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中,境外财产的保全实践
婚姻诉讼中,境外财产的保全实践
高净值人士往往会在全球配置资产,其核心资产并不局限于中国大陆地区。若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婚姻诉讼,其中不直接掌控境外资产的一方,往往会担心实际掌控境外资产的一方会转移、隐匿、挥霍或者减损境外资产。虽然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境内的婚姻诉讼中分割和处理位于境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基于境外财产查明困难、对境外财产无实际执行权等原因的考虑,大陆地区的法院鲜少在境内的婚姻诉讼中直接保全、分割位于境外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那么不直接掌控境外资产的一方,是否对于境外资产只能束手无策呢?也不尽然。本文将会分析如何在境内的婚姻诉讼进行的同时,对境外财产申请“冻结"令[1],从而为境内的婚姻诉讼助力或者增加谈判的筹码。
一、婚姻诉讼中境外财产冻结的三大场景
首先,我们通过三则案例,来看看境内的婚姻诉讼中,如何来申请境外财产的“冻结"令。
案例一:申请BVI股权的“冻结"令
宝总在90年代下海经商,主要做服饰的外贸生意。过去的十年中,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往来,宝总在BVI注册了贸易公司,股东仅为宝总一人,然后通过BVI公司百分之百控制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BVI的贸易公司收取了大量货款并留存于海外。由于宝总和妻子感情破裂,宝总妻子在内地起诉离婚,双方的矛盾一度十分激烈。为了防止宝总转移最大部分的家庭资产,也即BVI贸易公司中的财产权益,宝太向东加勒比海高等法院(the 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in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提出“冻结"令申请,最终成功获得“冻结"令,部分内容如下:
1. 第一被告(宝总),不论是通过其员工还是代理人还是其他人员,在法庭进一步颁布命令之前,不得:
(1)采取任何行动转让、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理其在第二被告中所有拥有的股份以及就这些股份所派发或支付的任何股息、收入或者其它权益分配和权利;
(2)在不影响上述的前提下,转让上述股份的法定权益或受益权益,或者以抵押、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贬损上述股份的价值,或采取任何旨在减损上述股份价值的行动。
2. 第二被告(为宝总控制的FT公司),不论是通过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者代理人,在法庭进一步颁令之前,不得:
(1)采取任何行动转让、变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理其拥有的FT公司的股份以及就这些股份所派发或支付的任何股息、收入或者其它权益分配和权利;
(2)在不影响上述的前提下,转让上述股份的法定权益或受益权益,或者以抵押、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贬损上述股份的价值,或采取任何旨在减损上述股份价值的行动。
3.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于第二被告而言,为正式获授权的董事),于本命令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別向申请人的法律执业人员(legal practitioners)书面披露:
(1)自X年X月X日以来基于上述股份所支付的任何股息、付款或者其它分配;
(2)上述款项的收款人的身份和地址,以及收款银行的账号、收款银行名称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
(3)从上述相关公司收到款项的人员,再次对外支付的收款人员的身份;
4.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于第二被告而言,为正式获授权的董事)于本命令送达后10日内分别向申请人的法律执业人员提供一份确认上述信息(以及为遵守上文第X段的规定而需要提供但尚未提供的任何进一步信息)的宣誓书。
案例二:申请香港资产的“冻结"令
赵先生和太太因感情破裂在国内诉讼离婚,双方核心的家庭资产之一,为赵先生在香港持有的一处房产、大量现金资产和港股股票。为了防止赵先生转移资产,赵太太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高等法院申请了“冻结"令。赵太太最终获得的“冻结"令的部分内容如下:
1. 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或其中任何人士或以其他方式:
(1)将其在香港境内的任何资产移出香港,不论该资产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拥有,也不论该资产是由其本人单独还是与他人共同拥有;
(2)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处理或减少其在香港境内的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其在香港的银行账户提取资金的方式,降低其资产价值。不论该资产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拥有,也不论该资产是由其本人单独还是与他人共同拥有。本禁令特別包括下列资产:
位于XX的物业,如该物业已经出售,则为支付任何按揭款项后的净出售款额;
任何存于XX银行账号里的款项;
被告在XXX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
2. 被告应在本命令送达之日起7天内,根据下文第XX款的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发出信函,并在其后7天内向申请人律师送达确认以下内容的誓章或确认函:向申请人披露被告在香港境内的所有资产及权益,不论是否以其本人名义拥有,亦不论是单独拥有还是共同拥有(每项资产均称为“资产",统称“资产"),并提供所有资产的详情,包括价值、位置、所有权及性质。
案例三:申请法院出禁止令限制出售南欧地产
在另一起复杂的涉外离婚诉讼中,来自中国内地的花总和来自南欧某国的钟小姐,由于感情破裂,在中国内地进行离婚诉讼。其中,双方在婚后购置了几套位于南欧的豪宅,只登记在钟小姐一人名下。为了防止钟小姐不经花总的同意擅自出售豪宅以转移财产,我们向当地法院申请禁令,禁止钟小姐独自出售南欧房产。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花总申请的临时禁令符合条件,禁止钟小姐转让、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位于南欧某国的豪宅。
