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年度回顾与观察
2024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年度回顾与观察
本文基于我们对2024年期间商业秘密法律实践的观察进行铺陈,虽难以面面俱圆,但仍期待为读者了解当下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进程与现状提供参考。
一、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动态年度回顾
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实行“飞跃上诉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全国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案件,我们得以通过观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案例和发布的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全国技术秘密纠纷民事审判状况。从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来看,给予商业秘密更强保护、给予商业秘密权利人行权便利的整体态势不变。虽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上诉案件管辖级别有所下调,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长期审判积累、典型案例指导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裁判标准与保护规则日渐明确、完善和体系化,对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和行政执法在实践中也发挥了引领作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持续释放商业秘密强保护信号,高判赔额案件不断涌现,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2024年初,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位列其中。后最高人民法院在4.26知识产权日前夕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中公开了该案件的“大结局”,除判赔的2.18亿元外,权利人通过后续执行促成全面和解并给予侵权方技术许可,最终获得赔偿和补偿共计6.58亿元。另一2023年底判决并在彼时创技术秘密案件判赔新高的“橡胶防老剂”案件随即也在2024年4月公开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中入选,也与“密胺案”一同被写入前述《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成为“加大技术创新成果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
2024年6月,“新能源汽车底盘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落槌,该案件依法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6.3亿余元的判赔额以及500万元的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合计金额共计6.4亿余元又创历史新高,案件结果和裁判文书公开后立即引发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并随即列入最高人民法院9月发布的8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中,成为“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除此之外,另据2024年2月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3)》,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功调解结案的技术秘密案件中亦有权利人获得近2亿元高额和解金的“尼龙原料工艺案”。
上述一系列以亿元为单位的判赔以及和解案件,以及多案件中对于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支持,持续释放最高人民法院对技术秘密强保护的信号,彰显净化市场环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积极态度,与一些地方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判赔偏低的做法反差强烈。
(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技术秘密案件的统一上诉法院,二审监督和纠错效果令人瞩目,惩罚性赔偿请求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3)》中公开的统计数据,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发回重审和改判结案的案件合并占比26%,充分发挥了“二审纠错”的监督作用和工作成效。虽然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发改率数据并未单独公开,但从2024年度已经裁判并公开文书的案例中也可看到在该类型案件下“纠错”力度持续不减。
在检索到的2024年度审结并公开裁判文书的七例改判案件中,既能够看到从技术秘密权利认定开始改起的“跨骑式全地形车案”“可调节溜冰鞋案”和“新能源汽车底盘案”,也能够看到纠正对侵权行为认定的“烟筒端口成型机案”“WOD游戏代码案”,还有针对漏审事实补充查明后对应调整判赔数额的两例“W68亲本案”,以及对权利范围、权利人身份、侵权范围、惩罚性赔偿适用、损害赔偿数额以及其他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全面改判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
值得强调的是,在二审改判案件中,相当比例是在一审已经判决被告侵害商业秘密并承担赔偿责任,但二审仍旧改判增加赔偿数额,出现二审判赔金额高于一审的情况,前述“W68亲本案”等均是如此。在我们经办的“硅烷偶联剂技术秘密案”中,还出现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二审改判增加支持权利人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情况。这一现象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较少单独针对判决数额予以改判的普遍做法完全不同,凸显人民法院追求公平正义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心,传达出鼓励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的强烈信号,也体现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定价的积极态度。
(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技术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成效明显,反法三十二条的适用规则明晰
2023年底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实际上“下调”了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二审管辖级别,将并非“重大、复杂”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二审管辖权“归还”至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的是,按照现行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后续审理审判该类型案件的数量将会有所下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设立之初便明确承担“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的使命,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二审管辖权的下放从一个侧面表明了这一历史使命的阶段性实现。
根据2024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共受理技术秘密纠纷案件326件,同期公开的“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中包含共计21件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除行使二审审判权作出案件裁判文书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亦自2020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审结案件中精选典型案例并提炼裁判规则,形成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截至2024年,五次发布的该年度摘要中共包含34条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要旨摘要,其中包括对侵权行为样态和认定方式的明确、对权利及载体确认的规则以及对法律责任认定和承担方式的细化等主要法律问题。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系列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逐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以下简称“第三十二条”)的具体适用规则,对于该条文中表述中不甚明晰的“初步证据”“合理表明”等语义的理解、举证责任分担的适用条件等给出了相应案例,并以发布裁判要旨、典型案例乃至指导性案例等形式指引类案中部分裁判规则的参照性和普遍适用效力。
