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来一杯“廉署咖啡”吗?
要来一杯“廉署咖啡”吗?
在香港,一提到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人们就会想到“廉署咖啡”。「请你到廉署饮咖啡」听起来像是个去品味咖啡的邀请,但这只是个“都市传说”,并非真的免费请你喝咖啡,而是邀请你到廉政公署协助调查。在电影《金手指》中,廉政公署高级调查主任刘启源就对程一言穷追不放,还邀请了一众其他角色到廉署“喝咖啡”,协助调查。
在六、七十年代,香港经历了急剧的转变。当时人口快速增加,社会发展步伐迅速,制造业蓬勃发展,经济渐次腾飞。然而,因为人口规模不断地膨胀,社会的资源未能赶及实际需求,贪污的歪风出现。部分市民为了维持生计以及尽早获取公共服务,都被迫使用「走后门」的方法。当时「茶钱」、「黑钱」、「派鬼」等各种代替贿赂的名堂层出不穷,市民不仅耳熟能详,甚至不得不无奈地接受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为应对日益猖獗的贪污腐败问题,香港政府遂成立了廉政公署, 以打击贪污,并挽回公众的信心。廉政公署自1974年成立,一直以来透过执法、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的策略打击贪污,在香港政府及广大市民的支持下,令香港蜕变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1]因此,被廉政公署调查会是一件需要谨慎处理的事情,处理不当,很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篇文章旨在与各位分享廉政公署的执法权力,及探讨如何应对廉政公署的调查。
一、廉政公署的法定权力
1、廉政公署有责任代表香港行政长官,接受和审议有关贪污行为的投诉,并在其认为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调查有关投诉。《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赋予廉署独立地位,并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一起赋予廉政公署广泛调查权力。以下是三种较为关键的执法权力:
逮捕权
2、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0条,廉署可在无须手令(即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有合理怀疑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所订罪行的人士。
搜查与检取证物权
3、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0B及10C条,廉署需在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疑犯或逮捕疑犯的地方,以及扣留任何廉署人员有理由相信是或包含可逮捕罪行的证据的物品。
4、但是,如廉署人员须进行拘捕行动,并有理由相信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有关单位内,便可进入及搜查该单位而无须搜查令 (《廉政公署条例》第10(3)条)。廉署人员必须表明身份以及说明其调查目的(《廉政公署条例》第10(4)条);若有任何人要求廉署人员提供身份证明,他们亦必须出示其委任证。
5、一般来说,廉政公署的搜查都会在凌晨发生,即所谓的“黎明突袭”(dawn raid)。下文将详细讲述如何应对搜查。
扣留旅行证件的权力
6、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7A条,廉政公署可向裁判官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受调查人士交出其持有的任何旅行证件。申请一经批准,受廉署调查的人士在通知发出日期起计6个月期限届满前,需要上缴旅行证件,且不得离开香港。
7、若被扣留旅行证件,受调查人士仍可以向廉政专员或裁判官或两者同时申请发还旅行证件或离开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17B和17BA条)。
二、如何应对廉政公署的拘捕或搜查?
