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美商务部和财政部——后“Chevron原则”时代挑战美国行政执法的新路径
起诉美商务部和财政部——后“Chevron原则”时代挑战美国行政执法的新路径
一、“Chevron原则”是什么?
“雪佛龙尊让原则”(Chevron Deference Doctrine,以下简称“Chevron原则”)是以1984年的“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Chevron U.S.A., Inc. v. Nat. Res. Def. Council, Inc.)[1]一案命名。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0一致票数作出了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判决。最高法院判决中表示[2]:
当国会立法存在含糊表述或规则空白时,代表国会将解释的权力隐性地授权给了执行该法律的行政机构,允许该行政机构对法律进行解释。(换言之,BIS和OFAC作为法律执行机构,却有很大权利解释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
最高法院并就法院何时应尊让行政机构的答复或解释确立了两步审查:
1、首先判断国会本身对争议法律条款有无明确清晰的表述;
2、如国会没有明确的表述,将该法律概括性地授权给了具体的行政机构执行,则再由法院考察和判断被授权执行该法律的行政机构对该条款所作的解释是否为合理可接受的。
在长期监管实践的积累下,法律执行机构可能具有更专业的知识与经验来处理和分析错综复杂的监管及技术事宜,针对模棱两可的法律规定出具更专业的解释。
二、“Chevron原则”在过去案件中的应用:美国法院依照原则判决美国制裁案件
在过去的案件中,如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在解释法规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包括OFAC在《与敌贸易法》(TWEA)、IEEPA、《国际紧急状态法》(NEA)等法律下就具体制裁领域的解释,BIS在《出口管理条例》(EAR)下就增加许可要求、改变受控物项的性能特征等方面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等。
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在一起美国公民被告违反美国制裁,将加密货币输送到其在“全面制裁国家”运营的支付平台的案件判决中,采纳了OFAC的观点,即美国的制裁适用于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活动。OFAC在《虚拟货币制裁合规指南》[3]中确认了美国在金融领域的制裁适用于加密货币行业,基于Chevron原则,法院确认OFAC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中的法定术语“金融服务”进行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4]。
然而,将高新技术领域作为执法重点的美国贸易管制执法机构,如OFAC及BIS等对各种贸易管制关键法规的解释可能会受到6月28日“Loper Bright案”(推翻“Chevron原则”,详述见下文)判决的影响。
三、“Chevron原则”被“Loper Bright案”推翻
2024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and Relentless, Inc. v. Department of Commerce案(以下简称“Loper Bright 案”)的判决中,推翻了具有40年历史的“Chevron原则”,大幅削减了美国联邦行政机构解释其所执行的监管法的权力。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申明了法院在法律解释上的主导地位,“《行政程序法》要求法院在决定一个机构是否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事时进行独立判断,法院不得仅仅因为法规含糊不清而服从行政机构对法律的解释”[5]。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通过“Loper Bright案”重新分配了在法律存在含糊表述或规则空白时独立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权力归属,换言之,针对含糊不清的法律要求,法院有更自主和更大的判断权力,而不是简单的引用行政执行机构(BIS,OFAC等)的意见。
这一变化开辟了企业挑战行政机构监管活动(包括与涉外企业息息相关的贸易管制领域的执法)的新途径,或将重塑美国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为美国监管环境带来新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为中国企业在面对美国政府挑战时,提供了新的选择。
四、后“Chevron原则”时代的美国贸易管制执法
1、短期影响
a)企业质疑和诉讼增多
较多高新技术领域的政府监管规则,特别是涉及新兴技术、科学领域如人工智能、数据保护、加密货币、医疗器械等,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定指导,监管历史也相对较短,严重依赖于使用次级监管指导文件来传达行政机构对适用法定和监管标准的解释。“Chevron原则”被推翻后,可能会直接导致在这种类似领域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如中国公司)对行政机构的监管决定提出更多的质疑,使其面临更多潜在的司法审查和诉讼。
b)法院和政府行政机构的协调增加
法院在解释法律方面的自由度及独立性的增强,也并不一定意味着OFAC及BIS等贸易管制执法机构的解释会极大丧失被参考或引据的可能,正如美国法院在一起涉及OFAC的诉讼案件意见中所述,“OFAC在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行政法的交叉领域运作”。[6]OFAC在外交事务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执法依旧具有独特属性。强烈的国家政治色彩及意志可能使得美国法院在外交事务或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律解释上依旧保持着对相关行政机构的尊重。
2、长期影响 – 监管环境更清晰
另一方面,行政权的此种收缩可能使得国会通过更加详细明确的立法及执法指导来完善监管规则的空白和不确定性,长期来看可能带来更稳定及可预测的监管环境。
3、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 考虑“诉讼”路径
在这几年中,很多中国企业往往不知道为什么被美国列入黑名单或是制裁,在“Loper Bright案”之后,企业可以更多地考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但首先需确认自身经营是否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的规定,如果没有的话,才可能在诉讼中争取到更大的机会。
五、总结
“Chevron原则”的推翻,为受到美国贸易管制监管的公司提供了重新审视贸易管制执法机构监管行为的机会。中国企业可以对执法解释提出合理质疑,并寻求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构的执法行为提出挑战。这一变化可能推动企业和行业更积极寻求有效的途径来塑造未来的机构规则制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辟了新的可能。
“Loper Bright案”中也明确指出,推翻“Chevron原则”这一决定本身并没有理由动摇过去依赖其支持行政机构执法的司法先例。但考虑到美国法院在Corner Post, Inc.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7]案件中的意见,根据《行政程序法》对法规提出质疑的诉讼时效从实际损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法规本身的发布。因此,由“Loper Bright案”判决所受到挑战的机构监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追溯到几十年前。
鉴于“Loper Bright案”并没有阐明针对行政机构法律解释的审查标准,未来将需要较长时间及更多案件就法院在后“Chevron原则”时代中如何审查机构执法活动达成明确的方法和共识。与此同时,法院在法律解释权上的扩张,也将意味着企业需要密切关注贸易管制联邦法规的司法解释,及时采取与司法解释相一致的合规策略,顺应法院裁决。
总之,在面对美国BIS和OFAC的挑战时,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一定要在先“知己”的情况下,才能更充分的直面挑战。
[注]
[1] Chevron U.S.A., Inc. v. Nat. Res. Def. Council, Inc., 467 U.S. 837 (1984).
[2] 参见:https://www.law.cornell.edu/wex/chevron_deference
[3] 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recent-actions/20211015
[4] 参见:https://www.dcd.uscourts.gov/sites/dcd/files/22mj00067CriminalOpinion.pdf
[5] 参见: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3pdf/22-451_7m58.pdf
[6] 参见:https://cases.justia.com/federal/district-courts/district-of-columbia/dcdce/1:2006cv01692/122657/43/0.pdf?ts=1411522290
[7] 参见: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3pdf/22-1008_1b8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