同时,与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书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每一份判决书都会在文末附上一份“裁判要点”,其中的“裁判观点”部分会说明裁判理由或者心证过程,这些做法既增强了判决书的说服力,也实际地为地方法院类案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参照和指引。
(四)2024年度技术秘密民事纠纷典型和重点案例聚焦
除上述已经提及的改判案例、要旨案例和“双反”典型案例之外,2024年度各地法院审结、发布的新类型、典型案例等亦值得关注,我们以上述官方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以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部分重点案例为样本进行观察,总结概要如下:
1、多维度、多举措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问题,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增多
对于商业秘密“维权难”问题的解决涉及多个方面,既有因“三性”认定标准不明晰导致的确权困难问题,也有因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导致的举证困难问题,还有维权门槛和成本较高等其他问题。从2024年度的技术秘密纠纷典型及重点案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均为解决这些问题、明晰裁判标准作出了相应努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改判的“跨骑式全地形车案”中,判决明确了对于组合密点不能拆分、割裂认定非公知性的原则;在其要旨案例“功能治具客户名单案”中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人员未与公司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不影响合理保密措施的成立的保密性审查规则;并在改判案例“可调节溜冰鞋案”中明确指出因非公知性为消极事实、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导致的权利人举证困难问题,在因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施行前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可以依法适用该法第三十二条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方式加以缓解。而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改判的“WOD游戏代码案”强调了基于对第三十二条的正确理解和推演,在权利人已经证明存在能够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反常情况”时,将“不侵权”的证明责任转移至对方;并在要旨案例“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而“嘧啶胺产品生产技术案”则因作为“我国首例支持权利人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追索刑事案件代付鉴定费用的案件”,破解鉴定贵、鉴定难的行权问题,而被确定为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地方典型案例。
另外,针对商业秘密案件增多审理周期长的趋势,一些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之外开始越来越多地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我们处理的一起涉及两家高校因专利申请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申请武汉仲裁委仲裁,最终案件进入仲裁程序以仲裁方式解决。
2、“内部人侵权”特点显著,对侵权行为样态、共同侵权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上进一步阐释和细化
从2024年度公布的诸多典型案例以及我们代理的多件商业秘密案件来看,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多与权利人关系密切,如离职员工(包括高校离校的学生、离职的教职工等)或者合作伙伴等,离职员工已成为权利人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风险点。由于离职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情况、掌握程度各不相同、后续主体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样态也各有迥异,造成商业秘密侵权判断的复杂和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要旨案例“油藏气数据库案”明确披露行为的样态、并以“热流道喷嘴技术案”明确了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的侵权行为样态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其改判的“烟筒端口成型机案”中明确实施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实际上理解掌握技术秘密的内容为前提、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载体并使用的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的裁判规则。
同时,基于“密胺案”等在先案例已经确定的对不同侵权主体的角色与行为整体看待和整体认定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要旨案例中进一步明确根据法定代表人是否有个人意愿认定其是否共同侵权,以及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获取技术秘密渠道时一般应认定为共同侵权的共同行为认定规则。在“橡胶防老剂案”中明确了销毁设备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在“包装机三维图案”明确了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计入修复、重建、加强保密措施费用的裁判规则,并在“功能治具客户名单案”中明确对客户名单经营秘密适用停止侵权的条件。
而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认定恶意侵权事实下,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上给予权利人“饱和式”的权益保护,不仅在权利人未诉请归还专利的情况下判令“冻结”专利权利,还判决侵权人对已经扩散的技术秘密信息以“通知关联方和供应商履行判决以及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的形式对已经发生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以及后果进行补救,同时明确了对于拒不履行各判决判项的明确罚则。
3、新质生产力领域商业秘密纠纷增多,特定类型权益保护条件、路径逐渐明晰
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已开始向生物技术、芯片、高新材料等新质生产力领域迅速蔓延。在传统领域,商业秘密往往体现在具体的生产工艺上,其载体多为图纸、技术文档等可明确识别的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的界定和审查相对直观且有据可依。而在新质生产力等领域,商业秘密的界定和审查则面临许多新问题。以我们代理的一起涉及生物菌种的商业秘密案件为例,其商业秘密不仅体现在菌种的培育方法、筛选方法等工艺上,更蕴含于菌种本身的遗传信息之中,具有技术信息和实物载体兼而有之、且二者不可分离的特点,这一特点给权利人维权带来难度。
近年来,特定行业产业和特定客体类型的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也颇受关注,2023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香菇多糖案”因对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给予保护而获关注。而综观近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实践,我们也注意到涉种子、涉数据这些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权益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条件和路径逐步明晰、案件数量逐步增加。
从今年各级法院公布的专题报告、典型案例与最新裁判中均可看到涉数据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趋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2024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总结了数据产业中包括侵害数据商业秘密在内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合法数据权益应受保护。而近年来的涉数据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法院也实际关注并确立了相对应的审判规则,例如在“CRM系统数据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判断实质性相似要件时,明确要求对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最小信息集合”进行“整体比对”,避免权利人在秘密性认定时,通过涵盖更多数据信息以提高秘密性的认定概率;而在进行侵权同一性比对时,通过减少部分数据信息以提高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概率之“两头得利”情形。