二、境外“冻结"令申请的条件和内容
申请境外资产的“冻结"令,可以为一揽子解决境内婚姻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和筹码,但是申请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1. 申请“冻结"令的条件
以香港地区为例,针对资产冻结的强制令,起源于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carriers SA [1975] 2 Lloyd's Rep一案,故而也称之为“玛瑞瓦禁令"。申请人如果要在香港申请资产冻结强制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第一,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在主诉讼中对被告一方有正当的主张(good arguable case);
第二,申请人需要向法庭证明,被告有转移、减损资产的客观风险(real risk of dissipation of assets);
第三,不发出禁令对申请人的伤害会大于发出禁令对被告造成的不便(balance of convenience);及
第四,申请人必须就案情做出完整、真实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就上述四项基本要求而言,如果申请人不能够满足其中任何一项要求,法院便不会批准强制令。此外,如果在批准了强制令之后发现,被告提出答辩并获得法院认可,申请人实际上没有满足批准强制令的条件,则强制令也有可能会被撤销。
2. “冻结"令的主要内容
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第11.2号《实务指示》,资产冻结令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项目:
第一,限制资产处分。这是命令的核心内容,即对被告处理资产的行为作出限制,资产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位于香港的,也可以是位于全世界范围内的。
第二,要求被告披露资料。这也是命令的核心内容之一,被告必须要在一定时限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拥有的资产名称、价值、权利登记状况、所在地等一切详情。如果被告没有如实披露,则将面临藐视法庭罪的处罚。
第三,命令的例外。“冻结"令虽然禁止被告处分资产,但并非是绝对不能处置资产,会存在一些可以处置资产的例外情况。通常来说,首先,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合理金额的生活费用、合理金额的法律咨询及聘请律师的费用。其次,禁止令也不禁止被告在一般正常业务运作中处理或处分其资产。第三,被告还可以和申请人达成书面协议,来提高上述开支的限额或者更改命令的内容,或者通过向法庭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更改命令的内容或终止命令。
第四,命令的效力。“冻结"令会在命令中对被告的约束力进行强调和提示。如被告人是个人,则他不得直接作出该等行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该等行为,他人也不得透过其他人士代表他个人作出该等行为,或者指示、鼓励他们作出该等行为。如果被告人是公司,则该公司自己、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作出该等行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该等行为。另外,命令还可以对第三方(例如银行、证券登记交易所等)产生约束力。如果“冻结"令明确写明了第三方受到此种约束,则任何人士如明知有本命令而协助或容许他人违反命令的,则也会触犯藐视法庭罪,法庭可判处监禁、罚款、或扣押资产。
三、境外“冻结"令的好处和注意事项
在大型、复杂的婚姻诉讼中,为了配合国内的主诉讼,如果运用得当境外财产保全,则也不失为是一种非常好的诉讼策略,具有多方面的好处。
1. “冻结"令的好处
首先,若是申请“冻结"令成功,对被告来说,无疑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和震慑力,让被告不敢擅自转移、处分资产,还可以制造机会促进双方的谈判和解。
其次,如前文所述,法院在颁发资产“冻结"令的同时,往往还会伴随“资产披露"义务,需要被告如实披露资产的情况,这可以起到查明境外资产的作用。无论境内法院最终是否处理境外资产,至少可以借此机会尽量查明境外资产,为下一步境外财产分割打下基础。
第三,境外财产冻结令可以为后续判决生效之后的执行提供保证,让执行变得便利和顺畅。
2. “冻结"令的注意事项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申请境外财产“冻结"令,也有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申请境外财产的“冻结"令和披露令,需要考虑成本。这里的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申请方需要支付的律师费成本,通常至少需要准备数十万以上人民币的费用。第二部分是申请人为此提供的保证金或者担保。在申请人申请时,为了防止错误申请而给被告造成损失,法院通常也会要求申请人作出某些承诺。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承诺,便是赔偿承诺,若因申请人申请的不当的禁令而使得被告或其他第三人蒙受了损失,则申请人承诺将会对此作出赔偿。若是申请人在申请时毫无财产,则法院也有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进一步巩固其作出的承诺。
第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申请不当,则申请人还需要承担因执行错误的禁止令而产生的相应损失,包括被告或第三方因错误的命令而实际产生的损失、律师费用等。这也是为什么法庭需要申请人作出承诺并提供担保的原因。
第三,不同于国内的财产保全是对财产进行查封和冻结,在英美法系中,此类限制处理资产的命令往往是针对人的行为而作出,也即“对人不对物"。原告在获得禁止令后,收到该命令的被告或者第三方主体会受到禁令的约束,但并不意味着被告或者第三方实际上一定会遵从法院的命令而不处置财产。严格来说,即使申请到命令,资产仍然会有被转移和处置的风险。
面临复杂婚姻纠纷时,未实际掌控财产一方并非对另一方在境外的共同财产束手无策,申请境外财产“冻结"令为解决全球范围内共同财产分割的难题提供了一种策略和思路。运用得当的话,同样可以助力境内的婚姻诉讼。但是由于每个婚姻诉讼的情况不同,是否要在境内婚姻诉讼进行的同时申请境外财产冻结令,还是需要结合每个婚姻诉讼的具体情况、结合成本和收益比来评估和讨论。
[注]
[1] 出于理解方便之考虑,本文将限制被告处置资产的禁令统一称作“冻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