临之时,这样的客户将是准备最充分的。
跨法域家族遗产争议的解决,需要律师具备果断行动、系统统筹与跨境团队协作能力,同时也需家族成员具备未雨绸缪的风险防范意识。只有在事中科学应对、事前合理筹划双管齐下的前提下,家族财富才能有效传承,家和业兴。
[注]
[1]《海牙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指向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本公约仍予以适用。
[2]欧盟涉外继承条例(EU 650/2012),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2R0650.
[3]《侯耀文遗产案法院和解 律师:亲情理性平息了风波》,载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cn/yl/2010/08-20/2480920.shtml
[4]《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5]“跨境遗产的协同管理”,牛津学术Trusts & Trustees期刊,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