除上述较为类型化和典型的案例裁判观点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亦在“正极材料及前驱体案”中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商业秘密债权给予救济的条件;以“包装设备滚筒位置案”明确在当事人和解协议确认技术秘密的事实基础上仍需对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查。
4、在判决中创新性地对判决内容的执行方式、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
在我们看来,“新能源汽车底盘案”的亮点并不仅在于6.4亿的判赔数额,更具突破性的是该案对判决内容中“停止侵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具体执行内容和范围直接予以明确,为案件未来执行扫清障碍、明晰内容,令人耳目一新。
该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的最后一部分专列“本判决的执行”一节,就侵权人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设定了“迟延履行金”,并对该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予以明确,以确保侵权人及时全面停止侵害,切实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并督促侵权人及时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
此外,在该判决主文的第二判项中也并未简单地仅仅判令停止侵权,而是用大量篇幅明确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譬如“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时以公司内部通知的方式,将本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供应商,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本判决”。这样明晰具体的履行要求对于确保停止侵权的有效执行和执行情况确认,无疑是充分和必要的,也使得判决作出后,对权利人以及其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完满落实到位。
这些创新性的做法,不仅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判决书中从未出现过,在其他类型案件的判决中也极少见到,但这种做法对于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执行生效裁判却具有极为积极的意义。
(五)余论与小结
除上述已经提及的商业秘密民事审判司法动态之外,2024年度各省、市人民法院以及“长三角”等一体化地区分别发布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专题和案例不一而足。由于管辖级别的调整,2024年以后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判格局预计将发生较大变化,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既往审判工作中的不断努力,我们仍对商业秘密民事司法审判活动保持较高水准、较好发展的势头保有期待。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保护动态年度回顾
(一)公安部积极介入商业秘密犯罪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重点转向
2019年6月,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公安部新成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并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职能从经济犯罪侦查局划转到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该局成立后主要承担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三项职责,随后地方公安机关也相应成立了“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负责前述三项职责对应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侦办。2024年6月,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加挂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牌子,官宣称“进一步强化了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职能,推动各地公安机关做专做强专业队伍”。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成立后立即在全国公安系统开展“昆仑”行动,旨在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至今“昆仑”行动已经持续五年,截至2024年5月,公安部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共破获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35.4万起,但其中各类型案例的分享数据无法得知,但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重点毫无疑问是侵权假冒类犯罪。以2023及2024近两年度公安部在4.26期间公布的“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10大典型案例看,其中全部为盗版假冒、伪劣产品相关案例,并未有商业秘密案件位列其中。
2024年10月,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部署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健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受立案制度,研究制定侦查办案工作指引,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制度等。“安芯”专项工作的部署和相关动向,表明公安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点工作从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开始转向到保护技术类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中。我们认为,商业秘密犯罪预防和打击也将会是未来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的重点方向,可以预见,后续公安部在4.26期间公布“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中也会逐渐出现商业秘密刑事案例。
(二)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驶入快车道
2024年3月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并在“2024工作安排”中专门提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以及“加强知识产权等紧缺人才培养”,将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相关的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言人强调“最高检高度重视高技术类案件的办案规则提炼,三年来共发布2批9件指导性案例、6批50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等高技术领域案件20件”。该发布会上最高检首次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其中公开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2021至2023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862人,2023年人数同比增长96.6%,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数量增加显著,且明显高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整体的增长幅度。