应对廉政公署的拘捕
8、在被廉政公署拘捕之后,被捕人士会被带往警署或廉署办事处进一步查问。廉署人员需要即时告知被捕人其被捕原因及享有保持缄默和咨询法律意见的权利。
9、根据香港普通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8条的第11(2)(g)款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人都不可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供或被迫认罪,亦即是说,每个人都有保持缄默的权利(Right to Silence)。在这项保障下,被捕人士可拒绝回答廉政公署人员的提问,且其行使保持缄默的权利不会在日后的法院审讯中被视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0、除了缄默权与咨询法律意见的权力以外,被捕人士还拥有一系列权力,如通知家人或朋友被扣留的情况、要求申请保释以及要求食物、水或医疗协助。
11、在被捕的48小时以内,廉政公署必须将被捕人士起诉至裁判法院,否则需要给予被捕人士保释,让其根据保释条件(如支付特定的保释金额及于指定时间再到廉政公署报到等)释放。即使被起诉至裁判法庭,被捕人士仍可向法庭申请保释。
12、另外,廉政公署在给予保释时,如果已经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7A条向裁判官单方面申请,要求受调查人士交出其持有的任何旅行证件,则被捕人士的旅行证件将会被廉政公署扣留,且不得离开香港。
13、若被扣留旅行证件,受调查人士仍可以向廉政专员或裁判官或两者同时申请发还旅行证件或离开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17B和17BA条)。只有在廉政专员或裁判官信纳拒绝给予申请会对受调查人士造成不合理困苦的情况下,廉政专员或裁判官才会批准发还旅行证件或离开香港的申请。
应对廉政公署的搜查
14、廉政公署的搜查一般会在凌晨发生,若廉政公署带着搜查令上门搜查,在调查过程中切记保持冷静、礼貌应对。以下是处理搜索调查的一些实用技巧:
要求律师在场
15、被调查人士有权力要求其律师在场,但廉政公署并无法律责任暂停搜查。因此,如果在律师到达之前搜查就已经开始了,被调查人士在联络律师之后,可以先研究搜查令的条款,并确保搜查程序正确进行,切勿阻挠调查人员或摧毁证物。
保持缄默
16、如果在搜查过程中廉署人员提出与调查有关的问题(包括询问手机/电脑的密码),在律师到场之前被调查人士可保持沉默。被调查人士可以选择回答 “无话可说”,也可以要求在律师的陪同下才接受问话。
辨识法律专业保密特权文件
17、根据《基本法》第35条,香港居民有权获得保密的法律意见。因此,法律专业保密特权文件是指受到法律保密保护的文件,不应受到搜查人员检视。保密特权文件分为两种:法律咨询特权文件以及诉讼特权文件。前者是指律师(包括内部律师)与其客户之间为提供或寻求法律意见的保密文件及通信,而后者是指因为实际或预期的诉讼而产生的保密文件或通信。
18、因此,在廉政公署人员搜查期间,如果被调查人士认为哪些文件/资料属于法律专业保密特权文件(该等文件可以与廉政公署正在调查的案件无关),则应立即告知廉政公署人员,要求其停止搜查该等文件。
三、检控程序
19、当廉政公署调查结束后,其会将调查结果交予律政司,由律政司决定是否作出检控。
20、如果律政司在考虑案件材料之后认为应当作出检控,则其可以决定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者高等法院进行相关检控。如果案件是在裁判法院或者区域法院进行审讯,会由法官单独审理,法庭可判处的监禁刑期最多为2年(裁判法院)或7年(区域法院)。如果案件是在高等法院进行,则除了法官之外,还会有陪审员一同进行案件的审讯,法官会就法律问题作出判决,而陪审员则会就事实问题作出决定。只有在陪审员大比数通过定罪时(如陪审员有7人,则须至少5人认为被告有罪),被告才会被判有罪。高等法院判处的监禁刑期最多为终身监禁。根据《防止贿赂条例》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或其衍生的洗钱罪行而被定罪的最高刑期为7-14年不等。
21、根据香港刑法原则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8条第11(1)款,被告享有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即被告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因此,检控方需要根据毫无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这一证明标准,向法院证明被告犯下罪行。而被告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一切都需要控方提供足够及可信的证据以将被告定罪。
22、当然,被告可以在律师及大律师的协助下,选择主动提出证据反对律政司的案情,增加胜诉的机会。
四、总结
23、廉署拥有广泛的法定权力,包括逮捕、搜查和扣留旅行证件。被拘捕/被调查人士应保持冷静、礼貌应对,谨记自身拥有的各项权利,如缄默权。即使被检控,被告享有无罪推定而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相反检控方需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无论如何,面对廉政公署的调查需要保持警惕,应及时通知律师寻求协助,以便形成更加清晰、有效的应对方案。
[注]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历史简介,https://www.icac.org.hk/sc/about/histor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