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屏”风波背后的合理使用问题探究
“摄屏”风波背后的合理使用问题探究
引言
2024年龙年电影春节档再创新高,总票房超80亿(2023年兔年春节档最终数据为67.58亿)。[1]春节档票房火爆同时,某明星“摄屏”纷争甚嚣尘上,掀起一轮全民关注版权法的热潮,这对于中国电影行业,乃至中国版权保护的健康发展无疑都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此次风波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拍摄电影画面进行评论使用行为本身是否侵权?这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但考虑到电影行业的特殊性,除法律本身问题外,还涉及到对电影行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由此,除分析法律问题同时,笔者作为电影行业律师,也希望能够借本次风波作出一些倡导。
一、“摄屏”的法律含义
尽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没有对“盗摄”进行明确定义,其立法目的是规制录像、录音导致正在上映的电影的片段、独创内容或相关吸睛画面被泄露,而实质性替代作品的内容或损害作品市场价值的情形。例如使用摄影机、手机录制上映中的电影作品,并通过盗版网站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就是本条意图约束的典型行为。由此笔者理解,法律并未禁止拍照(此处是指拍摄屏幕而形成静态照片,若形成短视频,一方面将受前述规定约束,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本文将不再展开讨论)行为,部分观点直接引用该规定得出法律要求不得对电影进行拍照的观点有失妥当。所以从法律角度分析,为保证观点的客观,本文也未采用“盗摄”的概念,而是使用“摄屏”这一更为中立的概念。
二、“摄屏”的性质分析
新《著作权法》修改以后,电影作品整体被纳入第三条规定的“视听作品”被予以保护。相应地其片段、截图、音轨、配乐、台词等亦可都单独作为视听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而可能落入著作权法和民法典的保护范畴。由此,即使就仅拍摄电影画面而形成的照片而言,该静态的画面本身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电影画面受保护并不意味着进行相应使用即一定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欣赏、或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使用或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属于侵权。对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通过列举形式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情形,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即属于其中一种情形。而对于相关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一般采用“三步检测法”,即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相类似的,美国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以“转化性使用”理论为基础,若使用达到著作权法促进知识、鼓励创作的目标,且使用的方式或目的与原作品不同,使新作品具有创造性而不同于原作品,则该种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回归到本次热点事件,笔者理解,某明星为评论某春节档电影之目的,使用电影中三张图片(相关图片的电影片段在电影宣传片中已有出现),该等使用具有转换性,且不会替代电影作品的内容,不会影响电影作品的正常发行和市场价值,应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此外,从利益保护角度而言,该明星的评论可为电影起到正面宣传推广效果,而并未损害电影权利人合法权益。当然,该情形下的合理使用必然有其边界,若是未经许可将超出必要范围的电影精彩片段、照片向公众传播,或将拍摄内容投放盗版网站等进行牟利,导致观众无需前往影院而可获取作品或失去观看电影的兴趣等,导致实质性替代了原作品的内容和市场价值,损害权利人利益,将构成侵权。
三、“摄屏”背后的不合理
虽从法律角度分析,笔者认为,某明星将“摄屏”照片用于评论电影,其行为应落入合理使用范畴,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由此,部分观点以其行为违法对其进行口诛笔伐实际上并不合适。
但电影业的蓬勃发展除离不开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亦离不开行业健康良性观影环境。国家版权局曾发出“保护电影安全、请勿拍摄银幕”的文明观影倡议,电影行业亦曾多次发起“拒绝盗摄倡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院同样明文规定禁止使用拍摄功能,以维护良好的观影环境,文明观影亦是版权保护意识提升的应有之义。由此,作为公众人物,确应以身作则遵守影视行业、影院关于禁止使用拍摄功能的相关规定,文明观影,选择使用官方剧照或宣传片进行评论更为适宜。此外,正如笔者前述分析,“摄屏”行为本身需结合具体目的和使用场景,而非完全无风险,超范围、不正当的泄漏电影作品的重要情节,不仅会降低未观看电影观众的体验,也有可能实质性对电影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损害。由此,合理使用制度赋予人们使用他人作品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同时,文明观影的要求也应是自由表达的藩篱。
[注]
[1] 人民网,《票房、观影人次创新高!2024春节档电影成绩单出炉》,http://ent.people.com.cn/n1/2024/0218/c1012-40178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