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统筹、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各类法律监督方式,实现检察职能耦合和深度融合贯通,达到综合保护效果,这种类似最高法院“三审合一”改革的机制令人期待。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数据以外,北京市、广东省以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也在4月发布辖区内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情况数据,均有起诉人数和案件数量的增长。在地方检察机关的动态上,值得关注的有2024年1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作为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共同制定发布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规范性文件,《指引》在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素的认定以及“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等诸多实操环节做了细化规定;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证据收集难的问题,规范了技术鉴定和案件办理的程序;在法律适用层面,强调了对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对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等,其中对当前商业秘密刑事程序中的一系列颇具争议的问题均有涉及,体现出司法、检察、公安部门在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联合推动的发展动态,该《指引》在实践中对各地公检法机关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极具参考价值。
(三)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回顾
虽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近年来快速增长,但此类刑事案件公开的裁判文书却极其稀少,对刑事司法保护动态的观察只能跟进典型案例和相关新闻发布信息。2024年度内,我们关注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4月19日印发的9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包括的2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通报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的1件商业秘密刑事案例。除此之外,我们也同时关注了较有代表性的地方典型案例公布动态,其中2024年4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2023年上海市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其中有4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具有典型性。
经由汇总和分析上述典型案例,结合我们自己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体会,我们认为这些商业秘密刑事领域的典型案例基本能够体现和代表2024年我国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方面的部分特点和趋势,我们简要评析如下:
1、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显现,对传统行业之外的新兴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开始加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说明商业秘密犯罪已经进入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大数据等高新技术领域,随着上述行业的高速发展和持续火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必将逐步显现出来。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公司而言,关键技术与数据积累就是核心竞争力,一旦这类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势必严重影响企业的创新能力与竞争地位。最高检关于人工智能领域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发布,体现出对高科技企业技术成果和创新活动的特别关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重点在未来也将逐步覆盖到高新技术产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人民法院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虽然该规则在最高法院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作为民事审判规则已经明确,但本次在刑事案件中再次重申,凸显针对农业“芯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2、引导侦查、补充侦查以及通过转化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灵活化解矛盾
在前述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张江地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立案后,该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全程跟踪案件进展。
在“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自然人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应追究兆某公司刑事责任,遂依法追加单位犯罪。
在“关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凯某公司往来邮件、购销合同等资料,与关某离职时带至贯某公司的经营资料进行逐一比对,证实两者完全一致,再对贯某公司与S公司的往来邮件、交易合同等书证进行核查比对,采用列表方式与凯某公司经营信息逐一比对,证实两者实质相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业秘密典型案例10是行刑衔接的案例。案件侦查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公司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告公司虽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经审查后驳回诉讼请求;之后,侦查机关将前期市场监管局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转化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确保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业秘密典型案例12中,被告单位、被告人等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赔偿事宜,最终签订了《和解谅解协议》,权利人也出具《刑事谅解书》。另外,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赔了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被害单位亦明确表示同意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被告人七人均适用缓刑和罚金。
3、合理选择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对损失数额确定的准确性及合理性精细确定
在“浙江兆某股份有限公司、方某君等六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兆某公司非法获取云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搭建生产线,仅试运转2个月即案发,产品尚未流入市场,无法以违法所得额认定犯罪数额。且商业秘密尚未因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未导致该商业秘密的价值灭失,因此也不宜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认定损失数额。法院经过综合研判,最终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数额。
在“关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根据外贸企业利润率计算多以产品销售金额为基数的行业特点,检察机关提出采用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乘以权利人同类产品利润率的方法,为同类案件的犯罪金额计算方式提供了参考路径。
在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参考类案检索情况和本案技术秘密研发情况,确定了计算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从而认定犯罪金额。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业秘密典型案例9中,被告人非法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即被抓获归案。权利人对于涉案商业秘密也尚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没有实际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破解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4、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得到进一步重视,刑行民交叉保护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文规定的一类商业秘密,不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在关注程度上都与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存在较大差距。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9日印发的两件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之一“关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借由该典型案例对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应予依法严格保护进行明确,该典型案例的发布,反映出司法机关对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保护给予关注和指引的趋势。
另外,实践中权利人采取刑、行、民综合保护的案件也在增多,呈现出民事案件审理中往往有平行行政或者刑事案件的情况。在我们近期办理的一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9名被告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我们办理的另一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某公司负责人被异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些案件引发的刑、行、民交叉问题,各地的不同做法值得关注。
例如位于武汉的上市公司高德红外发布公告称,公司作为原告,就6名前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向湖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由被告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亿元并同时启动了刑事追责程序,部分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并逮捕,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裁定书,相关案件进入“先刑后民”的办理顺序中。
三、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保护动态年度回顾
(一)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不断发展稳中有进
2024年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次公开关于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统计数据,包括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的《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3)》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公开2023年度共查处124件案件、罚没金额1377万余元;在2024年底启动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时公开2024年度前十个月共查处113件案件、罚没金额3505.86万元以及在2024年底公开年度典型案例时公开年度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20件。从已经公开的统计数据来看,近两年的案件数量较为接近,但在罚没金额方面有明显的提高,这当然与个案中的事实情节严重性和违法所得数额有直接的关系,但也可从中看出处罚和保护力度或有提升。
2024年底市场监督总局确定第三批创新试点后,全国范围内的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数量共计46个,同时根据其在前述新闻发布会上公开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经建成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指导站、联系点等服务站点8634个,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网络在全国已经初步建立。2024年度的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情况整体较为平稳和平缓,除在《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3)》和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督总局提及的“开展首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之外,并未公开新的专项工作计划或者重点工作事项,在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中也未见列入与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相关的工作内容。
(二)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回顾与观察
2024年度市场监督总局在12月31日发布了五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案件涉及客户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秘密,且相关案件的罚没力度较高。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鉴定和审计结论显示其使用权利人客户信息成交5万余单、获利21,788,783.29元,经执法单位居中调解,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退赔权利人1900万元并最终被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同时没收了违法所得。在两起涉及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中,均有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案件证据,涉及较为恶劣窃密事实以及使用事实的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执法单位给予侵权主体200万元的罚款处罚,该案件亦公开了涉案主要人员已经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司法机关判决的信息。
除市场监督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外,其他地域地区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商业秘密典型案例的情况不一,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商业秘密保护大会,该会议上通报了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覆盖了行、民、刑三类型案例,其中三例为市场监督局查处案件、一例为“三位一体”的特殊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其中“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因“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整体协同联动,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成为“压轴”案例。从公开信息来看,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先,当事人提起民事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在后。根据案件评析内容中提及的“协同联动”的表述,该案件涉及了行刑衔接下行政机关主动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的情况,而在该系列案件中,权利人能够实现“三位一体”的权利保护、克服程序交叉甚至抵触的障碍,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全面行使权利提供了有效示例,值得其他地区行政和司法机关参考。
四、回顾与观察:步履不停,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精准性、专业性的提升值得期待
跬步千里,行稳致远。2024年度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仍以落实多维度“强保护”为整体趋势,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已经逐渐细化和规范,其中除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做法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商业秘密保护和执法中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成功经验,也反映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在各个条线上的进益。
展望2025年,我们认为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整体背景下,商业秘密制度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的保障作用将愈显重要,科技类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地运用商业秘密作为工具,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高额的民事判赔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将不断出现。为此我们建议广大企业及时关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动态,积极做好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充分运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各种手段,维护维持自身核心竞争力。